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监督是一种非权力形式的民主监督,主要指公民依据主权在民原则和宪法规定的权益保障而开展的罢免代表、投票选举和公决、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及举报、要求救济和补偿等活动,也包括公民以纳税人、福利领受人或单纯守法者的身份对正在实施的政策和法律的反映。它一般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作为一种政治参与,它与政党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各种监督相匹配,从公民的角度进行监督,督促政府及公务员依法合理公平作为;另一方面,又是作为一种权利的自我保护,在维护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行为与公民意愿之间的矛盾,实现公民主权让渡的真正目的,维护公民自身的权利。从这两方面的功能看,公众监督主体的积极意义就在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和权利的保障,这也是民主社会的政治基础。
因此,必须强化公众监督。
第一,把政府行为置于公众监督的视野之中。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互动,需要构建一个公众能够有效监督国家权力的平台。切实实行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获得足够的监督信息,是整个公众监督的起点。
第二,把政府行为置于有效的信访监督网络之中。
第三,借助舆论监督以实施公众监督。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新闻媒体同人民群众具有天然的联系,它是人民群众“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
第四,培育公民意识以实现公众监督的优化。当前,培育公民自觉监督意识,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员入手。着力培育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为公众监督创造条件;要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批判与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二是从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入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主权意识和监督意识,促使其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实施有效的监督行为。要确保人民群众无论是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还是间接行使民主权利时,都能十分珍惜权利,认识到这是自身当家做主的真实体现,是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从而以主人的姿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提高公众监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