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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是未成年人检察改革的基本方向
2010-11-02 作者:姚建龙 来源:作者博客
  姚建龙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根据传统的检察理论,未成年人主要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角色走进检察视野中的,而检察机关则主要是犯罪的追诉机关。在这样一种传统观念中,检察机关往往看到的只是需要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需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当做了“小大人”,其特殊性难以——也没有必要得到检察机关的应有尊重。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观念的进步,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日益受到重视。检察机关这样一种只见“犯罪嫌疑人”不见“未成年人”的狭隘视角,日益显得不合时宜。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率先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作为检察机关一个“专门”的职能来对待,这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创设的开始。经过近二十五年的发展,全国检察机关中已有超过40%的公诉部门内设了专门的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的省市还建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少年)检察科(处)。但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是,迄今为止未成年人检察还远没有能够发展成为检察制度中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总的来看,除了上海等少数省市外,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少年审判一直居于引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地位,并逐步在法院工作中获得了较为独立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主持召开了五次全国少年审判工作会议。截止2006年2月,全国有2219个少年法庭,7018名少年法官,基本上做到了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理。2006年下半年,最高法院还统一部署在全国试点独立建制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均统归少年法庭受理。这一试点改革大大提升了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地位,也提升了少年审判工作和少年法庭在法院体系中的地位,同时也强化了少年审判制度的独立性。
  
  与国外司法制度不同的是,我国检察机关具有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而并非单纯的国家公诉机关。其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居于前承公安,后启法院的脊梁骨地位,在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这样的脊梁骨作用之所以没有体现出来,既有制度设计的因素,更有观念上的偏见。需要清醒认识到的是,在面对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处于困境状态(包括犯罪、权益受到侵害两大基本类型)的未成年人时,检察机关应当凸显其“国家监护人”的角色,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积极且充分的发挥检察职能,去保护他们、挽救他们,而不应单纯地体现为犯罪追诉者或者消极法律监督者的角色。
  
  完成这样的角色转变,需要制度的保障。近二十五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发展的最大障碍是传统检察职能的配置将未成年人保护职能肢解到了不同的内设职能机构中。例如当一个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入检察视野后,将分别得到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的分别“关照”,但在任何一个部门中,涉罪未成年人都不是主角,其所享受到的待遇是按照理性的成年人为假设对象而设计的制度模式,“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并没有(也难以)受到应有的尊重。这样的制度设计显然不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优势,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基本的职能之一,而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简称“未检一体化”)。未检一体化的目标是“提升专业能力,集聚资源优势;形成挽救合力,填补保护真空”。具体来说,未检一体化的核心内涵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未检机构职能一体化。即参考法院少年综合审判改革的经验,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分割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壁垒,至少将以下五大基本职能统归未检机构:(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能;(2)未成年人监所检察与社区矫正监督职能;(3)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职能;(4)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职能;(5)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二是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即充分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动公安机关落实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促进公、检、法、司均提高专业化素能,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无缝衔接。不久前,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的建立和完善。
  
  三是社会支持一体化。即集聚国家力量(民政、教育、文化、工商、妇联、共青团等)和社会力量(专业社工、志愿者、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等),将较难为检察职能所容纳,但又为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所必须的工作,交给社会支持体系去承担。
  
  回顾未检制度近二十五年的发展,并参考少年审判改革的经验,我们认为推动未检一体化的关键是应首先在检察机关内部打破由不同职能部门分割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格局,实现未检机构职能的一体化。在此基础上可以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一体化及社会支持一体化的建立和健全。
  
  在我国检察机关现行的内部评价机制下,未检一体化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独立设置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以有效改变未成年人检察依附于成人检察的状况并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更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力量中将增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和稳定的检察官队伍。这既是检察制度的一大发展进步,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之大幸。
  
  【本文主要观点曾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北京-2010年10月)上主题演讲的基本内容。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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