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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型权力: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功能学解读
2011-04-15 作者:戈士国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实现了三大转向:从哲学认识论角度,在对宗教异化与哲学唯心主义的批判中,考察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理论上的失足;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结构框架内,阐发了意识形态与阶级、统治、权力的关系;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分析,揭示了资产阶级公平交换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并对资本主义拜物教进行了批判。通过异质视阈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为我们建构了非常厚重的意识形态理论和极具张力的意识形态概念系统。本文拟将意识形态与阶级、统治、权力的关系作为考察对象,力图呈现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功能学界定的丰富内涵。

  一、由“知”到“为”:意识形态批判的路径转换

  从哲学认识论角度,将“意识形态”定位于“知”,这是古典的意识形态概念。无论是特拉西创立“观念学”还是马克思对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批判,都立足于对“知”的真值分析——围绕认知上的真与假来展开论述。但是,这些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所要表达的核心。“意识形态不只是关于思想观念的社会学;它要更具体地表明观念如何与现实的物质条件相联系,如何遮盖或掩饰现实物质条件,如何用其他形式移植它们,虚假地解决它们的冲突和矛盾,把它们明显地转变成一种自然的、不变的、普遍的状态。简言之,思想观念被赋予一种积极的政治力量,而不是仅仅理解为对世界的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

  概念的这种非常现代的理解。将“意识形态”定位于“实践”或“为”中,这表明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出现了一个较大的波动:一种由意识形态的 “发生学”朝向“功能学”的滑动,这是从哲学认识论到政治社会学的视角转换。现在“意识形态性”的界定标准并不仅仅是“虚假”——思维上的颠倒或唯心主义的“先入之见”,在新的视阈中它主要体现为建立和支撑统治关系,有时意味着对现实利益的遮蔽,它可以被解释为或被揭露为竖立在统治阶级利益之前的一种屏障。对此,安德鲁·文森特认为:“马克思以一种非系统的方式扩展了‘意识形态’一词的含义,将其带入了另一个不同的领域。在马克思的研究中,‘意识形态’ 不仅意味着实践上的无能,而且是虚幻的和不现实的。

  更重要的是,这一看法将‘意识形态’与社会领域的劳动分工、被称为阶级的集团和一定阶级的统治和权力联系在一起了。”由此可见,深化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必然要求从社会分工和阶级统治的视角出发,确立意识形态研究的“市民社会—国家”轴心。

  二、打开“暗箱”:意识形态与社会分工

  “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现着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象在眼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借用“照相机”之喻,马克思把有关人类意识的意识形态观描写成“暗箱”,世界在其中是倒现着的,同时马克思还提出了打开这个“暗箱”以洞察其内部秘密的方法——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从生产与分工的过程中、从市民社会方面追溯意识产品(包括意识形态)的起源和发展。

  生产必然伴随着分工,而真正的分工是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正是这种分离为人类意识的“意识形态化”——思辨化和虚假化——提供了前提或可能:“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真实地这样想象:它是同对现实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其他的东西;它不想象某种真实的东西而能够真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更为关键的是,生产和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并导致社会的日益分化、破碎与瓦解。除了上述“思存矛盾”——意识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外,马克思还开列了两种不同范围的矛盾:其一,民族内部出现的矛盾。除了由于自发的分工引起的矛盾外(例如性别冲突),民族内部出现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社会意识形式——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同现存的关系发生矛盾,而这根源于或主要是因为现存的社会关系同现存的生产力发生了矛盾。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之间发生矛盾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然的:“因为分工不仅使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状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这种分工的存在使劳动及其产品在质与量上出现不平等的分配,导致所有制和支配关系的出现,正是在不合理分配的基础上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利益同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强调:“分工还给我们提供了第一个例证,说明只要人们还处在自发地形成的社会中,也就是说,只要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还有分裂,也就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发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就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正是社会活动范围的强制性与固定化,使人的发展陷入狭隘性与片面性而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目标相背离。其二,民族范围外的矛盾。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社会意识形式同现存的关系发生矛盾,原因也可能不是来自某个民族的内部,而是“由于在该民族的意识和其他民族的实践之间,亦即在某一民族的民族意识和一般意识之间出现了矛盾(如像目前德国的情形那样)。”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阐述了德国同现代欧洲各国特别是英法两国经济政治发展上的巨大差距,指出德国的哲学是英国或莱茵河彼岸即法国的哲学,是资本主义世界潮流或时代精神的德国式再现,而不是主要作为德国本土的落后的封建社会状况反映的哲学,因此德国哲学同其社会现实的矛盾,可以还原为德意志民族落后的生产方式同世界其他民族先进生产方式的冲突。

