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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重化工业要鼓励与规范并重
2010-09-25 作者:朱丝语 徐杰 来源:《中国改革报》
  近些年,我国产业结构失衡问题有日益突出之势。其中一个显著的现象,是重化工业的高速发展。2000年以来,我国重化工业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逐年攀升,2000年为 59.9%,2003年跃升到64.3%,2007年进一步达到70.9%。进入2010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步消失,我国重化工业重新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针对这一现象,不少学者持批评的态度,认为重化工业的过猛发展虽然带来GDP的快速增长,但其发展中存在不少不合理的因素,也直接导致了产能过剩、环境污染等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辩证地来看待这一问题。
  
  重化工业高速发展的合理与不合理
  
  我国当前重化工业的高速发展,有着充分的合理性。
  
  首先,这是世界各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重化工业的发展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产业结构演化的必然趋势。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全面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都先后经历过重化工业高速发展的阶段,其主导产业也大致相同,主要是汽车、机械制造、钢铁、石化等。可以说,重化工业的高速发展是我国完成工业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是我国工业化进程达到一定高度的表现,其高速发展的势头在未来的10年左右时间里仍将持续。
  
  其次,重化工业的发展是中国经济增长中旺盛的需求所导致,并为中国的经济增长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长期以来,重化工业的发展帮助中国完成了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的积累。自 2000年至今的9个年头里,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的发展势头,离不开重化工业的贡献。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在出口严重受挫、消费难以大幅拉动的情况下,重化工业为我国经济“保增长”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重化工业的发展还为中国打造了完善的工业结构。在亚洲金融危机和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所受的冲击相对较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完善的工业体系使得我国基本上能够依靠本国的市场,实现自我发展。拥有完整的工业结构和重化工业优势,也使得我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在制造业这一环节中拥有不可动摇的竞争力。
  
  但是,在我国重化工业的高速发展中,确实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成分。
  
  一方面,由于一些体制上的原因,我国重化工业的回报率过高,出现了“谁投资谁就赚钱”的效应,导致投资过热。据国家统计局数字,1999年至2006 年,我国工业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71,773亿元,是1979年至1998年的3.4倍。我国工业企业利润年均增长38.7%,是历史上增幅最高、增长稳定性最强、增长质量最好的时期。其中,以重化工业为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利润率更高。过高的回报率部分是由于旺盛的需求,但也有部分是建立在偏低的资源能源品价格之上的;建立在不合理的一次收入分配格局之上的;建立在地方政府廉价的土地和财政税收优惠基础之上的。资金门槛过高导致的竞争不足也是导致重化工业投资回报率过高的重要原因。重化工业一般投资额巨大,使其成为大型国有企业密集的“大国企俱乐部”。大量资金量不足、融资能力受限的中小型企业难以进入这一领域,使得重化工业实质上竞争不充分,其高回报中含有一定的垄断利润成分。
  
  导致重化工业高速发展的另一方面原因在于,GDP 崇拜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投资重化工业。重化工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所涉及的投资额和营业额巨大,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大量的税收收入。一个地区如果上了一个几十亿的大项目,其在税收上所作出的贡献,可能大于几十万家民营小企业或服务型企业。地方政府官员或出于政绩的需要,或为了手中拥有更多的资金“好办事”,往往通过提供土地、资金、税收、环境保护等方方面面的优惠,大力鼓励或积极吸引大型重化工业项目在本地落脚。由于中小企业对政府税费收入贡献不大,政府总是有意无意地忽视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
  
  重化工业过猛发展可能带来诸多不良后果。第一,重化工业一般不是劳动力密集型的,因此不利于提高就业率。第二,重化工业的高速发展造成了大量的产能过剩。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萝卜快了不洗泥”,部分重化工业的产能过剩现象越来越突出。 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其中列出的产能严重过剩的产业中,重化工业占据绝大多数。第三,重化工业过快发展还加剧了产业结构失衡,导致三产之间以及工业产业内部结构失衡日渐突出。另外,相当一部分重化工业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产业,短时间的过快发展不仅造成对资源的极度索取,对于环境也造成了过大的压力。
  
  “十二五”期间应理性推动重化工业发展
  
  根据工业化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重化工业目前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十二五”期间,我国重化工业仍将维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以钢铁业为例,截至2015年,我国钢铁业的产能应能达到8亿吨左右的规模,到2020年将会达到最高峰。因此,基于以上的分析,政府应该积极着手,克服重化工业发展中的不合理因素,使重化工业在理性的动力推动下,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当前,政府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规范重化工业的发展:
  
  首先,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降低其对重化工业项目投资的热情。地方政府出于税源和业绩的考虑,采取各种鼓励性措施来吸引重化工业项目落脚,对于他们来说也是理性的选择。但政府在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不能过多地向重化工业行业倾斜,尤其是一些明显出现产能过剩的产业。今后,应管理好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限制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向大型重化工业项目直接投资。
  
  其次,加快完善资源能源品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我国资源能源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这些产品的价格总体处于较低水平,使用者的税收负担较轻,导致使用上的低效率。应通过完善资源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利用市场化的手段来实现优胜劣汰,使真正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企业在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从而提高整个产业的集中度和效率水平。
  
  再其次,通过抑制产能过剩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使重化工业实现产业升级。产能过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场经济发展必然产生的过剩,又有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所导致的过剩。对于一些严重过剩和落后的产能,应严格执行关停并转。应逐年适度提高重化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标准,这样也可以使一些不能达标的企业退出市场,产能得到整合,从而降低重化工业在能耗和污染方面的副作用。
  
  (作者单位分别为:郑州大学、国家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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