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铅中毒事件频发之法律反思 王灿发:环境法基本原则需发生根本转变
2010-09-06
作者:佚名
来源:法制网--法治周末
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现象,王灿发认为固然与环境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有很大关系,但从根本上还应与国家整个发展战略紧密相关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莫静清 法治周末记者 廉颖婷
湖南嘉禾、四川隆昌、江苏大丰、广东清远、陕西凤翔、河南济源、福建上杭、昆明东川、湖南武冈———近两年来,这些分散于全国的地名因为“血铅”集体进入公众视野。
“我国的环境污染危害已经到了一个集中暴发期。”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在王灿发看来,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执行和遵守,而环境执法的困境没有得到根本缓解。具体存在的问题有:地方政府缺乏执行环保法律的压力和动力、环境管理体制制约着环保部门的严格执法,此外,环境执法腐败也加剧了有法不依的情况。
“虽然国家一直在努力解决,但直至目前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缓解,环境指标纳入政绩考核、环保管理体制调整、环境执法腐败的遏制都还没有十分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加以保证。”王灿发认为。
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现象,王灿发认为固然与环境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有很大关系,但从根本上还应与国家整个发展战略紧密相关。“试想一个国家还只是粗放型的发展经济、仍然把经济发展凌驾于环境保护之上,就算再严格的环保立法也不可能得到执行和遵守。”王灿发说,“要想从源头上遏制血铅等环境污染事件,则必须从发展战略的高度,对过去一些原则进行反思和改变”。
“首先是协调发展原则需要变为环境优先原则。其实从我国环境相关法规中已能看到这一趋势。”王灿发具体阐释道,“《环境保护法(试行)》里,协调发展原则就已确立,这条原则被表述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而我们注意到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这一表述变成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王灿发认为,目前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也有必要变为风险防范原则。防治结合的原则,立足于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预防,对于没能有效预防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给予治理。这一原则看似合理,但其中却包含了允许一定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存在,这实际上就已经在人们的心理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即如果没能得到预防,还是可以治理的。现在我们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风险防范原则必须要得到重视,否则,强大的经济能力必然使得环境问题防不胜防。
“我国最近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也开始体现了风险防范的原则。如果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中也能贯彻这一原则,一些建设项目便再也不能以其环境影响尚无科学充分证据为由而仓促上马。”王灿发说。
王灿发建议,达标合法原则应变为不得恶化原则。“目前我国对污染物的排放实行达标即合法原则。一个建设项目,虽然有较多污染物的排放,但如果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建设和运营。从环境保护的要求来讲,好的环境是不应让其恶化的。不得恶化原则的实行,将从根本上改变排污合法的观念,只要你的建设会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就不能说是合法的,就有预防和治理的义务,也就可以为解决排污达标仍然污染、扰民的问题提供法律根据。”王灿发说。
面对层出不穷的各地血铅异常事件,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认为,处理好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还要抓源头,政府、企业都要提高环保意识。这其中还包括环保标准的制定。“之前由于经济技术条件的限制,而环保部门很多的标准制定也都并不征求卫生监察部门的意见,这就很容易在标准制定中忽视人的健康需求标准。但这一现象正在改变。”据潘小川介绍,环保部即将成立一个环境与健康方面的委员会,此次也将邀请卫生监察方面的专家担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