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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守住社会责任底线
2011-04-08 作者:佚名 来源:深圳特区报

  对话国内公司治理专家李维安教授

  核心观点

  国内部分企业相继曝出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敲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警钟,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成为紧迫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企业必须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这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是企业行为的底线。

  经济转轨过程中,我国企业所处外界制度环境不完善或缺失,自发秩序发挥的作用又微乎其微。内外制度约束的缺失凝滞了企业责任血液。

  企业缺乏正确的社会责任观念,存在产品服务的安全问题,忽视投资者权益保护,制约了经济的良性发展。企业除了要考虑股东和职工的利益,还要充分关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强调的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同时又要避免行政干预,致使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

  深圳特区报记者王平

  与李维安教授(以下简称李)的谈话是一件十分愉快的事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作为国内公司治理的权威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东北财经大学校长,在他身上,学术研究和行政管理显然得到很好的兼顾。近期一些企业陷入消费者信任危机,本报记者就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等话题和李维安教授进行对话。

  1危机频发的社会根源

  深圳特区报:近一阶段来,国内部分企业相继曝出了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而且不少是以往市场声誉较好的知名企业。锦湖轮胎大量使用返炼胶生产轮胎、双汇使用瘦肉精生产肉制产品、三聚氰胺的阴影仿佛就在昨天,但国内不少企业仍然不能从中吸取教训,为一己之利,全然不顾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根源何在?

  李维安:我国企业成长于转型的经济环境中,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市场化进程,逐渐改变了企业的约束制度。外在硬性制度约束放松,内在自发秩序又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导致了我国企业在转轨过程中出现急功近利的责任缺失问题。内外部约束的弱化凝滞了企业流淌的责任血液。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企业改革先后经历了经营自主权、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阶段。贯穿其中的一条基本主线,就是要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转变。然而在市场化进程中,我国企业治理改革明显滞后于产品市场改革。产品市场竞争加剧,而企业却未建立相应的治理体系。社会责任规范的缺乏和相关的评价监管体系的缺位,企业经济本能的冲动很容易做出一些损人利己的事来。

  深圳特区报: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企业社会责任事件来看,我国企业履责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一是缺乏正确的社会责任理念;二是产品与服务的安全问题;三是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四是应对外资并购问题。为什么治理转型中社会责任危机频发?

  李维安:中国经济转轨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化,公司治理由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变,企业社会责任也应由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企不分和“企业办社会”实现向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的社会责任转变。企业经营要向市场负责,企业出了问题要找市场。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摆脱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包袱,却忽视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一方面,企业缺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责任内涵的科学认识,不能以科学发展观的眼光从战略高度认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造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另一方面,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上片面地强调形式上的内容,而忽略了本质问题,即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健康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由于企业缺乏社会责任自主治理的意识,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进行自我监督与约束,漠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产生企业社会责任“显性违规”和“隐性违规”并存的局面,而后者则更为典型。在公司治理改革多年的今天,企业出了问题不是去找董事会,却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行政型治理,这显然有悖于现代企业治理理念。

  2基本社会责任是底线

  深圳特区报:据我所知,2009年,您就针对国内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现状,提出了“中国企业再来一次改革开放”的观点,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随着全球社会责任运动的日益高涨,中国企业到底应如何切实确立经济型治理体系,夯实企业履责的治理基础?

  李维安:在公司治理逐渐向经济型治理转型的条件下,企业的运营必须合规,对消费者负责,为了维护市场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企业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一条底线。无论是双汇瘦肉精还是锦湖轮胎使用劣质原材料,反映的都是这些企业连最基本的社会责任都没有承担。

  在合规的前提下,企业理所当然地负有价值创造的经济责任。在履行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企业应基于自身能力履行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等高级社会责任,如捐赠等。当然,如果企业连最为基本的社会责任都不愿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的履行真实意图就值得怀疑。经济型治理的核心,就是要通过一系列自主经济型而不是行政型机制和制度安排,确保企业对利益相关者负责。无疑,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履行对人的责任、对环境的责任和对社会发展责任的基础,这决定了企业能在多大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理应符合公司治理规范,在合规架构内践行社会责任。

  深圳特区报:企业的经济学使命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如果践行社会责任,企业也可以轻松获得很好的收益,类似锦湖轮胎的事情就不会存在。由此看来,追求利润和承当社会责任之间是否可能也存在矛盾?

