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剥削?我国现阶段到底存在不存在剥削?社会主义要不要、能不能消灭剥削?近年来,人们对此议论纷纷,受“剥削太敏感”,“不宜争论”的思想影响,我们一直采取回避和淡化的态度,没有及时予以正面宣传和引导,造成了很大的思想混乱和理论困惑,致使一部分人对此是非不清,界线不明。实际上,剥削现在已成为人们议论的重要话题,是淡化不掉、回避不了的,你越想淡化,人家越要议论,私下议论越多,越易造成思想混乱和理论困惑。如何正确看待和回答上述问题,不仅涉及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是非和原则,而且事关党和国家的现行经济政策,同时还影响到不同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影响到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国家现行政策的信任,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我们应该勇敢地面对现实,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去研究和探讨我国现阶段的剥削问题,以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问题的理论认识。
一、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概念内涵的认识
对于剥削,人们并不陌生,我们作为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从小就受到了,批判、反对和消灭剥削的熏陶与教育。但是,过去我们对剥削的认识,无论是感性认识,还是理性认识,都存在简单化与片面性倾向。
什么是剥削?以往我国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辞典是这样定义的:“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
长期以来,我们正是从上述定义出发,一直把剥削仅仅理解为一种单纯的经济行为。现在看来,这种理解过于简单和肤浅,需要深化和拓展。
1.要把对剥削概念内涵的理解,从单纯经济剥削行为向非经济剥削行为深化和拓展
以往,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剥削概念内涵的理解,主要停留和局限在私有制经济剥削行为上。但是,实际上人类社会除了私有制经济剥削行为外,还存在形形色色的各种非经济剥削行为。不仅有各社会形态存在的程度不同的权力寻租剥削,社会资源垄断与分配不公等导致的非经济剥削;而且,即使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仍然存在公有制经济领域和其它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权力寻租,分配领域中的平均主义或过分悬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下对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身份歧视,以及价格剪刀差造成的对农民劳动价值的剥夺等特殊的变相剥削行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完全没有预料到的,也是以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剥削概念所不能说明和涵盖的。马克思恩格斯已过世一百多年了,要求他们对身后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能预测到,并给出现成答案,显然是不现实的;作为后人,如果我们不顾已经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仍照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百多年前的结论来套用和裁剪今天已经变化了的现实社会生活,显然是不可取的。我们应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深化和拓展对剥削概念内涵的认识。为此,本人试将剥削的定义修改为:剥削是指社会生活领域中一部分人或社会集团,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其它社会资源,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或社会集团的劳动。这一定义,既涵盖了存在于人类社会一切私有制经济中的经济剥削行为,又囊括了存在于人类社会其它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非经济剥削行为,更具现实性、适应性和科学性。深化和拓展对剥削概念内涵的认识十分必要。
(1)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权力寻租,分配领域中的平均主义或过分悬殊,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下对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身份歧视,以及曾经存在的价格剪刀差造成的对农民劳动价值的剥夺等行为的特殊社会性质。将这些行为归入剥削范畴,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原则,不仅无损于社会主义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纯洁性,而且有利于加大对权力寻租这类不耻剥削行为的舆论谴责和依法打击力度,有利于防止、克服和消除分配领域中的平均主义或两极分化,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下对农民工同工不同酬的身份歧视等变相剥削行为,最终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的纯洁性。
(2)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上述剥削行为,明显不同于传统的私有制经济剥削。其一,产生与存在的条件不同。前者产生与存在的条件不仅同一定范围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有关,而且同权力、体制、政策、经济结构、社会资源配置等因素相联系;而后者产生与存在的条件仅仅同生产资料私有制有关。其二,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不同。前者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既有经济行为,又有非经济行为;后者只涉及私有制经济领域,属于经济行为。其三,同社会基本制度的关系不同。前者是由于体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善、政策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没有必然联系;后者则既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基本制度不合理性的突出表现。其四,所存在的时期长短和作用不同。前者的存在具有暂时性和阶段性,如随着市场经济价格体制的确立,价格剪刀差剥夺农民劳动价值便随之消失;并且,像平均主义、价格剪刀差等变相剥削行为,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其作用是双重的,既有不合理的一面,又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后者长时期存在于一切私有制社会,是刺激私有制经济发展和扩张的重要手段。
2.要把对剥削概念内涵的理解,从单纯经济剥削行为向剥削阶级、剥削制度、剥削社会和剥削行为等多元构成要素深化和拓展
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剥削概念的内涵,并不只是指单一的经济剥削行为,同时也包括剥削阶级、剥削制度和剥削社会等内容在内。其中:
