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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俊斌: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共存共强
2010-11-17 作者:伍俊斌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兴起后,学界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价值趋向,即将公民社会视为积极、正面的事物,而将政治国家看作消极、负面的对象;前者成为自由、民主和解放的象征,后者沦为束缚、专制和僵化的符号。公民社会本位抑或政治国家本位是将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之产物。本文力图在厘清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考察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各自局限性,进而探究推进两者良性互动的机制。

  一、公民社会的由来与发展

  公民社会从词源上其最早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亚氏使用了koìn?nìapolìtìké(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的概念。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civilis,不仅意指城邦国家,而且也指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到14世纪,societascivilis被译为英文civilsociety并沿用至今。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所使用的“公民社会”,其涵义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文明社会或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1](P79-80)

  Civilsociety一词的古典含义与其现代含义有着根本区别。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相对概念,进而明确界分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道路是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的。马克思首先剔除了黑格尔将司法制度和警察组织等归属于市民社会范畴的不合理因素。他着重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20世纪以来,市民社会的讨论经历过两次高潮。第一次是在30年代,以葛兰西为代表。第二次是从80年代末至今,以哈贝马斯、阿拉托、柯亨等为代表。在这两次讨论中,市民社会概念已发生变化,其界定市民社会的主要角度已从经济领域转向了文化领域。

  综观西方思想史,公民社会观念的演变可归结为三次大的范式转变:(1)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相对立,以商业化、政治化的城邦国家的出现为标志,主要体现在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早期自由主义哲学家的思想中;(2)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始于早期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黑格尔、马克思等的思想中;(3)公民社会指向文化系统,始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主要体现在葛兰西、哈贝马斯等的思想中。公民社会观念的演变是对公民社会发展客观历史进程的反映。

  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公民社会可被界定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宗旨的社会自主领域。

  二、政治国家的历史与现实

  在汉语中,“国家”一词最初由“国”与“家”两个概念所合成,先秦时期,称天子所治曰“天下”,诸侯所治曰“国”或“邦”,卿大夫所治曰“家”,“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即“国谓诸侯之国,家谓卿大夫之家。”这里的“国家”显然偏重于疆域及其民众,还不完全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春秋时期,这个词已经合用,“天下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常用语,天下的根本在国,国的根本在家,家的根本则在于个人。后来,家的概念演化为家庭,“国家”一词被沿用下来,用来表征一种政治单位。

  在西方文明史中,国家概念的历史演进更显复杂。古希腊,人们用πολισ指称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单位--城邦。在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中,国家被视为世俗的城邦,与其相对的是上帝的城邦。二者的区别是善与恶的区别。文艺复兴时期,从神学世界观中摆脱出来的思想家们将国家看作人的创造物而不再是神的作品。16世纪末,伴随着民族统一国家的出现和中央集权的君主制的诞生,开始形成明确的国家主权观念。博丹强调国家的主权属性。17世纪,国家的起源、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等重大问题成为焦点,社会契约论占据了思想舞台的中心。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人都对契约论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尽管他们在许多问题上的观点存在分歧,但他们都认为国家是人们自愿订立契约的产物,只有经过人们同意,国家才具有合法性。随着近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国家”概念逐渐形成较为确定的内涵,即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其全体国民进行控制并拥有最高主权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这也就是众所周知的国家三要素的理论表述。国家确切地指称一种政治机构(组织)和政治制度。

  在当代西方政治学界,马克斯·韦伯把国家定义为建立在专业官员制度和理性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回归国家学派继承了韦伯这一传统,认为国家这种自主的结构具有自身的逻辑和利益,其利益并不一定与社会支配阶级或政体中全部成员的利益相同或融为一体。新制度主义为国家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它认为国家也是“经济人”,国家也是旨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国家的行为由成本--收益的比较来决定。

  现代国家呈现出阶级统治职能弱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的基本趋势。国家在根本上仍是一个政治范畴,其基本特性是政治性,其实际指涉的是政治国家。政治国家的核心是公共权力,其阶级统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都必须借助于公共权力才能得以实现。

  三、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局限性

  (一)公民社会的局限性

  第一,有可能滋生极端个人主义。公民社会肯定个体的基本权利,释放个人潜能,激发其创造性,体现着鲜明的主体性价值追求。但公民社会的自发性也有可能滋生极端个人主义。

  第二,有可能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作为公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为两极分化的产生提供了社会经济条件。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贫者更贫、富者更富,两极分化由此产生和加剧。

  第三,不是民主政治的充要条件。公民社会与民主政治的关系远非一种简单的正相关,两者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它至少可概括为两个层面。(1)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公民社会是制约和监督政治国家的重要力量。②公民社会促进政治参与。③公民社会孕育民主的政治文化。④公民社会维护民主政治的稳定。(2)公民社会不是民主政治的充分条件。①公民社会可能只是软弱的独立。②存在反民主的公民社会组织。③公民社会有可能与政治国家进行政治交易。

