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刚刚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王胜俊院长在报告中提到,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审判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外部干扰,生效裁判尚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待进一步树立。对此,全国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辜胜阻在审议中指出,现在民事审判量大面广,成绩显著,但面临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司法权威受到严峻的挑战。司法权威不仅仅是法律权威和法治权威,更是国家权威。当前,树立司法权威要重构司法公信力,需要处理好司法内部治理与外部环境优化的关系。内部治理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并构建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坚持司法裁决终局性原则。外部环境优化需明晰司法与行政的职能关系,改变公众“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坚持依法治访,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提升司法权威。
辜胜阻认为,当前首先要解决的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缺乏信心,对司法认可度和信赖度有待提高。司法权威包含司法公信力和司法约束力两个方面,其中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先决条件,是司法权威存在的核心要素。树立司法权威,需要坚定不移地提升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讲,重构司法公信力需要从加强内部冶理和改变外部干扰着手。
辜胜阻指出,从司法内部来看,要做好司法内部治理。有哲人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胜过十次犯罪。静态的法律权威不足以引起人们对他的信仰,司法活动本身才是司法权威的最主要的载体。司法需要通过自身能力的建设来维护和提高司法信誉。
首先,做到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司法过程中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存在,使得民怨升级,信访不信法。为此,要坚决治理司法腐败,只有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政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认同,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自身正才能正人心,司法工作必须以身正求公正,以公正换人心。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避免腐败的极为有效的途径,要通过及时公开应对民意舆情,对于当前一些舆论热点事件,不能“捂盖子”,而要采用“揭盖子”的思路,要让民怨在公开透明中消散。
其次,建立强有力的执行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司法权威的重要表征为司法裁决作出后,能得到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自觉遵从和自愿执行。但当前司法裁决缺乏终局效力,息诉率只有90%,案虽结,事未了。生效判决再审、自我否定等司法现象使民众对司法权威产生质疑。另外,司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遭受暴力阻挠和恶意袭击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要坚持司法裁决终局性原则,并构建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同时要依法处理暴力抗法事件。
辜胜阻强调,从司法外部来说,要优化外部环境,排除各种干扰。司法是调节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持社会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首先,明晰司法和行政的职能关系,改变法律虚弱和行政强势的失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容易受诸多外在因素的制约和干扰,影响司法公正,这在无形之中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为此,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行司法机关的纵向管理,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00%吃“皇粮”,减少和排除影响审判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和不合法干扰,同时健全法官资质保障机制和身份保障机制,培养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要彼此协调、良性互动,并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
其次,确保依法治访,处理好司法与信访的关系。在信访过程中不依法行政会导致决策的随意性,易出现与法律相悖之处,给司法的执行带来困难,产生不好的示范效应。当前要扩大司法受案范围,扩大调解、和解范围,降低起诉条件,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让更多的民众有能力,并接受和运用司法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要坚持依法治访,对合理的要求,应设法解决;对无理的纠缠,应做好说服工作;对违法犯罪的,应依法处理,改变信访“维稳不惜代价”、“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的乱象。要规范行政行为,防止以权乱法。地方政府要做依法行政的表率,不与民争利,严肃对待以权压法行为,重塑司法在地方的威信。
再次,改变现行法治渠道不够宽阔畅通的局面。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持续转型时期,要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纠纷及时立法,让公众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有法可依。另外,要拓宽法律援助,减少各类限制门槛,降低费用,使得更多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有资格享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