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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论“博弈”
2010-12-27 作者:张兴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早在两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就已使用“博弈”(Game)这个字眼,用以描述人类行为及制度(规则)的演化生成机制,而且其含义与现在的博弈论教科书并无二致。
  
  规则有效运行之政治哲学命题的提出
  
  博弈论最初研究的主要是象棋、桥牌中的行动规则及胜负问题,斯密正是从中获得灵感,将人类社会类比成大棋盘。在他看来,那些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常常对“自己所想象的政治计划的那种虚构的完美迷恋不已”,不断推行这个“想象的计划”。然而,斯密指出每个棋子(立法者以外的社会个体)都有其自身的行动规则,和立法者试图施加的规则不是一回事:如果它们行动方向相同,人类社会的博弈就会如行云流水,结局和谐圆满;如果两者相互牴牾,那么博弈的结果将苦不堪言。
  
  这里,斯密实际上提出了一个人为设计的规则或制度能否有效运行以及如何有效运行的政治哲学命题。按照《制度经济学》一书的作者柯武刚(W. Kasper)和史漫飞(M. E. Streit)对制度类型的划分,“每个棋子的行动规则”属于“内在制度”,即“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它控制着人的相互交往,如各种习俗、惯例和伦理规范等,而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施加给棋盘中各个棋子的行动规则”属于“外在制度”,即“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而下强加于社会的规则”。
  
  当规则由政治代理人“外在地设计”并强加于社会时,就会出现一个基本问题,即本应按公共利益行事的政治代理人往往会超越其权限,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规则和执行规则。因此,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制度互补,例如,司法系统是否支持一个社会的道德、文化习俗、惯例和礼貌等。这正是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探讨的两种规则能否协调一致的博弈问题。
  
  斯密心目中的规则制定者
  
  在《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以下简称《演讲》)一书中,斯密讨论了政府的各种权力,并把它们区分为三种,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其中立法权是“为公共利益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司法权是“使每个人不得不遵从这些法律并处罚那些不遵从的人的权力”。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即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安全、尊严和幸福,人们之所以服从政府,是居于公共利益感而不是私人利益感,因此法律必须为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服务,或者更准确地说,它必须建立在尊重社会个体“行动规则”(内在制度)的基础上。
  
  斯密更倾向于认同由“内在制度”自发演化而来的“外在制度”。斯密对那种人为设计的“虚构的完美”的体制或改革计划极为反感,认为它们“常常由于要求过高而一无所获”,徒增社会的危难和痛苦而已。
  
  在斯密的心目中,理想的规则制定者是“完全由人性和仁爱激发出来的那个人”,他将尽可能使自己制定的规则适应于人们的习俗、惯例和伦理规范,并且尽可能消除法规要求中的不合理之处。
  
  反结社法的颁布与废除
  
  在《国富论》一书中,斯密分析了劳资博弈问题。在斯密看来,劳资双方无异于社会棋盘上的两种“棋子”,都有自己的目标函数,因而都有自己的行动规则——通过联合或结盟形式以争取更多的利益。劳资双方订立合同,就是两种行动规则博弈的结果,博弈结果对谁有利,取决于谁拥有策略优势。
  
  在没有外力干预的情况下,劳资博弈不断持续下去,就会自发形成解决劳资冲突的协调机制。然而,早期的工人结社活动遭到行政力量强大的干预和破坏,17—18世纪,法国、英国先后出台了针对工人联合的反结社法,而且其处罚手段非常严厉。反结社法犹如悬在工人头上的一把利剑,正如斯密所言,“工人的联合通常都以为首的头头受到惩罚或处死而告终”。政府当局允许雇主结盟而禁止工人结社,完全改变了“棋子”的行动规则。制度偏向导致制度不公,劳资博弈就不再单纯是工会与雇主的博弈,而演变成工会与政府的博弈。
  
  在《演讲》中,斯密直言不讳指出:“国王和议会享有绝对的立法权。但是,在一定情况下反抗某些滥用权力的行为,当然是合法的,不管政府是根据什么原则建立的。”斯密的话不幸被言中,从18世纪后半叶开始,无产者的暴动或起义成了家常便饭,罢工和暴力手段几乎成了工人们唯一的手段,而且是置于法律之外的一种手段。如18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威尔克斯激进运动、1780年的弋登暴乱、1795年和1820年伦敦街头骚扰国王事件等。另外,有组织的、持久的非法行动或准暴动更是遍地开花,如1811年至1813年的卢德运动,1816年东盎格利亚暴动等。欧洲陷入长达几个世纪的动荡与血腥,即根源于立法者全然不顾劳动大众的反对,强行施加他们自以为是的“规则”。
  
  历史证明,禁止工人结社和罢工的立法只能适得其反,最终各国政府不得不废除反结社法,建立劳资冲突的协调机制——集体谈判制度就成为各国政府的努力方向。反结社法的颁布与最终废除,恰好可以作为斯密制度生成机制博弈理论的一个注脚:如果立法者不能建立正确的东西,那就应该修正自己的错误,尽可能消除人们不愿服从的那些法规,并且“像梭伦那样尽力去建立人们所能接受的最好的法律体系”。
  
  斯密对制度生成机制的认识与门格尔一起,被归并为“亚当·斯密—门格尔的演化生成论传统”,这一传统成为哈耶克“自发制度生成理论”的来源。美国经济学家安特鲁·肖特(Andrew Schotter)开辟了哈耶克式自发社会秩序理论的博弈论分析思路,并为英国东英格兰大学的罗伯特·萨金(Robert Sugden)和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培顿·杨(H. Peyton Young)所继承,他们用演化博弈和学习博弈理论展示哈耶克式的社会秩序和制度的自发生成机制。追根溯源,斯密作为博弈论制度分析史的鼻祖,的确是当之无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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