  (二)政治国家的局限性

  第一,淹没自治领域。国家权力的过度增长会使国家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形成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总体性社会结构。社会处于国家的严密控制之下,公共权力延伸至社会所有领域,它无所不及、无处不在,公共权力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渗透社会生活,社会被高度国家化,形成所谓的社会超稳定。在这种极强国家--极弱社会的模式中,国家也许能凭借其强大的控制力集中有限的社会、经济、政治资源,迅速达到经济发展、社会政治稳定的目标,但它肯定是短暂、低水平和不具有可持续性的。因为,当社会自主性无法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被压抑和束缚时,社会不可能保持长久的生机和活力,社会不可能拥有持续发展的动力。

  第二,背离公共利益。(1)国家机构背离公共利益。(2)政府官员背离公共利益。(3)以维护公共利益之名,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之实。(4)导致“制度僵化症”。

  第三,权力寻租。权力寻租活动赖以存在的前提是公共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寻租活动会使政府决策和运作受个人或利益集团的摆布。

  第四,政治合法性危机。合法性危机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难以逃脱合法性危机的困扰。合法性危机可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合法性危机表现为较为广泛的政治冲突和社会不稳定,直接危及政治权威的存在;第二层次的合法性危机则潜伏在现存的政治秩序之中,而在经验层面并不存在广泛的政治冲突和社会不稳定,民众对政治系统也基本信任和服从,但存在危及政治权威生存的潜在可能性。前者可称为“实在的合法性危机”,后者可称为“潜在的合法性危机”。对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更多的是实在的合法性危机,在这些国家,内乱、政变、革命、战争屡屡发生,政治不稳定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

  四、推进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

  既然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都有其局限性,那么在处理两者的关系问题上就不能把两者简单对立起来,以其中一方为本位,扼制另一方,而应该探究扬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的有效途径。失去控制的公民社会和干预过度的政治国家都会导致发展的失败。尤其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社会自主性缺失和国家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建构的目标模式只能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即超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建立两者间相互制约又彼此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统一关系。这种关系既能保证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又能充分发挥作为社会总体和根本利益代表的政治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效的协调和控制,最终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强国家--强社会”。

  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从公民社会的向度看,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形成对政治国家的制度化、规范化制衡,使自身免受政治国家的超常干预和侵犯,发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防止专制和极权主义的屏障作用。

  (2)培育多元利益集团,多方式、多渠道表达其利益诉求和实现政治参与。这为建立民主政治提供强大动力,并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3)不断增强自身的理性化品格,减少导致两极分化、阶层对立和社会动荡的因素。公民社会组织应在法治的规约下致力于为其成员和社会提供服务,而不是与国家展开对抗,公民社会组织之间要协同合作、互相监督,克服无政府主义倾向,积极进行有序、规范的政治参与。公民社会组织的成熟程度是判断公民社会的发展程度的核心指标。

  实现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从政治国家的向度看,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承认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为其发展提供较大的合法活动空间。由公共权力主体自觉的培育和塑造出一个监督和制衡自身的他物,这是政治国家必须破解的现实悖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以两者职能边界的合理界分、两者相对自主性的形成为前提。唯有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公民社会,才可能正常运转、发挥自身功能;同样,唯有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国家才能摆脱特定社会势力的制肘,从而真正作为社会的“公器”代表和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2)培育公民社会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公民社会的理性化、自主性品格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国家应创设和保护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公民作为政治行为主体能够自由讨论国家政策和评价国家行为。公共领域作为民主决策基础的功能的充分发挥,对于国家的未来发展而言,无疑将增强其政治合法性。国家通过规范和调控公民社会组织间的关系,防范和惩治其相互攫取权力而转嫁责任的有损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3)确立公民社会的普遍性法律规则,协调和仲裁公民社会自身所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尽力克服其消极性。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取缔那些非法的组织,也可促使民众自动放弃这些组织,或者这些组织通过自觉改造的方式符合法律规范,但国家权力不能逾越其界限,侵害个体基本权利和合法的公民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国家不能直接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国家在公共治理中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的作用,它只掌舵而不划桨。

  (4)增强政治国家自身的能力和权威。公民社会需要的并不是一个守夜人式的“弱国家”,而是一个有限且有效的政府。它必须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引导经济发展与保障公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责任,对于公民社会无力解决的问题,如:社会公正、环境保护、国民教育等,国家必须主动予以解决。这是国家保障社会秩序、增强社会整合能力和提升合法性权威的重要途径。国家能力的提升和国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公民的自愿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社会变迁时期的政治国家需要形成富有弹性且趋向现代价值目标的政治体系,以调适旧的社会变量和现代化所寻求的新社会变量。政治体系应具有相当的开放度,可充分吸纳各类形成规模的政治诉求,对公民社会实施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的管理而不是非理性的规约。

  我们应着力推进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通过这种互动,克服各自的消极方面,超越“零和博弈”走向“正和博弈”,形成政治国家能力强大、公民社会富有活力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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