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经过市场中介之手后就提高了价格,那么通胀是否就是由市场中介造成的呢?或者说,它们是否在为加剧通胀推波助澜?市场中介提高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却不能说明它们本身就一定有错或违法,更不意味着它们是通胀的罪魁祸首。虽然这些组织和环节在内部治理、结构体系、组织化程度和流通效率上,目前可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甚至缺陷,但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也意味着它们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维系价格水平稳定和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制度方面,还有发挥更为积极作用的空间。
一分为二看待市场中介
加强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抑制过度投机行为,取缔非法交易,这是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加强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措施之一。但对于市场中介组织或市场流通的中间环节在本轮价格上涨中扮演的角色,应一分为二地来看。一方面,在交易规模有限、市场容量不大的一些小品种农产品市场上,的确出现了明显的价格异常波动现象,这表明有可能存在着虚假信息的误导、游资冲击和操纵市场的因素。针对这类现象,无疑应该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以相关价格法规和反垄断法为准绳,采取及时有力的措施,对非法交易者和违法的市场中介组织予以惩治。
另一方面,市场中介组织或市场流通的中间环节提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并不一定说明它们本身就有错或违法,更不意味着它们是通货膨胀的始作俑者。从交易所或组织化市场的利益结构来看,它们希望交易和投资活动保持活跃,交易量不断增长,市场具备很好的流动性和足够的市场深度,市场向社会发布的价格信号具有权威性,所提供的避险工具能够被各类交易者普遍认可并广泛应用,同时在风险管理上不出现任何大的问题,以免有损市场权威性。这类组织倒不一定希望交易品种的价格一路狂涨或出现急剧的单向变动。当然,为了把市场规模做大,吸引足够多的交易商和其他客户,它们会努力提高竞争优势,降低交易费用,争取在和国内外其他交易所和组织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普通消费者切身体会来说,消费者可能会抱怨农副产品和日用品的零售商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但是,基于常识和理性思考,大家明白,普遍持续的物价上涨怪不得菜贩肉贩和超市。当菜价出现异常的大幅上涨时,菜贩们都不敢再像往常一样上菜了。因为即便是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也会影响到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经营者必然面临消费者推迟购买或寻找替代品所导致的经营风险。而且,社会调查会向我们揭示那些从事农副产品购销的人们真实的生活处境和经营条件,看到流通成本是如何因为房租、摊位费和人工成本的上涨而一再攀升;这些人被挤压在城市边缘,常常为是继续留在这里苦撑下去还是回老家谋生而焦虑。
因此,对于小商小贩来说,来自产业链条上游的成本上升压力,他们是无力抗拒的。对于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来说,由于在经营场所的专用性和特定地域上的相对垄断地位,他们则未必有足够的动力去消化来自上游的涨价压力。
稳定价格
中介组织大有可为
尽管可以一分为二地评估市场中介组织和流通中间环节的角色和作用,但不能不注意到这些组织和环节在内部治理、结构体系、组织化程度和流通效率上,目前还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恰好为我们从市场中介组织和流通中间入手,更好地维系价格水平稳定、完善价格管理制度,提供了一个新思路。
首先要明确的是,当前的市场中介组织结构体系并不合理。有的专家已经尖锐地提到了,许多既有的市场中介机构既不代表生产者的利益,也不代表消费者的利益,而仅仅服务于自身的利益,这有可能是导致通胀加剧的一个原因。当然,对这个问题也要全面地加以考虑和评价。
其一,商业或者说市场中介机构和中间环节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这是社会的专业化分工使然。至于交易所、组织化市场和独立的电子交易平台,它们不仅自然应超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应当和行政机构的施政理念和政策目标保持适当的距离。作为市场的有形载体,这些交易组织本身既担负着一线市场监管的重任,在很大程度上进行着自律监管,又可以根据政府的行政授权,担当市场风险管理的某些额外职责,同时还要保持和政府行政机构之间有距离的共生关系。这类机构组织集中交易、维护市场秩序、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的职能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理应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当然,这些组织也肩负着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效率,改进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优化风险管理,扩大市场开放程度,提升国际定价影响力的任务。它们可以在规范和管理投机活动,抑制过度投机,控制投机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其二,商业或中介服务的市场必须保持开放和公平竞争。许多商业资本不再经营商业,转而成为商业地产商,成为纯粹的食利者阶层。在资产价格泡沫膨胀的时代,这既是一种必然现象,也是一种值得警惕的倾向。应对之策只能是依法保持商贸服务领域的市场开放,抑制商业设施垄断经营造成的不利后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三,应设法使市场中介组织的结构体系进一步趋向合理化。从机构类型来看,在流通领域从事市场中介服务的既要有纯粹的商业机构,也要有生产者后向延伸到商业领域的销售机构,特别是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还要有充分彰显消费者权利意识和主权地位的消费合作社。从资本规模角度来看,既要有从事大商业地产开发和运营的大型商业资本,也要有中小资本从事商业经营,维系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活力和创新性,同时也要开放个人从事商业创业活动。
其四,要高度重视维系城乡居民生存型经济体系的市场中介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在全球化、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在中国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乡村社会中生存型农业的瓦解以及城市生存型市民生活形态的衰落。普通市民和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或紧密或松散的小农,都被卷入了资本与权力相勾连的惊涛骇浪之中。伴随着生存型经济趋于解体,权力和资本主导下的扭曲的市场,几乎全面掌握并控制了从乡村到城市所有普通人的生活命脉。通胀来势汹汹,不仅会粉碎期望进入中产阶层的普通工薪族的梦想,更会使原本只能维系简单生存的城乡中下层居民难以改善生活。应努力改善服务于人们基本生存的个体商贩、个体服务业和集市贸易的发展环境。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大型零售企业附近的公共停车场,每周设定固定时间开放集市贸易,既适当削弱大零售商的垄断势力,又为农业生产者、中小商业资本和小手工业者开辟发展空间,使之形成彼此既竞争又互补的合理良好的商业生态,更好地满足和服务于市民的基本生活所需。
其次也要看到,市场流通环节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在这方面主要是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矛盾,大型零售商存在着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向供货商收取进场通道费,并过度占用商品销售资金等倾向。这一方面导致了零供关系的紧张,另一方面有可能增加中间环节的成本,最后通过价格手段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这些问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零售领域的规制措施,平衡供货商、零售商和消费者三方面的利益,同时打击零售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商品流通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逐步提高包括商品交易、物流和信息流在内的流通效率大有可为。国务院提出的稳定市场价格的措施中,完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加大新疆棉外运力度,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等措施,都是从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这个角度着手的。从这一角度看,上世纪80年代曾提出的多渠道、少环节,在今天仍不失其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