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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科学性
2010-11-30 作者:郝志远 来源:《山西日报》

  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等许多重要文件对经济责任审计作了明确规定。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取得了多方面的明显成效,但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很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总结、探讨,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等多种方式与措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健康开展。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虽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开展多年,但对于谁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仍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明确。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有关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责无旁贷的任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也决定了它应当是整个审计机关的一项基本任务。在审计任务大量增加、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少地方为审计机关增加人员编制、增设专门工作机构,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力量。尽管如此,审计任务重与力量不足的基本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这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首先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已设立不同类型经济责任审计专门机构的地方,专门机构可以承担一定数量的审计任务,同时可以负责调查研究、协调综合等有关工作,但绝不能以为有了这样一个专门机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可以成为这个专门机构的任务,而可以不作为审计机关的任务,以致放松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减少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力量投入。必须看到,一方面,各地目前成立的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审计专门机构都是作为审计机关的内设机构,其力量和权限都难以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繁重任务。另一方面,就其制度设计和工作任务的本质属性来说,经济责任审计无疑属于审计工作的范畴,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门类,只能由一个审计机关来管理和承担,而不应也不可能再设立一个独立于现有审计机关之外的机构来管理和承担。因而,无论是否设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构,无论专门的机构叫什么名称,规格高还是低、力量大还是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首先是审计机关的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当做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加强领导,举审计机关之力,全力以赴组织实施。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当做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程,亲自研究、解决一些重大问题。我们应当关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从总体上加强审计机关的力量,使之能够适应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不断增加、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的需要。对于是否设立专门机构以及专门机构的规格、级别等问题,要放在加强审计机关和审计队伍建设的大局之中来加以把握和解决。

  二、量力而行,积极推进。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各级审计机关应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局出发,不断拓宽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同时,应当按照《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责,合理兼顾各项审计工作,全面履行审计机关的职责,防止顾此失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特别是审计项目计划的确定程序,应当进一步加以规范。审计机关应在统筹考虑各项审计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力求做到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的确定与其他审计项目计划合理衔接、有机结合。

  按照现行的有关制度,需要审计的对象很多,由于审计机关力量的限制不可能都能得到安排。这就需要根据审计力量,掌握一定的标准,合理安排审计任务,合理配置审计力量,达到审计任务与力量的基本统一。一般来说,领导干部掌管的资金量的大小,在经济管理和决策方面所行使权力的大小,所负责的工作重要程度等,应成为确定审计对象的重要依据。应把那些掌管资金量比较大,负责资源的分配和审批、项目决策和安排、经济领域重要审批事项等职责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作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同时,有关干部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干部使用和监督管理的需要,提出审计对象。应逐步建立和形成一种能够有序开展、正常运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秩序,尽量避免那种严重超越审计机关实际力量突击性地大量安排限时审计任务,导致违反法定程序、降低审计质量、形成审计风险的现象。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企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常规审计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也可以说所有的审计都具有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和内涵。实现各种常规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结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是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合理使用审计力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根本途径。最近,审计署提出建立和完善财政审计大格局的工作思路,其中就包括把财政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紧密结合起来。

  从节约人力和控制不必要的重复审计考虑,审计机关必须整合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更好的审计效果。各种专项审计之间,审计内容有很大的关联性,要积极倡导和实行把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和对行政首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把经济责任审计同其他专项审计结合起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审计,安排的周期短一些、频率快一些,经常审计,是有好处的。对领导干部的执法情况、履职情况及时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小问题及时消除,防止演变成为大问题,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展成为致命的问题。整合资源的重要目的,是实现成果共享。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以前年度、其他审计项目的成果要合理运用,发挥参考和引导的作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计。对曾经审计过的地区、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关注其是否得到解决。对审计成果不能孤立地看,不但对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要运用,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组织的成果也可以在审核的基础上参考、运用。