第一个层次是指剥削行为。即社会生活领域中一部分人或社会集团,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其它社会资源,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或社会集团的劳动。剥削行为既包括经济剥削,也包括非经济剥削,不仅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等私有制社会中,而且还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
第二个层次是指剥削阶级。依据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剥削阶级是指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或其它社会集团的剩余劳动的阶级,他们掌握国家政权,居于社会统治地位,压迫和剥削劳动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统治阶级。如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等,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已经消灭。
第三个层次是剥削制度。这是指以私有制为基础,由剥削阶级建立和掌控,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国家(社会)的基本制度,主要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它决定着国家和社会的性质,是剥削阶级用来压迫和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如奴隶制剥削制度、封建主义剥削制度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等,社会主义社会剥削制度已不复存在。
第四个层次是剥削社会。这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由剥削阶级统治,实行剥削制度,剥削行为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社会。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等。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它已不再是剥削社会了。在剥削社会,社会成员分裂成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始终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
剥削概念所包含的这四个层次的内容,既可融为一体,也可彼此分离,独立存在。在剥削社会中,剥削行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和剥削社会四者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们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缺一就构不成剥削社会。在非剥削社会性质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这四个层次的内容是分离的。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不再具有剥削社会性质,剥削阶级也不复存在了,剥削制度已经被消灭了,但剥削行为仍将长时期存在。
上述对马克思主义剥削概念内涵的理解,从以往单一经济剥削行为,深化并拓展为剥削行为、剥削阶级、剥削制度和剥削社会等多元要素构成的综合性剥削系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的表现形式、存在领域和特殊性质;另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在消灭剥削问题上,把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同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统一起来,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讲清楚社会主义本质是消灭剥削,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允许剥削行为存在的道理,深化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破解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坚持消灭剥削这一社会主义本质,又要允许合法剥削行为存在的难题。
二、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产生、存在和消亡条件与原因的认识
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人类社会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没有剥削,并且剥削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最终将自行消亡。那么,剥削是怎样来到人世间的?它为什么能够长时期存在于人类社会而又将自行消亡呢?以往,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长期停留和局限在私有制这一单一原因上,显然过于简单和狭窄,而应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三个方面来回答和解释。
1.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决定人类社会剥削产生、存在与消亡的前提条件和终极原因
可以这么说,人类社会剥削的产生、存在与消亡的整个历史过程,始终是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没有剩余产品,没有私有制,也就没有产生剥削。到了原始社会末期,伴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出现了剩余产品,并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逐步形成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也就随之产生。这表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是人类社会剥削产生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
剥削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于私有制社会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充分。我们知道,较之原始社会来讲,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生产力有了充分发展和极大提高。但是,其发展水平却远没有达到产品极大丰富,足以消灭私有制和实行按需分配的水平,这便是剥削赖以长期存在的根本条件和终极原因。
剥削为什么会最终走向消亡,共产主义社会为什么没有剥削,根本原因在于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充分发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私有制已完全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生产力基础而被公有制彻底取代,剥削自然也就随着私有制退出历史舞台而自行消亡,人类社会便随之进入到没有剥削的共产主义社会。这表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是促成人类社会剥削走向自行消亡的根本条件。
