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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还是司法革命?
2010-11-02 作者:凡夫肖特 来源:作者博客
  法国大革命前夜,因为法国最高法院拥有一系列政治特权而被路易十五视为王权的最大威胁。按照路易十五的想法,他要通过扩大第三等级的权利来限制第一、第二等级的诸种特权。因此,他想方设法剥离了法官以及法院的某些特权,使其功能回归到审判案件上,而不再具备批评或者影响政治的能力。但是,第三等级并没有按照路易十五最初的想法那样,对他的权利馈赠感恩戴德,相反,第三等级在一些煽动家的蛊惑下便显出了极强的“革命性”,并最终掀起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在这个过程中,路易十五看到第三等级所爆发出来的权利以及革命诉求,赶紧恢复法官群体的一些政治权力。但是,这个群体也并未按照路易十五的想法去胁迫或者压制第三等级。他们利用路易十五赋予的特权,混合在革命的洪流中,彻底颠覆了路易十五的统治,并使得法国走上了一条至今看来仍让人迷惑不解的道路。
  
  在我看来,中国今天的司法改革已经走入了死胡同。在某种层面上讲,司法改革已经演化成为司法革命或者至少是司法革命的前兆。
  
  复旦大学法学院董茂云教授就黄松有案以及黄松有主持下的司法批复的废除,写了篇很有力度的文章发表在《法学》杂志上。在文中,董茂云教授提出了“政治性的司法改革”和“技术性的司法改革”的概念。简而言之,在中国的既有体制之下谈论的司法改革必须要放置在既有的宪法体制之下,因此可以做如上划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主持的司法改革,顶多只能算是“技术性的司法改革”,因为其在现有体制中的政治地位决定了它并不能承担起政治意义上的司法改革,而只能是内部的“技术性的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的动由如果仅仅在于反对司法腐败,那么这属于舍本逐末。司法改革术语的来源说明了我们对于司法独立的回避,而司法独立的真正意图却在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限制。只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司法改革如果不是为了提高司法部门本身的权力,使其具有对抗行政权的能量,那这个司法改革也就丧失了根基。正如季卫东老师曾经指出的:司法腐败多为司法行政的腐败。对此种类型的腐败,削弱其行政权能,强化监督即可——也就是通过“技术性的司法改革”就可以应付了。
  
  不过,这是我们追求的司法改革的所有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追求的司法改革不是为了防止法官、法院的腐败,而是为了防止整个国体更大范围的腐败和道德意义上的溃败。我们将希望寄托于法院司法独立,寄托于法官审判独立,我们是不是还忽略了什么?!
  
  法官群体的政治利益诉求!
  
  承认法官群体的政治利益诉求,远比各种树立道德楷模的不确定方式更为真实和有力。如果我们的司法改革,不论属于“政治性的司法改革”还是“技术性的司法改革”忽视或者隐藏起这个群体的政治利益诉求,都是不真实的。如果我们讲求法官的政治利益,(这里的利益指的是韦伯式的:不是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是涵盖了政治声誉意义上的利益。)那么是不是更加强化了法官自身的荣耀感?
  
  回到文章开头:我们愿意把法官放置在第三等级里还是把他们放置在第一或者第二等级里?
  
  不论放在哪个等级,有一点必须明确:依靠他们。否则摇摆不定使得这个群体也在面对极端政治情势时不忠诚,那可真就不是司法改革了。路易十五说,他所面对的是一场暴乱时,他手下的大臣铿锵有力的回答道:“陛下,这是场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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