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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着力点
2011-01-10 作者:王天义 来源:河北日报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贯彻落实好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实现既定目标,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劳动报酬偏低是我国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长期快速增长,国民收入水平也随之增长。需要指出的是,国民收入虽然不断增长,但增长速度并未实现与经济增长同步,尤其是劳动报酬所占比重偏低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具体表现为:
  
  第一,与财政收入增速相比,劳动收入增速缓慢。1978年至2008年的30年中,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接近15%,而职工年均实际工资增长率仅为7.7%。特别是2000年以后,我国财政收入每年都大幅度增长,而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则增长缓慢。
  
  第二,在居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偏低。2000年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一直维持在35%左右,这就意味着职工的非工资收入大约占65%的比例,显然以工资收入为主的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会偏低。
  
  第三,劳动报酬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增长。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少企业近年来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提高了几倍甚至十几倍,但普通职工的收入水平并没有随之同步上升,导致一线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增长率远低于利润增长率,表明我国企业内部分配向非劳动要素倾斜,而劳动要素报酬比较低。
  
  第四,在企业内部职工分配中,经营管理者所得过高而普通员工所得过低。在很多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者年收入一般是普通职工工资的10倍到15 倍;一些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工人收入与经营管理者收入相差更大。广大工人(包括1.5亿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功臣,尊重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而劳动报酬偏低是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着力点就在于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劳动报酬偏低的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
  
  所谓初次分配,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经营收入进行的直接分配。与以前的计划体制相比,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初次分配不仅分配的总量扩大了,而且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也多元化和复杂化了:既存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存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企业内部的资本所有者、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可以说,初次分配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能否正常运行。
  
  当然,对初次分配中的公平与否要作具体分析。比如,在私营企业中,业主是否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支付了劳动者的工资,是衡量初次分配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则。根据马克思的分析,收入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分配的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雇佣劳动条件下,工资是劳动者凭借自己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所得到的劳动力价值。劳动力价值是指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体表现为三个部分:一是劳动者本身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二是劳动者家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三是一定的教育训练费用。除此之外,劳动力价值中还包含一定社会的道德因素。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和物价水平的上升,劳动力价值的价格表现也必然有一个上升的趋势。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劳动力供求状况来看,往往是雇主通过压低劳动工资增加利润,尤其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于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压低普通职工工资来保持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比较优势”。
  
  收入分配不公平问题体现在许多方面,首先是劳动者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得到了同等的劳动就业机会;其次是同样的劳动是否得到了同样的报酬;再次是劳动报酬与经营管理者收入的比较差距是否悬殊。就目前来看,一些劳动者并没有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尤其是农民工就业难还相当突出;同样的劳动在不同的行业中的报酬相差很大,收入高的垄断行业劳动报酬是其他行业的几倍乃至十几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一些企业中劳动报酬与经营者的收入相距甚远,管理层收入是普通职工收入的几十倍乃至上百倍。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劳动报酬偏低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初次分配上的不公平。
  
  调整收入初次分配关系是提高劳动报酬所占比重的主要途径
  
  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工人的劳动报酬,从绝对量来看,应当使劳动者及其家庭维持在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最低生活水平以上;从相对量来看,应当使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大体同步,其表现形式是指数化工资,即每年参照GDP的增长率制定工资的增长率。
  
  提高劳动报酬有多种办法,当前重要的是要在这样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劳动报酬的增长机制;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劳动报酬偏低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政府对初次分配关系的调控。
  
  依法建立企业内部的劳动报酬协商机制,为提高劳动报酬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保证。劳动报酬协商机制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主或企业经营者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解决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劳动报酬协商机制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已成为工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企业决策的主要途径,成为工人争取自身权益的合法方式。实践证明,只有通过集体协商,普通劳动者在工资分配上才有话语权,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也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较加明显,要使工人工资增长跟上经济发展速度有一定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的话语权主要通过工会这一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团体来集体行使,行使的方式就是工会和企业之间的集体协商。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国务院也多次明确要求,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健全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把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作为初次分配关系改革的重点。随着我国用工制度的不断变化,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他们也是工作条件最差、劳动时间最长、劳动报酬最低、生存压力最大的劳动者群体。因此,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是我国当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首先要帮助农民工维权,严格检查落实法定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法》等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措施,促使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要求。其次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为提高劳动报酬奠定基础。
  
  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和指导,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深化改革和宏观调控,规范初次分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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