  四、把握实质,强化问责。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的一种重要方式。所有的审计项目既要肯定成绩,又要发现问题。如果一个地方、部门、单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资金没有管好、项目没有管好,我们就有理由提出“是谁主管的?” 这就存在一个责任认定的问题。所有的审计项目,都要树立和强化问责意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审计就是为了问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一个干部被委派到某个地方、部门和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同时就明确规定了他的职责,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发展方面,领导干部负有重要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就是要及时地、经常性地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了解他做出了什么成绩、工作中存在什么问题,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这些问题发生,进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促进其改进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这就是审计的根本目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点,是要建立在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法制观念、执政能力上。

  五、突出重点,改进方法。这里,主要指审计过程中应当掌握的重点。

  一是注意发现违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行为。根据领导干部所担负的职责,首先要衡量其履职行为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其执法行为、行政行为在政绩观方面是否存在盲目追求个人的政绩,盲目追求发展的速度而不考虑发展的质量,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指标而忽视社会的发展,忽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的行为,热衷于搞形式主义、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的行为。要遵照中央关于按照科学发展观考核干部的指标体系去衡量。

  二是注意了解发展目标的落实等宏观方面的情况。我们评价一个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要关注财政下拨经费的使用情况,但即使经费分文没有浪费和贪污,也不等于经济责任就履行好了。必须明确,一个政府或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主要任务,就是主要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有许多部门具有管理的职能,有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绝不能忽略这方面的职能。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要看其履行主要职责方面,是不是实现了发展的目标。

  三是注意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擅自越权决策的行为。目前这方面的问题不少,有的是不懂,有的是故意。不懂的,是执政能力问题;故意的,就可能涉及更多的问题,需要深究。

  四是注意发现谋取小团体和少数人的利益,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一些地方、部门、单位打着为群众谋福利的幌子,把应该上缴财政或用于建设的资金拿出来发奖金、搞福利。这种不适当地违法谋取本部门、本单位利益的行为,如果泛滥、得不到制止,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就会遭到破坏。因此,对上述违背大局利益的行为,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

  五是注意发现以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的行为。一个地区、部门和单位,可以说既是一个整体又是一个局部。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认真了解行政首长能不能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在实现地区发展目标和部门、单位工作目标的同时是否符合全局和整体的目标。

  六是注意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这是一个政治纪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纪律问题,也是一个法制观念问题。有的领导干部胆子很大,什么事也敢干,在某些假象掩盖下,很容易被误认为有魄力。作为一个领导干部,胆识、魄力是必要的。但必须明确,我们要的是什么样的胆识和魄力,胆识和魄力绝不能超越了法律和纪律的界限。如果对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的事情,还要在那里做,或者阳奉阴违,这是不能允许的。在审计过程中要注意发现这样的问题。

  七是注意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行为。比如统计数字,就有所谓“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说法。当然,我们不能认为所有地方、部门、单位和所有的领导干部都是弄虚作假,那是错误的。大部分干部是实事求是的。但不可否认有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急于求成,急于出政绩,急于提拔,所以就用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制造一些假数字,虚报浮夸。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关注这种现象,并充分地揭露。

  八是注意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审计人员应该是比较熟悉的,在对许多单位的审计过程中,会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流失的原因,有的是由于管理不善,有的是由于徇私舞弊。经济责任审计必须重点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九是注意发现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有些管理和制度方面的漏洞可能由来已久,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而产生的损失也会更大。审计过程中对这方面的问题要重点关注。

  十是注意发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案件的线索不能轻易放过,重大问题要一查到底。受到审计机关权限和力量所限无法查清的,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有的可以移送主管部门查处。不要贻误时机。该移送的不移送,错过了时机,也是违反纪律的。

  六、实事求是,科学评价。经济责任审计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作出评价。必须科学地把握。首先是肯定成绩和发现问题并重。现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一种偏差是把讲问题作为主要目的,这是不够全面的。成绩与问题,哪方面反映多大比重,是不能定指标的,必须实事求是,有多大成绩就讲多大成绩,有多少问题就讲多少问题。要做到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标准来衡量。要依法界定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明确什么是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审计的内容,什么是领导干部应该负责的事项。不能把审计的职能泛化了,审计范围要合理确定。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有对个人审计的特点,同时也具备对他所在地方、部门、单位全面审计的特点。常规的财政财务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和审计组、审计机关,要注意把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地区的工作重点。对一个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实施审计,应当是全面的,直接分管的事要审计,不直接分管的事也应当审计。对副职以及其他领导干部分管和决定的事项,不但可以而且也应当审计,副职是协助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的,其分管的范围和主要领导干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不存在能不能审计的问题。