综上所述,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分析和解释人类社会剥削产生、存在与消亡的历史过程,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基本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如果离开了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分析,就根本无法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剥削产生、存在与消亡这一复杂社会现象和历史过程。
2.私有制及其分配方式是人类社会剥削产生、存在与消亡的根本条件和直接原因
(1)人类社会剥削的产生、存在与消亡是同私有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剥削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私有制的存在而存在,又随着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私有制是剥削得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重要条件。只要私有制(劳动者小私有制除外)存在,就必然产生和存在剥削,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没有不剥削的私有制(劳动者小私有制除外),也没有私有制的不剥削,这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是无法改变而又胜于雄辩的历史事实。西方经济学用“资本—利润、劳动— 工资、土地—地租”的所谓“三位一体”公式否认资本主义私有制剥削的存在;我国一些学者也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与要素回报为由,否认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存在雇工剥削,这是完全错误的,既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也根本有悖于客观事实。当前我们要特别警惕海内外主张私有化的人,有意割断和模糊剥削同私有制的联系,通过否定私有制存在剥削,以美化私有制,主张私有化。
(2)人类社会剥削的产生、存在与消亡又是同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剥削不仅本身属于分配范畴,具有分配性质,而且,剥削又是私有制分配制度的产物。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方式,既是剥削产生的社会制度根源,又是剥削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保障。要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分配制度。
3.社会上层建筑是私有制社会剥削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和制度保障
在私有制社会,剥削一直遭到被剥削阶级的强烈反抗,为什么还能长期存在而没有被消灭,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有社会上层建筑的强力保护。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上层建筑,既是私有制社会剥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为保护私有制经济基础服务。在私有制社会,上层建筑的使命就是利用政治的、法律的、舆论的,甚至暴力的手段和力量,为私有制剥削创造条件,制造舆论,提供制度保障,以维护私有制剥削。离开了社会上层建筑对被剥削阶级反抗的镇压以及对剥削制度的强力维护,私有制社会的剥削是不会存在下去的。当然,由于被剥削阶级的强烈反抗,即使有上层建筑的强力维护,也会使剥削的程度、方法和手段等程度不同地向有利于被剥削阶级一方变化,这也是不容忽视的。
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产生、存在和消亡条件与原因的认识,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一方面,只有从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从根本上解释和说清楚人类社会产生和存在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剥削现象,使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理论更具说服力和科学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在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消灭剥削问题上,更加注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更加重视社会上层建筑的完善,而不是仅仅把眼睛盯在消灭私有制上。
三、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历史作用与评价标准的认识
如何衡量和评价剥削的历史作用,历来存在各种看法,有的肯定,有的否定,有的批判,有的颂扬;有人视剥削为洪水猛兽,有人视剥剥为社会进步动力。衡量和评价剥削的历史作用,最重要的是要掌握正确的评价标准。剥削既是生产关系范畴,又是一种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因此,衡量和评价剥削的历史作用,既要采用生产力标准,又要采用道德标准。
1.衡量和评价剥削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影响和作用应坚持道德标准
剥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它对社会公平公正有何作用和影响,我们应采用道德标准去衡量和评价。剥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就其实质而言,是无偿占有他人或社会的劳动,不管其采取什么手段和形式,剥削都是不劳而获,无耕而食,不织而衣,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破坏和践踏。
2.衡量和评价剥削对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应坚持生产力标准
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衡量生产关系的优与劣、先进与落后,惟一标准是看其对生产力的作用及其作用大小。剥削作为生产关系范畴,衡量和评价它对生产力的作用必须采用生产力标准。
如何用生产力标准评价剥削的作用,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剥削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杠杆,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由此对剥削全面肯定,竭力维护。有的认为,剥削对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任何进步作用可言,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大障碍和桎梏,由此对剥削全盘否定,主张彻底消灭。这显然过于绝对,失之偏颇。
我们认为,用生产力标准衡量,剥削具有两重性,是把“双刃剑”,它对生产力既有促进和推动作用,又有阻碍和破坏作用。