  李维安:企业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盈利性是企业存续的基石。但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又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为了利润而利润。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一样,其生存和发展是处于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之中,其生产的原料来自于外部环境,生产的产品又要输出到外界环境之中,因此,企业是社会环境中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塑造良好外部经营环境的必要条件。如果每家企业都实施涸泽而渔的政策,必定导致生存环境的恶化,企业走向灭亡。当然,企业本身又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在经营过程中,也不能过于强调社会责任,从而使企业承担了超出自己能力的社会责任,这也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我们提出,中国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给自己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要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为实现企业利润创造条件。当然,各级政府在企业管理时要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致使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损害权益所有人的利益。

  3企业履责需共同治理

  深圳特区报:社会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对于企业而言,它的形态如何?换句话说,在具体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企业到底怎样履行相关职责?

  李维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首先就要从内部制度建设做起,公司治理作为企业的一种内部制度安排,是约束企业良好运行并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石。在不考虑外部硬制度建设的前提下,公司治理规范化对企业履责机制的构建提出了基本要求和基础架构,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出发点。

  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看,既有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强制义务,也有道德、伦理方面的自愿行为,具体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生态责任和伦理责任等四大层面。从利益相关者主体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体现为对员工、合作伙伴、消费者、社区、国家和环境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一种良性反应。显然,这与公司治理的核心要求不谋而合,是从更深层次对公司治理提出的要求。由此,公司治理由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模式逐步演变为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企业必须尽快树立“自主治理”意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同时,还要根据公司治理“规则、合规、问责”的核心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问责制。真正的公司治理问责要求“集体决策、个人问责”,特别是要实现从“结构合规”向“机制约束”转变。

  深圳特区报:现在看来,共同治理可能是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一种理想模式,从理想到现实,中间的阻拦肯定很多,成熟市场是否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李维安: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消费者、投资者、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得到不断发展,已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社会责任观。

  在共同治理导向下,公司治理必须建立企业履责的基本架构,并构建起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一些企业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关调查显示,企业领袖的社会责任意识近年已经显著提升,而且大部分企业领袖相信适度地把企业社会责任整合到企业经营中可以改善企业的绩效。如今美国约有60%、欧洲约有50%的大公司设有专门的伦理机构和伦理主管,负责处理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发生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所提出的质疑。在这些公司里有正式的公司社会责任履行计划、系统的项目设计、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完善的执行程序与控制系统。

  4公司治理

  靠制度保证

  深圳特区报:在公司治理层面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是企业履责的基础保障。为了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哪些方面的制度建设是必需的?

  李维安:制度建设是从根本上防范企业社会责任系统风险的关键。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分别在各自立法中确立倾向于就业、工资、工作条件等问题的企业社会责任,并且要求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以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进行审计监督。在我国,《公司法》明确提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将企业社会责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尚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监督机制,造成“有法难依”。因此,我国常有必要在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建立可操作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细则或指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监督机制。

  此外,国际上已经成立了一些旨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组织,如美国社会责任商会(BSR)、英国的道德贸易促进会(ETI)、日本的良好企业公民委员会(CBCC)等,并进一步推动形成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包括AA1000、SA8000、CSM2000、ISO26000等。但由于我国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这些标准体系还不能够形成非常有效的指导。因此,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尽快建立一套适合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及评价体系,以指导和改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

  嘉宾简介

  李维安,管理学博士、经济学博士。首批管理学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东北财经大学校长,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2007年度中国“管理学杰出贡献奖”获得者。长期从事公司治理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与世界银行、联合国贸发组织以及国外著名大学合作的多项国际项目,研究成果颇丰。率领团队在国内较早从事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研究,率先提出并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推出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状况“晴雨表”的中国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连续发布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指数和中国公司治理股价指数,推进我国公司治理评价研究与国际接轨。

  名词解释

  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一个组织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社会责任通常是指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如果一个企业不仅承担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还承担了“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我们就说该企业是有社会责任的。

  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由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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