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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校现象的国际观察与我国的政策选择
2011-03-21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王晓辉 来源:北京社科规划办

  新自由主义思潮正在国际流行和激荡。这种思潮在教育领域的突出表现就是主张自由择校。一些国家的教育改革试图突破关于学校设置与招生的传统规定,给学生家长以更大选择学校的自由。一时间自由择校似乎已经成为国际教育改革的共同趋势,但实际上各个国家学校招生的模式并不一致,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探讨和审慎对待。
  
  一、学校招生的基本模式
  
  一般来说,公共基础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均按照学生的居住地划分。所谓学校分区,就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能力和相应年龄段学生的人口分布情况划分一定地理或管理区域,本区域内的学生只能在规定的一所或几所学校注册学习。但是,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改革,依据国外学者的划分,国际学校分区和招生大体上有四种模式:严格的学校分区、例外的学校分区、完全的自由择校和限定的自由择校。
  
  (一)严格的学校分区
  
  学校招生按照学生居住地严格分区,就近入学。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在亚洲,如日本、韩国,欧洲只有希腊,在经合组织国家中只占10%。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基本实行这种模式。
  
  (二)例外的学校分区
  
  学校招生基本以学生居住地划分区域,就近入学,但允许特殊情况的例外。例如法国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的“学校区域图”近年来有所松动,允许学生去本学校分区之外的学校就读,前提是不超出学校的接受能力。针对可能的超额问题,要求优先招收以下学生:残疾学生;优秀奖学金生;社会资助生;接受重要医疗,其医院靠近所要求学校的学生;接受特别学科教育的学生;有兄弟或姐妹在所要求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居所更靠近所要求学校的学生。
  
  实施这一招生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卢森堡、奥地利、葡萄牙、美国(虽然择校的动作极大,但3/4的地区仍以分区为主)、加拿大,他们在经合组织国家中约占37%。
  
  (三)完全的自由择校
  
  实施完全自由择校的国家有比利时、英国、新西兰、匈牙利、捷克,在经合组织国家中约占25%。略有不同的是比利时在宪法中早就承认家长的选择权,而其他国家则是在新自由主义的影响下所采取的新举措。但在执行中有退后的倾向,如英格兰尝试某些限定措施。
  
  (四)限定的自由择校
  
  在这一模式中,家长自由择校为基础原则,但政府有所控制,即同时考虑社会的普遍利益,如社会融合问题。实施这一模式的国家有瑞典、丹麦和西班牙等,在经合组织国家中也约占25%。
  
  教育和学校,正如世界上任何物质一样都必然存在差异,但世界各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共学校资源基本均衡,这是我们对国际择校现象观察的最直接认识。如果择校有限制,那么限制的是所有学生和家长,包括所有富人和权贵,这是我们观察的另一认识。
  
  二、私立学校:竞争的减压阀
  
  在西方国家,大部分私立学校均与中世纪教会学校有某种渊源,但这些私立学校在现代教育系统中的地位已极少宗教色彩。家长选择私立学校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宗教信仰,而看重的是它们相对自由的办学机制,周到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校园环境。以法国为例,绝大多数法国人赞成国家资助私立学校,他们把私立学校作为子女争取更好发展机遇的场所,因为私立学校的教学方法更为灵活。
  
  实际上,私立学校已经成为公立学校竞争的减压阀。比利时之所以能够实施完全自由的择校政策,在于私立学校占较大的比例。根据经合组织《教育概览》最新版的数据,2006年比利时的私立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规模已经超过50%。
  
  法国虽然实施比较严格的学校分区政策,也得益于较大比重的私立教育。2006年法国小学和初中私立教育的学生占相关教育学生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4.5%和21.1%。法国对私立教育实际上采取一种“赎买政策”,国家负责签约私立学校教师的工资,而私立学校则须遵守国家颁布的课程大纲。1996年国家支付了私立学校教师工资499.94亿法郎,占全国教师工资总额的12.3%。
  
  丹麦也是私立教育比例较大的国家。2006年,丹麦初等教育中的私立学校学生数为12.1%,初中的这一比例为24%。而私立学校人数达到如此高的比例,则在于国家对私立教育的资助。丹麦于20世纪80年代实施按学生人数拨付经费的政策,因此10年间私立学校学生人数增长50%。
  
  小学和初中私立教育比例较高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相关数据分别为29.5%和32.5%。而在私立教育份额较小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也由于国家对私立教育基本没有支持,学费相对昂贵,因此家长更多地选择公立学校,而不是私立学校。
  
  三、自由择校是否带来平等
  
  在新自由主义看来,自由择校不仅是家长权利的诉求,更是促进教育平等的有效途径。
  
  一般来说,学校分区都是以学生居住地为地理区域来划分学校招生。这本身就存在着不平等。因为历史的原因,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大城市中,优质学校总是集中于经济和文化相对发达的中心城区。而这些城区的地租和房价均高于其他城区,居民多以富人为主。
  
  在实施学校分区国家的较早时期,中心城区还存在着富人与穷人混居于同一幢楼不同楼层的状况,学校学生成分的阶级分化不算严重。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速和外来人口的增加,卫星城市和新居民小区的不断涌现,学校学生来源出现分化,乃至于一些学校的学生呈现出单一化倾向,这就是平民子女集中化,继而是学业失败集中化。
  
  而治愈教育不平等的良药,就是新自由主义所开出的“自由择校”。
  
  在英国,撒切尔夫人主导的保守党政府于1988年颁布了《教育改革法》,规定家长具有完全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政府则提供全国考试成绩的各学校排行榜供家长参考,但录取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
  
  美国自1980年以来开始在基础教育中实施择校改革,从里根到小布什几届政府采用了特许学校、教育券、私立学校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和方法。
  