(1)我们来看剥削是怎样推动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我们知道,生产力最基本的要素是人,而“人”是由生产过程中的管理者、经营者和生产者构成的。在私有制社会,生产过程中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一般都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当代资本主义略有例外)。在生产过程中,他们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既要以管理者和经营者身份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又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从事剥削活动,并且这两种活动是紧密结合和交织在一起的,剥削已渗透到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在这里,剥削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聚集财富的内在驱动力,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其积累资本、扩大生产、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而这正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资源和巨大动力。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剥削具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的一面。生产力标准正是从这一立场出发,来说明剥削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的。除此之外,剥削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再无任何积极作用可言。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即使是这样,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非剥削者或剥削阶级的主观愿望和生产目的,更不能算作是剥削制度所固有的优越性,而仅仅只是伴随剥削而来的副产品和附加物而已,丝毫也不能作为用来美化剥削、给剥削贴金的理由与依据。
(2)我们来分析剥削又是怎样妨碍和破坏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我们知道,劳动者是生产力最基本最重要的构成要素。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活力源泉,始终在于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于劳动者聪明才智的发挥。在私有制社会,劳动者始终处于被剥削者地位,完全沦落为剥削者攫取和积累财富的工具。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仅仅只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手段,劳动越多受剥削越重,劳动越好为剥削者创造的财富越多。这种替他人积累财富的不自主无自由的劳动,对劳动者来说,完全是一种被强迫、受奴役、遭歧视的劳动,是痛苦、是耻辱、是无奈,没有任何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言,他们所考虑的是如何以最小最省的劳动耗费,取得最大的收获或收入,他们必然按酬付劳,甚至消极怠工。剥削根本窒息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扼杀了劳动者的聪明才智。生产力标准正是从这一立场出发,来说明剥削对社会生产力的妨碍和破坏作用的。同样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剥削妨碍和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是剥削制度的根本缺陷,又是剥削制度的本质特征,只要剥削制度存在,不管剥削阶级釆取什么手段和办法,都不可能消除剥削对社会生产力的妨碍和破坏作用。
以上分析表明,即使是从生产力标准出发,剥削对社会生产力的影响和作用也始终具有二重性。有的学者企图证明,只要撇开道德标准,坚持从生产力标准出发,就可证明剥削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杠杆,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否定剥削对社会生产力的妨碍和破坏作用,这明显是站不住脚的,是对生产力标准的误解、误导和误用。
衡量和评价剥削的历史作用,既要坚持道德标准,又要坚持生产力标准,二者不可替代和偏废。但有两点必须强调:一是使用这两个标准时应严格区分它们所适应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的评价对象,绝对不可越位和错位。道德标准所涉及的是社会领域中公平公正问题,用来评价剥削对社会公平公正的影响和作用。生产力标准所涉及的是社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问题,是用来评价剥削对社会生产力的影响和历史作用。二是使用这两个标准时应注意有主有从,既不能主次不分,更不能主次颠倒。由于剥削主要从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更多更直接的对生产力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在评价剥削的历史作用时,应更多从生产关系角度来考虑,更加注重和坚持生产力标准,而不应滥用和泛化道德标准,更不能用道德标准取代生产力标准。
总之,无论用什么标准来评价剥削,都要理性理智,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原则,切忌用情感代替理智,用个人偏好代替科学分析。一方面,要坚持道德标准,明确和牢记剥削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践踏和破坏,这是一个永远不能改变也改变不了的历史事实和基本价值判断,什么时候都不能倡导剥削、鼓励剥削、颂扬剥削,要高度警惕和防止剥削泛化、扩大化、永久化。另一方面,要坚持生产力标准,明确和牢记剥削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始终具有二重性。我们既要善于利用剥削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以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又要尽可能地减少剥削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消极作用,趋利避害,兴利抑弊。
四、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消灭剥削问题的认识
1.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以往人们从来没有怀疑和动摇过。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明确允许私有经济雇工剥削存在,并依法予以保护。由此,引起人们对社会主义还要不要消灭剥削,能不能消灭剥削产生了怀疑,感到困惑。必须指出,我国现阶段存在和允许私有经济雇工剥削,既不表明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过时了,更不能认为“消灭剥削”这一社会主义本质同我国初级阶段国情不相适应。
(1)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并非马克思主义者的主观愿望,也不是共产党人的政治偏好,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众所周知,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造成剥削既不能存在也不能再产生的重要条件和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本质是消灭剥削,正是建立在这一客观基础和科学依据之上的,其科学性和真理性是毋庸置疑的。
