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部分省市正在试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例如,今年以来,太原市率先在全国试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30多名提出申请取消前科的未成年人中,有8人已获得消除。这些孩子的司法档案被全部加密封存,没有特殊原因,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调阅。在犯罪前科消灭后,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不再对社会公开,不再将当事人的刑事处罚事项记入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已经记入的予以撤销。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在山东,根据10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将试行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和轻罪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据悉,这一制度已经在山东德州等地开始试点。未成年人罪犯不能终生贴着“标签”。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一旦符合条件即可消灭的制度。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可以为未成年犯提供一个“清白”的社会角色定位,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谋而合。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本应区别对待,注重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从源头上消减犯罪的各种隐患,不断扩大刑法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建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大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无论基于刑罚的人道性和谦抑性,还是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都有必要建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200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和封存几乎成为国际司法惯例,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世界性潮流和趋势。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相关的规定。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更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写进特别法律。联合国早已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和待遇的国际准则,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 “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有的甚至是单独立法。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就明确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情形、期限和程序等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现行法律只有规定犯罪记录的产生及其法律后果,而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使得未成年人在事实上“一失足成千古恨”,成年以后也要为少年时期的刑事污点付出终身的代价,实在过于沉重。事实证明,无限期地保留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则会引起严重的负面效应,将给未成年犯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影响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有可能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将产生一系列法律结果,其中最核心的结果是注销罪刑记录。有关犯罪记录的档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机关,其个人或其他单位人事档案及记录均不得显示其犯罪记录的存在。再者,可引起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免除。犯罪记录被消灭后,不再履行《刑法》第100条规定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即曾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而构成前科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无需向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犯罪记录被消灭的人或给其不公正的待遇,并不得强行要求其填写犯罪记录。此外,可导致刑法意义的不利后果消灭。被消灭犯罪记录的人再次犯罪时,不构成累犯、再犯;在量刑时,曾经被定罪量刑的事实亦不再作为量刑中考虑的情节。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亟待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予以规范和确认,而不宜仅仅是各地各行其是的创新之举。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一旦犯罪获刑将成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有必要对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的犯罪记录报告制度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旦消灭,其报告犯罪记录义务相应免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规定,详细规定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内容、条件、范围、方式、确认、监督等具体内容。条件成熟时,亦可考虑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法》。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是,由于没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若干法律规定难以真正落实。
为了未成年人罪犯的顺利回归和健康成长,有必要撕下未成年人罪犯的终生“标签”,让未成年人罪犯“无痕迹”地回归社会。让我们共同关注和支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