  至此,通过描述以劳动分工为助推力的社会进化过程,马克思为我们揭开了一个多元矛盾杂陈其内的世界,这个世界充斥着性别的、宗教的、阶级的、民族或种族的矛盾,它容纳了各种各样的统治形式或权力关系,例如丈夫对妻子和孩子的奴役、资本或所有制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先进民族对落后民族的殖民、供求关系对整个世界的统治等。正如大卫·麦克里兰所言,社会实际上已被利益冲突撕裂和切割,而如何在破碎与分裂的社会里重建统一的格局,往往成为摆在当政者面前的一个极其迫切的问题。为了避免社会分崩离析,统治者往往借助于思想手段来达到上述目的:手段一,掩盖这些对立,要么否认它们的存在,要么肯定它们无足轻重或不可避免;手段二,发现和创造真实的或者虚幻的共同利益与旨趣。在马克思看来,这些思想观念为社会秩序的运行或革新所必需,它们为社会的和经济的权力的不平衡分配辩护,努力将社会描述为有凝聚力而非冲突的,这样思想观念就具有实践的政治力量,它们与统治权力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从而获得了意识形态的规定性。

  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始终保持着动态式的理解,虽然他没有明确声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性”的这种崭新理解明显与以前他对意识形态的看法迥然不同,对此,伊格尔顿进行了对比:“马克思的思想一开始就在意识形态的两种大相径庭的意义之间存在着张力。一方面,意识形态有目的,有功能,也有实践的政治力量;另一方面,似乎仅仅是一堆幻象,一堆观念,它们已经与现实没有联系,过着一种与现实隔绝的明显自律的生活。”从上面这些叙述中,能够获得哪些富有启示性的比较呢?一方面,在对德国意识形态家们的批判中,马克思指责对手思想具有“意识形态性”的根据之一是他们的思想同历史和实践相脱离——马克思很幽默地将其表述为“德国哲学从天上降到地上”,而伊格尔顿将其调侃为“过着一种与现实隔绝的明显自律的生活”,而在这里恰恰倒过来了,思想能否成为意识形态,要看它是否与实践密切相关,是否与权力存在“惊人的直接联系”,是否充当了统治阶级整合社会的感化工具。另一方面,马克思将德国思想家的思想称之为“意识形态”,是因为它们失真,它们与“真正的实证科学”相对立,而在这里马克思开始跳出真与假的老圈子,着眼于思想观念的社会“效用分析”,也许可以套用当今流行的具有实用主义风格的广告格式来加以表述:“我是意识形态,因为我能。”关于这两个方面,还是来看看伊格尔顿颇为精彩的总结: “在马克思这样的唯物主义者看来,意识不可分割地与社会实践联系在一起且从属于实践。

  对于他们所反对的黑格尔式的哲学家们来说,思想观念既是实践之外的自律的东西,又是社会存在的根本原因。马克思的对手们把首要性赋予观念之后,似乎表明改变人们的精神,就可以改变他们的生活条件。马克思要坚持的是,只有改变产生意识的物质条件,才能改变人的意识。简言之,唯物主义分析与革命政治携手共进。这就抛弃了以真观念向假观念开战的理性主义信条,一并抛弃了与此相关的把意识当作社会现实之源的唯心主义学说。《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开拓之举在于抛弃了理性主义、唯心主义和一切单纯的‘知识社会学’,通过大胆的重新整合,提出意识本质上是实践的,意识的实践用处之一是生成幻象和神秘,使男男女女们在压迫和剥削之下能够‘心不在焉’。”

  三、意识形态:经济基础的副现象与意义支撑

  列举了由劳动分工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之后,马克思将目光集中于市民社会内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为此马克思提出了一个用于分析社会的结构框架,或者说一个用来阐释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论空间:“市民社会—国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这种结构发展为地形学隐喻式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据此,马克思对于意识形态的分析基本上是围绕市民社会展开的。在他看来,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因此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特色或缺陷。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早有定论:第一,市民社会的发展受市场自发性的支配,表现出一定的“偶然性与任性”。第二,“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必然使市民社会成为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它使社会发展上的整体和谐遭到破坏:“市民社会在这些对立中以及它们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的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和伦理上蜕化的景象。”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不可避免地具有一种自我削弱的趋势,其根本要害在于市民社会本身无力克服自身的溃垮,也无力消弭其自身内部的利益冲突。因此市民社会如果要维持其“市民性”,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 ——国家。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可以充当“社会正当防卫调节器”,通过向市民社会提供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以避免市民社会的混乱状态和滑向“恶的无限”。