(2)不能因为我国现阶段存在雇工剥削,就认为社会主义有剥削,社会主义不能消灭剥削。对此,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几个概念加以区分。“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同“资本主义”和 “资本主义制度”相对应对立的两个概念,反映和代表的是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不包含任何非社会主义因素在内。说社会主义同剥削格格不入、水火不容,是相对这两个概念讲的。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三个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就比较复杂了,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起始阶段或初级阶段,它们还不可避免地包含某些资本主义因素,甚至封建主义残余因素在内。如私有制、雇工剥削、权力寻租、官本位等等,这些东西,并不是来源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是来源于“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非社会主义因素。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允许和存在剥削,就认为社会主义有剥削,进而对社会主义本质是消灭剥削产生怀疑。社会主义不应有剥削,社会主义要消灭一切剥削,人类社会必然要进入无剥削社会,这是不可改变和逆转的社会发展规律,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对此,我们应坚定不移,坚信不疑。
2.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历史过程
长期以来,人们在社会主义消灭剥削问题上一直存在急于求成、过于求纯思想,以为社会主义制度一经建立剥削就消灭了,社会主义国家不再存在任何剥削。这显然是一个认识误区。人类社会发展的实际是,一个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只是标志着该国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剥削社会性质的终结,而不是消灭了一切剥削行为,更不是消灭剥削任务的终结。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仍面临着消灭剥削的艰巨任务。消灭剥削,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长远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一个漫长的渐进的历史过程。
(1)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能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2]我们知道,消灭剥削的前提是消灭私有制,消灭私有制的关键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只有当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和发达到私有制完全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时候,私有制才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也只有到了这个时候,人类社会才从根本上铲除了剥削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才能消灭一切剥削。而现实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水平还相对不发达,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内还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要造就使剥削既不能存在又不能再产生的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还有很长的路程要走。在消灭剥削问题上,我们既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要求和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盲目冒进、激进;当然也不能落后于生产力发展要求和时代发展,该推进时不推进,能作为时不作为,而应在加快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有所作为。
(2)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又是一个逐步完成的渐进过程。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任务,不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只能逐步完成和实现。它要经历一个从推翻剥削制度,消灭剥削阶级,到减少和取缔非法剥削行为,允许合法剥削行为存在,并最终消灭一切剥削行为的循序渐进的漫长历史过程。这一历史过程可分为三步:第一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像我们这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必须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推翻剥削制度,消灭剥削阶级,终结剥削社会性质,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还要在一定时期内允许私有经济雇工剥削存在。第二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处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对合法的私有经济雇工剥削,既要依法保护,又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予以必要的适度的限制。另一方面,要依法制裁、打击和取缔非法剥削和非经济剥削等剥削行为,逐步减少和杜绝这类剥削。第三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在加快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和消灭剥削行为,为人类社会最终消灭一切剥削,进入无剥削社会创造条件。
在社会主义消灭剥削问题上,一方面,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和党的最高纲领不动摇,无论实现党的最高纲领有多么遥远和艰难曲折,我们都不能动摇和放弃这一目标,都要坚定不移地为之努力奋斗,要一步一个脚印地去逐步接近和实现这一目标,并且要用这一目标去鼓舞人民、激励人民、凝聚人民、号召人民。另一方面,我们在允许合法经营的私有经济雇工剥削存在时,不能忘记更不能违背党的最高纲领,要自觉把它纳入到党的最高纲领的正确轨道上来,什么时候都不能美化和颂扬雇工剥削,宣扬“剥削有理”、“剥削有功”,更不能倡导剥削。对私有经济雇工剥削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始终要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要切实加强对私有经济雇工剥削的正确引导、依法监督和适度限制,不能放任和放纵私有经济雇工剥削;要警惕和防止私有经济过度剥削和超经济剥削,即使是合法剥削,也要适度限制,要时刻警惕和防止其扩大化、永久化和制度化。总之,我们既要牢记社会主义要消灭一切剥削的最终奋斗目标和党的最高纲领,又要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允许剥削存在的客观现实;我们既要致力于生产力的发展,为最终消灭一切剥削而努力奋斗,又要充分认识消灭剥削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五、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雇工剥削特殊性的认识
