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消除“三俗”生存土壤
2010-09-14
作者:梁炜
来源:陕西日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深化我国文化体制改革问题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要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国内外舆论高度关注,热评四起。有的人呼吁加强国家立法,运用法律武器遏制“三俗”之风盛行;有的人主张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要“有所作为”,应迅速掀起封杀“三俗”的新战役。但笔者以为,抵制“三俗”之风,根本之策在于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积极引导、培育优秀文化,大力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文明与不文明、高雅与低俗往往在相伴随中产生,在相对立中存在,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只有纯粹的文明和高雅,更不可能存在纯粹的不文明和低俗。文明社会之所以区别于蒙昧社会,就是因为文明的思想意识代表着社会的主流和方向,高雅的精神成果占据着意识形态的高地和空间。文明力量以其强大的道德感召力和主流凝聚力,把那些庸俗、低俗、媚俗的现象从人们思想深处给予否定,使其不能大行其道,从而保证了人类社会始终朝着文明、健康、向上的方向前进和发展。
应当承认,在文明战胜不文明、高雅战胜低俗的过程中,法律的力量、政府的管制等强制手段发挥的作用是重要的。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期,通过“Schenck诉合众国”案的判例,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法律底线,即著名的 “明确而现实的危险”标准。20世纪后期,又针对公共媒体低俗成风的陋习,通过“联邦通讯委员会诉太平洋基金会”的判例,确立了言论自由的另一个法律底线,即被法律认定为低俗秽语的七个词,公共传媒是不能随意使用的,这说明公共传媒的庸俗、低俗、媚俗之言行举止,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政府的规制。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的力量、政府的管制等强制手段不是根本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只能对人的行为直接发生作用,对人的思想则无法直接干预。在法治社会中,从道德水准层面来讲,法律的强制规定只是社会的最低要求。法律只能禁止人们去干坏事,但不能强迫大家成为好人。也就是说,个人的道德操守和品位格调是不能通过法律过分干预的。
如果说,运用法律手段和政府行政强制对文化领域的“三俗”之风予以管制是政府权力所及,那么,发掘、培育、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在全社会凝聚基本共识,从根本上消除“三俗”之风赖以生存的土壤,则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对某些低俗风气的封杀,可以治标,但却不能治本。优秀文化战胜低俗文化,靠的不是权力封杀,而是优秀文化自身的道德感召力和主流凝聚力。因此,在坚决抵制“三俗”之风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发扬科学的精神,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根本问题上不缺位,在法律尺度上不越位。
显而易见,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入手,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与创新,建立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为此,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改革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在文化体制、机制建设上抓好以下工作。
首先,积极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要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加快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稳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其次,努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推进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再次,大力兴办文化产业。以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的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最后,着力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要真正从群众的需求出发,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吸收借鉴世界有益文化的成果,推出更多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