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伦理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近代资产阶级契约伦理是中世纪神学契约伦理发展的历史产物,其中,霍布斯、洛克的契约伦理最早从基督教契约伦理思想中脱胎而出,开西方近代契约伦理思想之先河,处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卢梭通过对欧洲旧制度的彻底批判,使得古典契约伦理思想达至一个新的高度,之后的康德和黑格尔则让近代契约伦理思想日臻完善。近代西方思想家有关契约伦理的建构路径虽然存在差异,但在核心价值取向上却有着惊人的一致性。
高扬契约主体——人的权利
如果说启蒙运动把人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近代契约论者则是鼓励这些刚刚站起来的人们去关注他们拥有哪些天然的权利。无论是霍布斯对人性的悲观描述,还是卢梭对人性的称赞,社会契约论者都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殊途同归地将社会秩序交到了理性人的手中,理性人天然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因为只有高扬了契约主体的权利,才能让契约伦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提出了人的自然状态理论,人在自然状态下所具有的权利就是人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权利就是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人能够“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人和事情”的自由。人的理性发现了人的自然权利,就是尽一切力量保全自己的生命,追求和平。霍布斯之后的社会契约论者赋予了人更多的权利,如洛克就认为,人具有保存自己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安全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卢梭则直接断言“人是生而自由”的,每个人都只是自己的主人,自由是不能放弃的,放弃了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康德进一步认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的责任,那就是人要承认绝对命令的神圣性,人要始终把人当成目的,“人所意欲的和他能够支配的一切东西都只是被用作手段,唯有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人的这一权利将给人带来绝对的平等与幸福。黑格尔则主张,人最初的权利并不是现实的权利,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才能掌握自己的权利,从自由意志而来的权利构成抽象法。这种抽象法的原则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根据抽象法,人的基本权利就是占有某物,并对自己的占有物具有主权,能够随意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所有物。
从霍布斯到黑格尔,社会契约论者不断地深化人的基本权利,从最早虚拟自然状态来论证人拥有的自然权利,到最后直接宣示自由、平等是人的人格,是人不可放弃的权利。由此,近代契约伦理使得人的主权思想逐渐确立起来,人开始作为自由独立的、具有自己理性和意志的人进入社会生活。正是对人理性的抬高和对人的天赋权利的宣扬共同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伦理的根基,觉醒起来的人开始用契约精神来处理人与人和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彰显理性、自由、平等的契约精神
近代西方契约论者都把契约伦理看作是“道德主体为了自我利益的保障而签订的契约”,看作是契约签订人的理性的选择,在维护自我利益的前提下,和谁签订契约、签订什么内容的契约是需要理性做出判断的。故而契约论者都把人看成是天然具有理性的动物,并且进一步把理性原则运用到契约的订立过程之中,每一个契约都是理性人做出的选择。故而,近代契约论者均不遗余力地以不同的方式来重建人的理性,并将理性精神视之为契约精神的起源和契约精神的体现。
自由是契约能够成立并且发挥效用的重要条件,霍布斯认为,“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这里首先就是要求拥有权力的人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权利。至于卢梭的契约伦理思想整体上就是对人的自由的论证,即人如何实现自己的真正自由,如何从拥有消极的自由转向拥有积极的自由。之后的康德则强调自由就是人为自己立法,遵循内心世界的普遍性道德法则。黑格尔更多地倾向于将人的意志自由规定为服从和遵守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伦理规则。
契约伦理中的平等则包涵两重含义:一是契约订立主体的关系是平等的,二是契约订立的具体内容是平等的。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没有谁天生是处于奴隶或者主人的地位,正是人们之间人格的这种天然平等性,才能保证订立契约的可能性。如果人与人之间不具有平等性,强可欺弱、大可凌小,那么契约必然是无效而不能长存的。黑格尔认为,契约是一种“双方意志的实现”,所以契约内容必须体现一种平等,无论是转让一部分自然权利还是转让对物的所有权,都必须在契约中得到公平的补偿,不然,契约是无法成立的。
发挥契约伦理的国家建构作用
正是由于社会契约论者都将理性、自由、平等的契约伦理精神贯穿在自己的契约理论之中,才使得契约伦理成为了近现代社会的精神支柱,近现代人类开始用契约精神来组织社会生活。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者的共同目的是希望通过契约伦理来建立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来更好地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道路,所以,近代西方契约论者都有自己关于国家的起始原因、国家的制度设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政治主张。
霍布斯最早系统地使用契约伦理来解释国家的起源,他从人的自然理性来论证国家的起源,抛弃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观念,最早解放了国家的权利。他认为,建立国家的目的只是保证人们的生命权,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和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并进而主张,君主专制制度是最好的社会制度,因为这样的制度使得公共利益和人们的私利结合得最紧密。
洛克在国家制度建构上摒弃了霍布斯的绝对王权,开始更多的关注个人的权利,认为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是人们把权利委托给政府来保证自己的自由和财产。但人们转让的只是有限的财产仲裁权,却保留了除此之外的自由权利。可见,洛克把主权者视为契约的一部分,是受到契约限制的,人们有权推翻不履行契约的主权者。
卢梭则更加注重公意的维护,他提出把一切人的权利转交给一切人,推崇“人民主权”说,他认为,国家只是一种社会公约的产物,“我们每个人以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政府就是接受社会公意委托的代理机构,政府的任务是执行社会公意制定的法律并维护社会安全,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
在近代契约伦理思想发展史上,与众不同的是,黑格尔反对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点,他认为“契约是从人的任性出发”,“但就国家来言,情形却完全不同,因为人生来就已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脱离国家”,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既是绝对精神的外化,也是绝对精神的最高发展阶段,黑格尔说,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是“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黑格尔给予君主绝对的权威,并以此为基础把国家神圣化。
无论是霍布斯、洛克、卢梭用契约伦理来论证国家与公民权力的合理性,还是黑格尔否定国家起源于契约,把国家视为绝对精神外化的产物,西方近代思想家都在从不同的视角努力运用契约伦理思想构建自己的国家理论,虽然这些思想家最终对于“理想的政治制度”没有一个定论,但正是由于他们的不懈论证,使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加彰显出来,从而也使得资本主义的国家理论日臻完善。当代中国的发展需要用契约伦理来转变几千年来人们思想中的封建纲常伦理观念,学习和借鉴近代西方的契约伦理思想,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无疑具有理论参考价值和实践关怀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