1.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雇工剥削是同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彻底脱钩的特殊剥削
以往,私有制剥削都是同剥削阶级联系在一起的,都要借助于剥削制度来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雇工剥削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根本不同于以往私有制剥削,它是一种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联系,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彻底脱钩的特殊剥削。
(1)我国现阶段的雇工剥削是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联系在一起的,并受其影响和制约。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居主体地位,劳动者是国家或集体生产资料的主人,都拥有一份来自公有制经济的按劳分配收入。这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雇工”的经济地位,而且也改变了他们出卖劳动力的动机和目的。他们出卖劳动力并不只是为了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而是为了充分利用自身或家庭的剩余劳力或剩余劳动时间增加收入,使生活更富裕些;或是通过打工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积累经验和资本,今后自己创业。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如果雇主条件过于苛刻,工资太低,必然为雇工所拒绝。社会主义外部环境的存在,决定了资本对劳动的雇佣,不得不建立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
(2)我国现阶段的私企雇工剥削是同社会主义上层建筑联系在一起的,并受其限制和制约。我国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不仅要依法维护雇工权益、为雇工提供劳动保护,保障雇工政治上、法律上、人格上同雇主的平等地位;而且,要依法对私企雇工剥削进行管理和监督,把雇主对雇工的剥削限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控在社会能够承受、雇工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限度内,依法打击和制裁不良不法业主的过度剥削和非法剥削。
总之,我国现阶段的私企雇工剥削,始终处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包围之中,处处受其影响和制约,是社会主义汪洋大海中的一叶孤舟。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一外部环境十分重要。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现阶段雇工剥削的特殊性。因为,社会主义的外部环境,必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和改变私企雇工剥削的手段、方法、剥削程度、发展方向和社会作用,给其打上某些社会主义性质的烙印和痕迹,甚至从中催生出某些近似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因素来。这也有利于我们因势利导,利用社会主义外部环境,影响和引导私企雇工剥削,迫使其发生部分质变。另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对雇工剥削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因为,社会主义外部环境,虽然可以不同程度地制约和影响私企雇工剥削,但并不能改变私企雇工剥削的内在性质。因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如同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道理一样,社会主义外部环境的影响也不能使私企雇工剥削变成社会主义因素。这就要求我们绝不可无视雇工剥削的存在,并要始终对其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
2.现阶段我国私企劳资关系是受社会主义影响和制约发生了部分质变的特殊劳资关系
在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不仅经济地位不平等,而且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不平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关系,从表面上看劳动力买卖自由,劳资双方平等互利,实际上是资本家无偿榨取雇佣工人的全部剩余价值,体现的是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阶级对立关系。我国现阶段私企劳资关系,则是受社会主义影响和制约发生了部分质变的特殊劳资关系。
(1)我国现阶段的私企劳资关系,是建立在劳资双方政治上完全平等基础上的新型劳资关系。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中的雇主和雇工,政治上、人格上和法律上地位完全平等,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都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平等权利。
(2)我国现阶段的私企劳资关系,是建立在“雇工”同时又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的主人,拥有按劳分配收入基础上的不完全劳资关系。我国现阶段的雇佣劳动者具有双重经济身份,他们既是私营企业的“雇工”,同时又是集体经济或其它公有经济单位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他们既从私企获得工资收入,又从公有经济中获得按劳分配收入,他们出卖劳动力,既是为了增加收入,又是为了充分利用剩余劳动时间或剩余劳动力。
(3)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是建立在企业主同时又是劳动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基础上的非典型劳资关系。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主大多来自下海的机关干部、科技人员、乡镇企业领导和复原转业军人等。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共产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大多来自劳动者,并且一直没有脱离经营管理劳动。他们能够先富起来完全得益于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创办企业,既是为了实现个人抱负和价值,积累更多财富;也是为了振兴民族经济,产业报国,回报社会。因此,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中雇主与雇工的关系,既是劳资关系,也是劳劳关系,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之间的关系。雇主作为企业老板,作为生产资料私有者,不可否认有剥削;雇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企业经营管理劳动者,大多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觉悟,一般都能兼顾雇工利益,善待雇工,合理分配,遵纪守法,服务社会,自觉把对雇工的剥削建立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维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限度内。当然,这并不排除和否认有个别不良不法企业主对雇工进行过度剥削和非法剥削。