  马克思不赞同黑格尔关于“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念,然而黑格尔对国家向市民社会渗透的必要性的强调以及国家对市民社会具有统合作用的认识,却得到了马克思的认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马克思做出了有别于黑格尔的两点“变调”:其一,肯定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其二,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表和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国家实际上建立在现实利害关系特别是阶级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国家向市民社会的伦理渗透体现着阶级意志对整个社会的思想支配。这样,马克思就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把意识形态与国家、阶级挂起钩来,把意识形态的变化同它与市民社会、阶级、国家关系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作动态的考察。因此,研究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就必须抓住“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两个轴心点,因为马克思正是在“市民社会—国家”(或者“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架构内描述意识形态的,我们可以从马克思对自己的历史观的特征所作的阐述中看到这一点:“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样做当然就能够完整地描述全部过程(因而也就能够描述这个过程的各个不同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了。”

  根据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原则,马克思认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的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在这里,意识形态被界定为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或经济关系的思想衍生物,它受物质利益和阶级立场等诸种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并不具有独立性的地位。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思想体系”,它成为阶级社会中的一个结构性要素,马克思把该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称为“观念的上层建筑”,而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则将其表达为“意识形态的形式”:“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这里可以发现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使用上的一个显著变化:在社会形态的框架内,“意识形态”已失去了贬义的色彩或否定性的维度而成为一种中性的表达形式。“马克思把意识形态视为每一种社会的统治思想时,实际上是一种较为客观的判断,并不含有价值上的否定意义。”

  当马克思将思维重心转移到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上时,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命题,而在这些命题中可以找到他对“意识形态”的一种更为现代的理解 ——“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是一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观点,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权力性意识或思想型权力,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经济权势在思想领域内的延伸即话语权,正是通过建立思想上的统治或获得话语霸权,来为本阶级的统治制造合法性依据。据此,马克思写道:“既然他们正是作为一个阶级而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就是说,他们还作为思维着的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而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那么,统治阶级如何借助思想手段实现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呢?马克思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发现或创造共同利益或旨趣,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形式,以获得本阶级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忠诚:“占统治地位的将是愈来愈抽象的思想,即愈来愈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思想。事情是这样的,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抽象地讲,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理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关于思想的普遍性问题,马克思区别了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具有特殊利益的统治阶级而言,普遍利益以虚幻的形式出现,它往往来自统治阶级思想家——意识形态阶层——的编造,以作为既得利益的掩饰物。作为统治阶级内部社会分工的结果,那些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思想家把编造本阶级关于自身的幻想当作谋生的主要源泉和历史使命。“资产者的假仁假义的虚伪的意识形态用歪曲的形式把自己的特殊利益冒充为普遍的利益”。在这里,马克思向我们展示了“意识形态”社会学层面的虚假性:以歪曲的形式制造共同利益的幻觉,用普遍利益来掩盖既得利益与真实动机。其二,进行革命的阶级往往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统治阶级,这种具有浪漫主义色彩的“意识形态包装”同时也包含着历史的真实,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多少有一些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来不及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与前面提到的意识形态的遮蔽、辩护作用不同,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了意识形态在革命过程中的作用,他把“意识形态”视为革命阶级的阶级意识,亦即每一个领导革命的阶级借以认清使命、团结群众的思想观念及口号,因而意识形态必然是每一种革命得以成功的舆论基础。在这里,我们看不到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概念本身的冷嘲热讽,它又开始呈现中性的外观。

  概而言之,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框架内,马克思从三个方面对“意识形态”进行了静态的描述:其一,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作为经济基础的观念反映,意识形态成为社会形态的结构性要素,反映着特定时代的精神风貌。其二,作为掩盖物质利益和真实动机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统治阶级借此掩盖社会矛盾、为现存不合理制度进行辩解,并通过宣扬集体共有的价值观与规范以成功地稳定社会。其三,作为革命阶级世界观和政治纲领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成为进步阶级革命的思想旗帜,并为构建新型社会提供理论图景。

