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社科院2011年法治蓝皮书公布的《反对人口拐卖:进展与挑战》报告指出,拐卖人口犯罪高发,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应对。
拐卖犯罪的新特点
近年来,尽管公安机关对拐卖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是,由于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没有彻底铲除,再加上新的利益驱动,此类犯罪活动发展速度快、蔓延区域广,整体上仍处于高发、多发阶段。中国拐卖人口犯罪呈现出被拐对象低龄化、多元化,犯罪组织职业化、集团化,犯罪手段暴力化、多样化,受害者去向复杂化、国际化,犯罪危害巨大化等特点。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反拐工作
2008年1月1日,《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正式实施,提出“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
2009年4月,公安部改革涉拐案件立案标准和反应机制,规定凡报告14岁以下儿童、14至18岁女童失踪的,一律无条件先立为刑事案件,报案后立即启动快速侦查机制;而且,除了刑侦部门,派出所也可以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2010年4月,为了统一认识、指导办案,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案件管辖、立案、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还专门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件评析及法律法规精选》,以具体指导各级法院办案。
2010年3月10日起对我国生效的《巴勒莫议定书》和我国正在进行的《刑法》修订工作也将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奠定新的法律基础。
不仅如此,在打击拐卖犯罪和解救被害人过程,充分利用DNA、网络等技术手段,并扩展、延伸了打拐工作范畴,从打拐角度打击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们能否对人口拐卖行为零容忍?
中国社科院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完善立法是打击人口拐卖犯罪的第一步,但是立法还远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实践中严厉打击和反对人口拐卖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儿女双全”等封建思想依然根深蒂固,“买儿防老”这一陈规陋习还被一些人认可和实行。有的村民、居民对儿童和妇女买卖习以为常,甚至在公安机关解救受害者的过程中,还多方阻挠和抵制。
一些农村地区娶妻需要高额彩礼,客观上造成贫困适龄男青年娶妻困难,滋生了买媳妇结婚的现象。在个别地方,有些妇女在了出嫁、丧偶、离婚后不能获得或者被剥夺土地分配权,征地补偿款等不能得到保障,也刺激了男孩的买方市场。买方市场不打击,来自当地社区的容忍、纵容不改变,反拐工作就难以从源头和根本上取得成功。
保护基本人权能否做到一个都不能少?
中国社科院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打击人口拐卖犯罪,必须加强对个人权利、尊严的保障。
人口拐卖涉及复杂的社会因素,虽然它是涉及基本人权的严重犯罪,为政策和法律严格禁止,但是长期存在的陈规陋习导致社会对人口拐卖一定程度的容忍和忽视。
2006年6月2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该法的实施并不乐观。为此,2009年7月16日,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强调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孤儿、聋哑儿童、智障儿童和成年人均属于容易受到拐卖、强迫劳动等犯罪威胁的弱势群体,因此,我们更应该严格执法,保障其人权。
是否应当举社会之力全面应对挑战?
中国社科院2011年法治蓝皮书指出,打击人口拐卖犯罪,必须举社会之力。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强调“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反拐”与“打拐” 一字之差,却是观念和战略的转变。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拐卖犯罪同时,国家开始有计划地整合各部委资源,研究立法对策,吸纳民间力量,以形成强大反拐合力。国家认识到,需要从刑事办案的单一工作模式转变为一种更为全面的社会应对模式。
失衡的男女出生性别比,地区发展水平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黑砖窑”式的不法劳动场所的存在,色情业在一些地方打击不力等都会助长拐卖犯罪。这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综合治理。无论预防,还是发现、打击犯罪,特别是对受害者的后续援助、心理康复、社会回归均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反拐与社会相关,与每一个人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