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必然发生利益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如房屋拆迁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涉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日益显现。如何认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如何对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如何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安定,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法的社会调整器和和谐的价值。法这种社会调整器的重要价值在于“和”、在于促进和谐。那么法的和谐价值有哪些体现呢?本文提出以下几点供参考。
首先,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协调不同利益和不同价值观最有效的手段,是由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明确肯定的规范性、可预测性和国家强制性,它以明确认定权利主体和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为手段,为各个主体的利益划定范围,确定尺度、排除任意性和偶然性,确定解决矛盾的原则、规范,引导各个主体的行为,缓解冲突。尤其在市场经济扩张和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大型的陌生人社会要求一种可预测的、明确的、能得到普遍遵行的规范,唯有法才具有这样的性能。
其次,法能够通过民主的、协商的、使纠纷解决程序化的方式来协调矛盾。健全的立法程序、诉讼程序就能使各种主体在立法或诉讼中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形成法律或判决,这样形成的法律或判决即使并不能完全体现不同主体的全部利益,但是这种利益协调的过程将使得形成的法律或判决更能为各方所接受。纠纷解决程序所设置的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主方式,一种在具体案件中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和法官的指导下,通过对立诉求的伸张和质询来引导双方协调利益。缓和矛盾、化解矛盾。
再次,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大都着重道德品性的培养,注重牺牲、奉献,“重义轻利”,不大重视利益。宗教有出世的倾向,寄希望于来世;而习惯、长者的威权,又往往倾向于既得利益的保护。在人类所有的行为规范中,法是最关注主体之间不同利益的博弈和协调问题的,所以法在缓和矛盾、化解矛盾和促进和谐方面,扮演着基本的、不可代替的作用,它是社会生活中稳定的、和解的因素。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我们注意发挥法的和谐价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也不应忽视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的作用和价值,而应当注意法律调整、道德调整与其他社会调整的协调、配合,给道德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留下发挥作用的广阔余地。
要正确、充分地发挥法的和谐价值,首先就得正确且充分地认识法的这种价值,这就要求加强法学研究,在研究中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承认利益的客观性、法的价值的客观性,不断进行理论、制度的创新。
法的和谐价值的发挥离不开法律外各种社会机制、心理机制,所以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使党内的监督、国家和政府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团体、媒体网络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相互配合,形成强有力的、“疏而不漏”的法网,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才能使法的和谐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