  从动态角度对“意识形态”进行界定,探讨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化”的机制和方式,构成马克思在意识形态概念功能学阐释上的大胆尝试:思想观念通过何种途径服务于统治者的权益?虚假观念怎样被塞进人们头脑和实现富有成效的催眠?革命者如何借助思想手段点燃被压迫者的政治激情?汤普森根据其对“意识形态”的独特理解,系统探讨了意识形态运行的一般模式,可以借此来理解马克思关于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化”的机制和方式。研究“意识形态”,就是研究意义服务于建立和支撑统治关系的方式,而意识形态现象就是在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服务于建立和支撑统治关系的有意义的“象征”现象,因此可以联系象征建构谋略来研究意识形态的运行方式。而按照俄国学者谢·卡拉-穆尔扎的说法,意识操纵“是通过为人的行为编制程序来对人施加精神影响的一种统治方法。这种影响用于人的心理结构,是暗中实现的,其任务是按照权力当局所需要的方向改变人的意见、愿望和目的。”意识操纵是统治手段和策略不断进化的产物:意识操纵代替了简单粗暴的暴力强制,使从外部压服群众让位于从内心使群众服从,把看得见的统治转换成看不见的精神统治。据此而言,以象征建构谋略为主导的意识形态运行方式具有很强的意识操纵性质。马克思敏锐地看到了统治手法的上述性质与变化,对此斯拉沃热·齐泽克总结道:“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看,意识形态程序主要是‘虚假的’ 永恒化和/或普适化的程序:依赖具体历史关联的一种状态,表现为人类条件永恒、普遍的特性;特定阶级的利益把自己伪装成普遍的人类利益。”由此可见,意识形态并不是一种僵死的思想材料的堆积,作为服务于统治权益的工具,它是运行着或流通着的思维方式、政治信念和道德价值。正是通过意识形态化的运作,社会被不断地“规范”与“洗脑”——添加或删除应用程序。由于被添加或被删除,同样的思想也就开始成为或中止成为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化或非意识形态化。

  四、共产主义:超越虚假意识形态的经验道路

  如何克服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哲学唯心主义,同时也是一种从意识出发描述现实的哲学方法,因此对意识形态的批判应该转化为认识方法的批判:“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关于意识的空话将销声匿迹,它们一定为真正知识所代替。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观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综合。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用“实证的科学”来替代“意识的空话”,构成了“生活—意识”层面上超越意识形态的道路。

  在“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框架内,马克思再次谈及意识形态的超越问题。不过这一次是在社会学层面上进行的,而且批判和超越的对象有特指。由于马克思将“意识形态”置于历史条件下的物质发展、国家权力的形成以及阶级力量间的较量等背景下加以研究,从结构功能角度把“意识形态”视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思想斗争的手段或以智力形式进行的物质斗争,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将“意识形态”的存在范围扩大了:“意识形态”由启蒙运动的产物而延伸至原始社会的后期以及共产主义社会的前期。另一方面在阐述进步阶级的革命策略时,马克思谈到意识形态对于革命运动的必要性:为了使自己所从事的政治运动能得到群众的广泛理解与支援,革命阶级需要创建甚至编造自己的意识形态。对于这些方面或意识形态概念上的两种类型,马克思并没有明确提及批判乃至超越的问题,因为这在当时显得有点为时过早。然而这些问题在今天逐渐凸显出来并成为激烈争论的焦点,例如“意识形态终结”之争的主题之一就是当代社会运动还需要不需要创建或编造激进意识形态——由激情支配的政治信仰,意识形态在“二战”之后是否仍然能够成为政治运动的思想动力。对此,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承认“民主式”的阶级斗争将继续下去,“但这只是一种没有意识形态色彩、没有红旗、没有五一国际劳动节游行的斗争。”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集中于对统治阶级意识形态——掩盖物质利益和真实动机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批判,这种批判是通过探讨虚假性产生的物质根源以寻求其被超越的根据和条件而达到的。正如前面所阐述的,马克思认为,不合理的旧式分工至少产生三大问题: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为人类意识的思辨化和虚假化提供了可能;使劳动和劳动产品在质与量上出现不平等分配,导致所有制和支配关系的出现,产生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产生了把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性利益的必要;人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相对立的力量。因此马克思认为,批判意识形态不仅意味着是对愚民手段的理论上的“破译”,更意味着是对旧式分工的实践铲除,而建立共产主义正是超越虚假意识形态的科学的“经验道路”。

  共产主义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否定环节存在的,它建立在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因此是资本主义全球发展的“下一个环节”。马克思必须从资本主义自身中寻找超越的经验依据,而在对资本主义进行细致入微的实证分析时,他的眼前立即出现了一幅巨大的意识形态幻象,正是在穿越这一历史幻象的过程中,马克思对意识形态本质的理解大大地加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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