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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概念的解析
2010-09-14 作者:刘进田 来源:西安日报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理念。保障权利,则是实现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最为合适的制度和最根本的基础。没有权利观念和制度,以人为本就只能停留在观念层面,难以成为人们的切身体验和真实感受。
       
        权利制度的产生和兴起,是同以人为本的价值的产生和实现相呼应的。把以人为本与权利制度连接起来的中介是市场经济制度。对于市场经济来说,以人为本价值既是描述性范畴,又是规范性范畴。以人为本价值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根据、出发点和道德合理性基础,就此而言,以人为本对于市场经济是一个描述性、事实性概念。但市场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交换的手段是金钱货币,因而市场中的人容易把商品、货币这些“物”作为追求的根本价值,即把手段价值变为目的价值,从而离开以人为本价值,而迷恋以物为本价值。就此而言,以人为本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又是规范性概念,即它可以矫治市场容易陷入的以物为本价值迷惑。怎样使市场经济更好地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初衷,避免以物为本对以人为本的消极作用?权利制度就是应此问题而产生的。
       
        首先,权利的主体是个人,这保证了个人的价值主体地位。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是自本自根的个人。以人为本的最为真切的命意是自己以自己为本。以人为本就语文学地理解也可以理解为他人以自己为本或自己以他人为本。但在现代社会这两种意义上的以人为本都难以作到。真正有操作意义的以人为本其实就是个人以自己为本,这也是一个人人都能体验到的切己事实。把以人为本中的人理解为个人,理解为市民、公民、选民,以人为本才能定在于每个人的存在事实之中,否则它就难以从观念过渡到实践,难以从主观过渡到客观。权利制度就是能将以人为本从观念层带到实践层,从主观层带到客观层的根本制度安排。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教授)
        
        其次,权利的内容是利益,这保证了以人为本的客观现实性。这里的利益主要指的是物质利益,是所有权所包含的财产性内容。因而当运用权利来实现以人为本时,首先要关注和满足的是人的物质利益。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物质利益为本,物质利益是其他利益的基础。权利观念和制度使人有权追求和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对物质利益的肯定和实现保证了以人为本的客观现实性。
       
        第三,权利的形式是要求或主张,要求和主张是理性的一种能动的意向性、态度和积极建构。要求意味着理性对物质利益的价值肯定,由于这种肯定使得人能理直气壮地追求物质利益,不再把求利视为不正当的小人之事。这就肯定了人的幸福价值,使以人为本具体化为以人的幸福为本。
       
        第四,权利的文化条件是相互承认,相互承认能够保证以每个人为本。因为相互承认是指人对他人权利的承认,这是个人对个人的相互义务,这一承认、义务的内容就是不损害他人。不损害他人就是承认他人具有与自己一样的权利。这样权利就作到了以每个人为本。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权利就是肯定自己是人,并承认他人是人。不损害他人也保证了以人为本的普遍性。“不损害他人”与“帮助他人”比较起来是大部分人可以作到的。它是对人的低度要求,因而可以避免人的虚伪。
       
        最后,权利的政治条件是国家公共权力对权利的保护,这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职能是保护个人权利,这是国家及其领导者以人为本的基本形式和途径。国家及其领导者要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为此国家要实行宪政民主制度。宪政民主就是要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国家因此必须实行法治,法治的真谛是权利,因而实行法治就是落实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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