  审计评价还要注意有限性原则。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不可能把领导干部任期内所有的经济责任行为都了解清楚,也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发现了。因此,不能说过头话,要注意规避审计风险。还有一点,就是不在审计范围的事项不评价,没有审计过的事项不评价。无论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还是作出审计评价、处理处罚,都必须做到严谨细致。特别是在审计程序方面要合法,同时还要注重实效。实施审计最重要的是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地方规定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下,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地方的一些具体制度要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对审计实施程序、审计内容、处理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也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也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来约束和规范审计行为。

  七、加强分析,提高质量。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应切实解决以下一些关键问题:

  一是程序规范。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程序不规范,本身就是一种审计风险。程序越规范,风险越小。二是审计报告要简明扼要,言之有物。要求报告内容充实,该回答的问题,要回答得很清楚。三是评价恰当。也就是要符合实际,客观公正。四是揭示问题充分。首先指存在的重大问题得到揭示,不能把重大问题掩盖起来,消化了、放过了。审计人员没有这个权力,审计机关也没有这个权力。同时,反映问题要全面,有高度、有深度。五是注重综合分析。对审计过程中掌握的情况,无论对成绩方面还是问题方面,都应当进行深入的综合分析,特别是要通过分析找到问题发生的原因,注意发现制度、体制、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针对性地提出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建议。这方面的成果,应当是衡量审计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六是促进被审计单位改进管理、深化改革。审计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找到影响和制约这个地方、部门、单位发展的主要问题、主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

  八、合理运用审计成果。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是对领导干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的一种较为全面的反映,对于干部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机关、主管部门、领导机关了解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管理水平,制定有关政策和工作指导方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审计成果的合理运用,是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动力,也是完善问责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也需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既要解决提高审计质量、多出成果的问题,也要解决善于运用审计成果的问题。在以下一些问题上需要进一步明确认识。一是必须看到审计职能、手段和作用的有限性。不能以为,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就可以对干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和表现、业绩,作出全面而又准确的评价。因而,也不应由于在审计之后发现了新的问题,而简单地归咎于审计机关。二是不能回避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可能会反映出较多的问题,要克服地方、部门、单位形象会受到损害等顾虑,各方面都应以积极的态度正视问题,支持审计机关的工作。三是不能以发现问题多少,作为衡量审计成果的尺度。一些同志以为,审计成果的标志就是发现问题多而且大,因而也才可以运用,如果发现问题不多、不大,就不是成果,就不需要运用。这是不切实际的。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成绩与问题的表现,都会有较大的差异,对审计成果的要求不能简单化,不能拿一把尺子去衡量。无论问题多与少、成绩大与小,运用审计成果都是必要的。四是审计报告不可能面面俱到,对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回答。审计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和准则,审计报告是依法作出的特殊文书。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种重要设定,它有一定的科学性。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各级干部集体智慧的结晶,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中,主要侧重准确、客观地把事实和实际情况反映出来。在掌握情况有限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往往难以作出十分明确的结论,就用一种写实的方法,说明具体情节,而不简单地作出结论。应有的职业谨慎,是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的,也是实事求是,对历史负责、对干部负责、对上级负责的体现。各有关部门和领导机关不能孤立地看待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情况,需要结合平时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掌握的情况,融会贯通地加以深入分析,形成对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成绩、差距、问题的更为系统的认识,使之成为干部任用、监督和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这一过程中,当然也包括对于审计发现的某些重大问题加以举一反三的深入研究、调查,对反映出来的某些制度、体制、机制、政策方面缺陷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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