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静云、戴圣鹏在《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4期撰文认为,慈善既体现了人们对构建美好社会以及美好生活的愿望,也蕴涵了人们对社会、他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其社会责任体系中包含着慈善责任。慈善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居于最高层次,是企业主观意识到的自主自愿承担的责任,它不具有强制性特征。企业承担社会慈善责任,符合社会的倡导与公众的期望,但其对慈善责任的承担是有限度的,即企业承担社会慈善责任应与自身的承受能力和企业自身的正常生产以及可持续发展相适应,应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