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
2010-11-19
作者:田珍都
来源:光明网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现代化水平、农村面貌、农民收入都有了很大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个别政府、干部打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旗帜,不断侵蚀农民的利益,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受到侵犯,给农村社会稳定、农业发展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遭到严厉挑战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6年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村的主要居住人口是农民,建设新农村主要是为了使广大农民得实惠。因此,新农村怎样建,应该听农民的心声。可个别地方政府、干部或者对基层了解的不够深,总认为自己的想法最符合农民的想法,对农民最有利,结果好心办成了坏事;或者打着自己的小算盘,以城乡统筹的冠冕理由,算计着农民的土地;或者攀附资本,让企业、工商资本长期、直接、大规模参与农业生产,抢夺农业的经营权,农民沦为打工者;或者为自身政绩着想,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
在目前新农村建设中主要有政府主导、资本主导和农民主导三种模式。在政府主导下,由于个别政府、官员在政绩冲动下,极容易实行强制命令,使得农民根本利益受损。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资本主导虽然解决了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但很容易造成资本从农业收入中获取大部分收益,而农民只能享受一部分利益的局面,致使农民长远利益受损。而在农民主导模式中,由于一切都按照农民意愿进行,农民的经济收入、生活便利状况和社会保障情况都较理想。在这三种模式中,农民主导模式最理想。农民主导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确保农民占主体地位。因此,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不动摇。只有如此,农民的利益才能不会受到伤害,新农村建设才能不走弯路。
二、农民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
判断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是否占主体地位,主要有三个标准:
首先是数量标准。农民主体地位首先应该表现为广大农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所有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而不是个别农民具有决定权。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情,都要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而不是用村民代表大会来取代,更不是由少数干部或上级领导拍板决定。这是农民占主体地位的表层标志。当然,对于少数村民的利益,不能不管不问,其合理的利益,应该坚决予以保护,不合理的,应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法律途径等稳妥解决。
其次是利益标准。维护农民主体地位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仅仅在形式上做到了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村务公开等,而农民利益最终蒙受巨大损失,或者农民在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获得的收益绝大部分归于当地政府、有关企业时,都表明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很好地维护。只有当农民在农业发展、农村建设中获益最大,才真正体现了其主体地位。这是农民占主体地位的深层标志。
第三是心理认同标准。新农村建设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要把农民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具体事项满意还是不满意作为重要评价标准。这是判断农民是否占主体地位的价值标志。
在肯定农民占主体地位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政府主导、资本参与的积极意义。如果政府主导完全从农民利益出发,且尊重法律和程序,农民是积极拥护的,这时候政府主导和农民主导是一致的,也充分体现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反之,如果政府主导和农民的利益不吻合或者相冲突,农民就会反对。政府主导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农民主体地位,取决于政府的意愿、措施效果和农民的意愿吻合程度。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本,但资本在新农村建设中只能是工具、手段,而不能喧宾夺主。
三、农民丧失主体地位的危害
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如果受到侵犯,会带来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危害。
在经济危害方面,主要是侵占农民的经济利益,使得农民收入不能尽快大幅增长,甚至生活变得艰难。一是侵占农民土地收益。据统计,20年来我国农民被征地1亿亩,大约有2万亿元土地收入被政府、开发商等侵占。二是影响农业生产发展。比如,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虽然拆村并居节约出了大量土地,为城市建设用地腾出指标,增加了当地政府的收入,但对于外出务工可能性小、主要依靠土地获得收入的农民而言,搬进跟城市一样的小楼中,他们的农具如何放置?收获粮食时怎样晾、存?因此,如果不征求农民意见,不坚持自愿原则,强令所有农民搬进小楼是不切实际的,会给这部分农民的收入增长以及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在社会危害方面,主要是处置不当造成农民群体性上访。个别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过多注重农村的外在面貌,搞大规模住宅建设,而忽视了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忽视了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农村面貌虽然焕然一新,但许多农民的非农就业比较困难,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没有着落,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接连不断,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据调查,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没有使农民比较公平地享受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引以为戒,不可重蹈覆辙。
