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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福利社会建设找寻伦理基础和文化内涵
2010-12-20 作者:罗红光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福利社会建设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建设,因此可以说福利社会的精神体现为“福利文化”。这是因为,其一,虽然各国的福利制度、福利技术不尽相同,但它们体现的都是一种道德理念;其二,关于福利制度和福利技术的表达也被它们所承载的文化所界定;其三,社会福利的主体是人,而非物本身。

  我们关于福利社会的研究是在福利国家和福利经济之间论争的基础上,试图通过研究公共服务的义务化,探讨“普遍福利”(生命权利与福利义务的结合)的可能性。其目的在于探索建设一个在国家财富再分配系统中,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协调系统,准确定位社会福利系统中社会的力量,具体发展出一套针对个人生命权利及其社会责任的社会福利系统。该系统强调每个人在公共服务系统中的角色、责任和权利,即履行“福利义务”之后将接受来自福利社会的回报,提倡利己和利他的相互作用,从而将以往单方面的“受益方”转变为积极的社会力量,将“以人为本” 的人性化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化建设落实到每个人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去。

  “效率”VS“公平”

  社会福利是由掌握公共物品的政府或国家通过公共服务得以贯彻,而公共服务是在二次分配系统中运筹和消耗公共物品的一种社会劳动。目前世界所采取的福利政策表现为两种性质,即国家主导和市场主导。同样,批评的意见也分别指向这两种类型。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福利国家开始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1973年邻国日本宣称“福利国家元年”,但仅过一年就宣告破灭。诸如福利赤字、公共开支与日俱增、民众的福利依赖严重等问题,日益暴露出福利国家的弊端,福利制度改革已成为福利大国的热点问题。

  在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等理论和思潮的影响下,执政的西欧社会民主党逐渐抛弃了认为国家应当负担所有福利费用的观点,承认福利国家的任务是向公民提供生活基本保障,但是解决社会不平等的问题不能通过国家进行再分配来实现,社会不平等和社会排斥首先应该通过在具有活力和灵活性的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就业来加以解决,即“积极福利”,他们试图通过多种途径推动依赖福利的人群最大程度地发挥个人主动性,实现“从福利转向就业”。可见,这些举措均在摆脱社会福利系统中那种“施舍—感恩”的二元思维定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阿玛蒂亚·森等“福利经济学”倡导者也提出,福利制度不是在物质上给予人们某种东西,而是给予人们一种能力。他们认为国家主导会导致权力集中,一则产生新的不平等,二则损害自由的经济行为,进而阻碍财富积累的前提,即劳动。

  针对市场主导的福利政策的批评则指出,财富的积累建立在不平等机制之上,因此财富越多贫困差距也将深化,劳动异化和“失意”(失业)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不能把公平、公正的良知寄托于市场,而需要解放劳动力。可见,新自由主义也好,新马克思主义也罢,他们都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劳动问题上,一方认为劳动是财富积累的源泉,另一方则认为劳动是不平等、异化的根源。这就是所谓的“公平与效率”,二者难以调和。

  在利他行动中不丧失自我

  劳动能力与财富的增长并不直接等于幸福(感),它必须通过一种机制转换成情感表达的共识。福利经济学虽然把劳动价值与劳动欲望结合在一起,但在社会福利问题上它未能真正面对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情感问题,即安全与幸福感;也没有正面呼应作为当事人的道德问题,而把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正义、公平)狭义地理解为技术和制度问题。另一方面,福利国家所表现出的二元思维模式的缺点在于,它在结构上把社会福利表达为救赎与被救赎这一强弱关系,被救赎方一开始就被定位在了强弱关系的被动位置上,其主体性被忽视,结果将导致受助方在结构上被“植物人化”,造成福利赤字的温床,更谈不上减少福利赤字了。

  最近,新自由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合理的“差异”才是公正。罗尔斯在研究中证明了“为何差异是公正的”,但如何达到“公正的共识”,“正义论”并没有解决。我们研究的焦点集中在社会福利系统中的人,即作为公民,他(她)的生命权利和社会责任同时存在的具体人。那么如何发挥福利系统中不同能力的主体人的能动性?如何在利他的行动中不丧失自我,即利己与利他何以互惠而不矛盾?每个人的善意的利己何以可能?

  为此,我们将参与公共服务的人员派往全国16个基地从事长时段的公共服务工作,其收获是:第一,社会对授受双方的强弱二元对立关系造成的弊端并未能得到充分的认识;第二,认识论意义上的那种居高临下的道德权威很难社会化,也不能自我检验正确与否;第三,个体被志愿者的集体行动所淹没无法表达;第四,公共服务领域中授受双方长时段互动的重要性。关于第二、三条,我们采用“常人民族志”的方法使得志愿者的个人意志得以表达,利他的道德权威也得以检验。尤其是第四条,通过对志愿者的跟踪研究,我们发现,长时段的志愿者行动对授受双方的伦理是一种检验;相反,短期的、突发性的救赎活动却看不到这一点。

  此项研究抓住了公共服务的人性化这一点,预设“普遍福利”的相互参与是实现人性化互惠和较高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反思把良知寄托在技术和制度上的那种福利改革思想。实现一种互惠的福利社会,也就是“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建设和“和谐社会”的社会化建设的具体实践过程。这一观点在尊重个人生命权利的同时还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我们称之为“普遍福利”。它面对的是人,这个人一方面超越了二元思维福利模式的“植物化人”,另一方面也超越了把人狭义地定位成劳动者。这也意味着人一生中将参与两种劳动:一个是满足个人需求的生产性劳动,另一个则是利他的劳动(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关怀、环境保护等)。因此公共服务不再是援助与被援助的,而是“参与式公共服务”。它基于人人需要帮助这样一个前提,构想是将互惠的福利社会通过制度化建设,达到代际之间的互惠。如图所示,从18岁到69岁之间,无论农村人、城里人,还是在职或失业者(在职人员可带薪参与),只要是健康的中国公民就可以在自愿的时间段里参加国家规定的为期1年的公共服务项目的辅助性工作。当他/她70岁以后,可以就地从公共服务系统享受普遍福利的终身回报。

  福利社会不单是福利制度和技术,更不是空洞的激情口号,它的文化是“主观利己,客观利他”,它可以通过立法,保障每个人在福利权利和福利义务之间的互惠,实现将血缘关系中的家庭义务转换成社区成员的义务关系,以弥补中国式老龄化社会(图中的倒金字塔表示中国2∶4∶8的家庭结构)在家庭福利上的缺失。这样的福利系统才有可能具备坚实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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