  然而自由择校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据调查,美国“择校”的学生相对于仍然在公立学校的同伴成绩没有明显的提高,特别是文化资本使得中产阶级子女的信息优势和知识优势在“择校”过程中突显出来,而真正的低收入者因文化资本的缺乏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
  
  英国的大部分家长对自由择校的兴趣并不大,仍然为子女选择分区内的学校。自1998年开始,一项关于选择过程的法令要求学校招生政策的透明,小学不得继续以学习成绩为基础,中学则必须接受部分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
  
  有学者进一步发现,在国际学生成绩评估项目(PISA)中,任何实施自由择校的国家都未能进入学校成绩排行榜上的前列,这些国家学习成绩较差学生的比例也不明显小于其他国家。
  
  总之,自由择校应当是对家长权利的一种肯定,但是否能够改善学习质量并惠及所有学生,促进教育平等目前尚无定论。
  
  其实,无论自由择校还是限制择校,基本着眼点都在于保证教育的基本平等。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领域,国家应当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平等地对待所有学校和学生,保持教育资源供给的平等性。基于学生居住地划分学校招生区域的模式,确实存在着先天的不平等。优质学校总是集中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相对优越的城区,而这些城区的居民以社会中上层居多,这似乎是不可逆转的现实。这意味着越是条件优越的家长,越有可能将子女送进优质学校。但是,我们还无法找到按居住地划分学校招生分区以外的更好标准。如果以学生成绩为标准,有悖于义务教育的均衡与平等原则。如果以家长的社会地位或收费的额度为标准,更是对教育基本人权的侵犯。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Friedman)预言:“择校可以打破目前经济不公平的基础。择校也许不会改善富人的学校质量,然而却会适度改善中产阶级的学校质量,大幅度改善贫困阶层的学校质量。”但也有学者指出,“学校分区的取消会给予优越家庭更多选择学校的机会”。结果可能是,“坏公民,但却是好家长离开(规定的分区学校)”,“好公民,但可能是坏家长留下。”
  
  然而,无论自由择校,还是限制择校,都是一个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决策,可能是相对于本国国情最好的抉择,但绝不会是完美的政策。
  
  四、另一种路径:中国的学校分片与择校
  
  与世界任何国家不同,我国的择校完全是另外一种路径。
  
  先是重点学校制度凸显了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后是“应试教育”催生了择校的追逐,最后是“教育产业化”炒热了择校浪潮。
  
  我国已有类似国外学校分区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教育资源极端不均衡的状态面前显得十分无奈,主要表现为:
  
  政策规定不够严谨。“就近入学”的本意应当是学生居住地与学校相对就近,或者是某小学相对某所中学较近。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住房的不断搬迁,原有的学校布局与居民的居住格局已有相当大的差异。居民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可能完全不同。而原有学校,特别是重点学校的地点未变,家长和学生舍近求远地追逐好学校就不可避免。
  
  学校招生标准混乱。列入“就近入学”划片的学校,基本上是一般学校,而一些名牌学校就根本没有参与到划片的政策中。例如一些大学的附属中学一般只接收本校员工的子女,附近居民的子女很少能够有机会进入这些中学。有的学校只在一些超常儿童实验班、英语实验班向外界招收学生。有的中学虽在招生咨询中明确告知家长普通班有对外招生的名额,但只限文体和科技特长生,并且人数极少。另外还有很多重点学校都把划片范围限制极小,对周边居民子女基本不适用。而且在报名时,需要准备一些如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类特长生的证明之类的诸多材料,只有通过验证后才有报名的资格。对于报名参加英语实验班的学生,则需要参加全区统一的考试,这样的规定明显有违免试的政策。
  
  机会不平等。所有重点学校招生的潜规则就是权力、人情加金钱,入门费动辄几万,这是导致择校热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社会不满的本质原因。择校已成为危及义务教育,乃至整个社会和谐的毒瘤,而这一毒瘤长期割舍不去的原因正在于权力本身。
  
  诚然,我国择校问题的根本治理在于教育资源的均衡化。但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与其说等待下去,无异于认可现状。况且,未来的均衡也只能是相对的,学校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根本谈不上自由择校,当务之急是遏止高额收费的择校,真正体现教育平等。这就是要强化学校分区、就近入学的原则。这是我们实施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原则,而要让这一原则真正落实,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法制根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应当实施如下改革:
  
  第一,我们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建立相对均衡的义务教育布局,在保证学校经费拨款以学生数量为基本依据,保证学校设施和师资质量基本达标的前提下,精确划分学校招生的地理区域,并作严格规定。
  
  第二,考虑到当前我国城市居民的分布与学校的布局状况,仅仅按照(户口)居住地限定注册学校亦不现实。可能的办法是将居住地与学生家长(父或母)的工作地点综合考虑,由家长任选其一且基本不变,然后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每所学校招生的地理区域。
  
  第三,地方政府和新闻媒体要切实承担起保证义务教育公正的责任,保证学校招生过程的公开透明。就像阳光是防止细菌滋生的最重要条件一样,只要学校招生过程透明,择校中的腐败行为就会降到最低。
  
  第四,扶持和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允许其合理收费,提高办学质量,打造品牌与特色,逐渐形成可与公立学校相竞争媲美的局面。
  
  第五,对于一些重点中学应可以允许根据某种特长适当筛选,但规则必须公开,并禁止额外收费。
  
  当然就目前形势来看,实行这些措施的困难可能非常大。但是,长痛不如短痛,只要建立起规则,一个人人遵守、无一例外的规则,困扰我国“择校”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摘自北京市社科“十一五”规划项目“教育治理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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