在文化危害方面,主要是对具有文化代表性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最主要的就是对大规模农民原有住宅的拆除。农民住宅是农村文化的载体,是中华民族农业文化的浓缩。如果不加保留的都拆了,容易造成农村文化的断层。从农村出来的人都会若有所失,儿时的农村记忆一点影子都找不到了。在城市建设中,我们曾经犯过把古文化建筑毁掉的历史性错误,这种错误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重演。一些新建农村社区的命名,不从保护当地文化资源、增强当地农民的凝聚力出发,一味屈从于资本,如命名“欧美尔社区”等等,凸显了对农村文化的漠视。
四、农民主体地位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
农民主体地位受到侵犯,既受历史文化传统、思想观念影响,更有民主法治建设滞后等方面的原因。
错误思想观念的影响。一是整齐划一的思想观念。事物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但个别政府部门、干部总希望所有的工作对象都按照自己制定的标准、模式去行动,否则的话,就认为对方是错误的,而不是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强力推进。二是不尊重个体利益的思想观念。在中华民族传统思想中,往往注重整体利益,而忽视个体利益。许多时候要求个体做出牺牲,但对个体的补偿远远不够,甚至根本就不予补偿。三是快比慢好的思想观念。在工作中,过于追求速度,把工作进程快慢当成评价业绩的重要标准。有些工作,需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但这需要时间。如果真的做思想工作的话,个别领导说,进程慢说明这个干部工作能力不行、水平不够。太快了总是要出问题的。四是政绩冲动造成对客观规律的漠视。事物发展是有自身建设规律的。一些落后地区为了实现经济快速发展,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超越客观现实来推进改革。比如一些地方指出,建设新型社区是为了推进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但农民实行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二、三产业的发展足以提供的就业机会。不在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上下功夫就让农民集中居住,完全忽视了经济发展对社会结构变动的决定作用。
民主法治建设的落后。我国法制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是客观事实,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有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法律条文不少。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撤销行政村方面,必须召开村民会议一人一票表决,但一些地方只是少数村民人讨论决定。比如在土地承包权方面,国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但置法律条文于不顾的地方政府和干部却大有人在,却鲜有人被“问责”。这种行政权力对法律法规的侵犯,成为当前维护农民主体地位的软肋。
舆论监督的乏力。虽然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发展,包括农民在内的国民有了更加畅通表达心愿、参政议政的渠道,但个别政府总是沿用传统封杀网络报道的方法解决,农民的声音较难全面、完整地得到表达。对于新农村建设中一些争议性问题,对于部分村民的不满和怨言,个别政府和干部采取恐吓的办法,而且在对外宣传中一味隐瞒、只字不提,甚至对媒体报道采用封锁办法。
五、确保农民主体地位的建议
要增强对农民的敬畏之情,坚持一切为了农民。我国农民约有7亿人,农村如果不稳定,中国的社会就不会有稳定。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影响农业的收入,影响粮食安全。如果无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对农民利益的侵害肆无忌惮,必将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坚持“不从农民手中挖土地,不在农民身上打主意”。不论农村规划、经济建设、利益分成等,都要坚持一切利益归农民,都要坚持群众自愿,不能搞强迫命令。要坚决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保农村土地的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农民。
要尊重客观规律,坚持因地制宜。中国新农村建设有自己的规律。在中国这样一个面积辽阔、区域差异巨大、农村人口占绝大数的发展中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场伟大的工程,必须注重尊重中国国情。要深入研究中国农村建设规律,不能靠行政手段来推动新农村建设。要顺势而为,既要积极推进,又不能超越发展阶段。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具体分析、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硬套外国的模式和思路,不能搞“一刀切”,既不能要求农村跟城市一个模式,也不能要求当地村都一个模式。
要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当前农村发生的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虽然有法律上的漏洞,但个别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则起了关键作用。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强制侵蚀农民的权利,虽然一些政策对农民权益有着明确规定,但农民维护权益仍然受到侵害。要加强村务公开,坚决打击侵犯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政府执行力。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宅基地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对新农村社会建设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农村法制宣传,不断优化农村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