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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治蓝皮书直言“新农保”存在的五大问题
2011-02-28 作者:佚名 来源:法制网

  “新农保”(即“新农村养老保险”)是相对于过去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是国务院为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于2009年以来推行的一项真正解决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向“全民老有所养”目标迈出的关键一步。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日发布的中国社科院2011年法治蓝皮书分析了“新农保”的发展现状,指出了“新农保”存在的五大问题。

  “新农保”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新农保”强调“自愿性”,体现的是商业保险的特性,而不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筹资水平低,没有国家兜底,不能起到实质性保障作用,不符合社会保险的根本原则;社会性差,基本上就是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内的钱,与城镇职工和公务员养老保险相比相差殊远。

  “新农保”制度不统一

  中国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办法和标准都不一样。从农民的养老保险看,除了“新农保”,还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专门针对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保险等。由于各类保险的办法和水平都不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撕裂了作为整体的社会保险制度。

  “新农保”统筹层次低

  “新农保”主要是县级统筹,基金运用空间小、收益低,管理失范现象严重。由于缺乏严密、系统的制度设计,新农保的很多政策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前瞻性与连续性,执行起来困难重重。而且制度定性不明,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迄今为止,各地试验“新农保”可谓五花八门,各行其道:有社会养老保险型,有自我储蓄型,还有的与商业保险相混同。此外,一些地方新旧农保并存,显得这一制度较为混乱。

  “新农保”保障水平较低

  “新农保”的费率水平和国家标准很低,福利也是初级的,月养老金才60元,难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人保部的相关计算标准和办法,参保农民每月仅有养老金99元。

  “新农保”覆盖面小

  中国目前生活在农村的老人约有1亿人左右,但能享受养老保险的只占1.5%。由于覆盖面小,“新农保”的互济性较差。而且,“新农保”采取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制,按照“多保多得、少保少得、不保不得”法则实施,缺乏公平性,养老保险制度所必须的不变成本也暴露了新农保规模不经济的弊端。

社科院2011年法治蓝皮书提出推进“新农保”的若干建议

  积极推进“新农保”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为尽快实现完善该制度,社科院2011年法治蓝皮书提出了若干建议。

  加快新农保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新农保”主要由政策调整,很不稳定,应以法律手段,将农民养老保险的性质、地位、运营管理、资金筹措、组织网络等固定下来,使之能真正惠及8亿农民。新农保立法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严密可控的实务流程,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确保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安全、可控。

  打破户籍界限,建立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新农保”的最终归宿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发展。根据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现状,在进行新农保制度设计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职业的变化,打通各类不同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之间的转换渠道,以便参保人根据自己的职业变换自主选择养老保险门类,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如2008年北京市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即打破了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民养老应逐渐实现社会化

  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的主要养老方式,但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家乡外出务工,家庭结构小型化也愈来愈明显,仅仅依靠家庭养老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养老应逐步实现养老保障的社会化发展和现代化转型,逐步降低对家庭和土地的依赖。

  加大财政投入,吸引更多农民参保

  应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补贴,鼓励更多的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发展。

  坚持强制投保为主、自愿投保为辅的原则

  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不同,“新农保”应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其保障水平应渐次向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看齐。具体实施时,可以因人而异,根据缴费多少,分开档次,设置不同的级差。对于低收入的农民,由国家补齐,并按“多则捐献给基金、少则基金补缺”的原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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