3.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收入构成具有多重性和特殊性
(1)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具有生产资料私有者身份,并以此取得相应的资产收入和雇工剥削收入。私营企业主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投资办企业,当然要赚钱,不仅要保本,而且要增值。私营企业主是人格化的资本,必然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资本要增值,既要投入物化劳动,又允许吸收活劳动。物化劳动即生产要素投入是资本价值增值的重要条件,雇佣工人的活劳动是资本价值增值的重要源泉。因此,在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既有作为合理投资回报的资产收入,又有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收入。
我们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在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一部分是作为投资回报的资产收益,如同公民银行存钱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房屋取得的房租收入、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收入一样,属于正常的资产回报,是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这在市场经济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条件下,是正常的合理的。资本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它是创造价值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私营企业主依据资产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和贡献取得收入回报,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属于合理的资产回报,是一种非劳动收入,虽然不能排除其剥削收入性质,但应视其为合法收入,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的。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私营企业主的资产和资产收入是有其严格规定的。一是私营企业主的资产,必须是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积累起来的,不包括非法所得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资产在内;二是与之相联系的资产收入,必须是同资产实际贡献相一致的适度收入,而不是超出资产所有权收益界限和资产实际贡献的收入。
值得警惕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有人把私营企业主的收入,统统说成资产回报,否认有剥削收入,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人所共知,私营企业主雇工经营办企业,是为了获取剩余价值以实现资本价值增值。如果没有对雇佣工人的剥削,如果不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又怎么能自行增值呢?企业主又怎么能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呢?雇主给雇工支付工资,是以获取剩余价值为条件的;雇工得到工资,是以为雇主创造剩余价值为前提的,这就是剥削,是不容否认也否认不了的。
(2)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具有劳动者身份,并以此取得相应的劳动收入。产生于改革开放年代的新一代私营企业主,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劳动、科技劳动、甚至部分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劳动,并且这种劳动有的属于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劳动、高级劳动和复杂劳动,是一种稀缺资源,它不仅创造价值,而且能创造数倍于简单劳动的价值。因此,在他们的收入中,理所当然含有劳动收入。马克思早就说过: “产业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用。”
所以,我们应实事求是地承认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包含有部分劳动收入,而不能简单地把私营企业主的所有收入统统说成剥削收入,把私营企业主统统当成剥削者,这既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当然也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把私营企业主的收入都说成是劳动收入,根本否认私营企业主有剥削,根本否认私营企业主收入的剥削性质。
(3)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具有商品生产经营者身份,并以此取得相应的经营收入、风险收入和机会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他们投资办企业,不仅要付出经营劳动,而且要承担经营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回报、高收入,同样的企业、同样的条件,只有善于经营、敢冒风险、会抓机遇者才能获得高收入高回报;反之,就只能是低收入低回报,甚至亏本破产,被淘汰出局。因此,在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包含有经营收入、风险收入和机会收入在内。这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是正常的、合理的。这些收入,是企业主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从市场竞争中获取的特殊的经营性收入。不承认经营收入、风险收入和机会收入的存在,不符合市场经济实际和要求;把私营企业主的经营收入、风险收入和机会收入简单地归属于劳动收入或剥削收入都缺乏科学依据和说服力。这些收入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化。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主收入的构成和性质比较复杂,具有特殊性。从收入构成看,既有资产收入和雇工剥削收入,又有经营管理劳动收入、科技劳动收入、风险收入、机会收入;从收入性质看,有剥削收入和非剥削收入、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把私营企业主的收入统统说成剥削收入是不对的,这样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也背了市场经济法则和规律;否定私营企业主有剥削收入,否认私营经济有剥削,把私营企业主的收入统统说成劳动收入、经营收入和资产收益,也是不对的,这样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也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不相符,同样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作者系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