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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成败取决于“专职协商”水平高低
2010-08-17 作者:佚名 来源:《学习时报》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日前做客人民网时透露,目前全总正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工资条例》。此外,今年全总计划投入 1000万元,先在 10个省(市)总工会、城市总工会开展试点,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达到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基层工会,都能按需聘用专职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早在 1996 年 5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就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随后,《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纷纷设置专款专条,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较为细致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我们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并不算短,法律也不算不周全,可是,就员工的切身感受而言,工资集体协商基本还停留在纸上。造成这种状态的直接原因是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行使职权的空间有限,最重要的是缺乏“专职协商”人员从专业的角度来帮助员工与资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在实际操作的层次上,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推力是工会。但基层工会干部“不敢谈”、 “不会谈”的情况决定了工资集体协商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既然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来推行,那么,就要解开各级工会身上无形和有形的束缚,在公共治理中释放工会行使职权的空间,放行工会充分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需要高度智慧与专业技能的行当,必须引进大批专职协商人士的加入,通过他们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精神,与资方进行博弈,打破支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劳资双方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的格局,进而实现劳资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之中站在同一平台上,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起来,改变基层工会在处理与资方劳资纠纷中的从属地位。
  从欧美社会历史来看,工会力量的强大,除了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具有坚韧的战斗力,具有广泛的动员力之外,突出的一方面,就是工会组织在领导与资方的利益博弈之中,具有知识广博、谈判技巧出众的专业人员出谋划策和出面与资方谈判分不开。这些谈判高手作为工会与员工的代言人,不仅精通法律法规,熟悉资方生产经营情况,掌握资方老板的处事方法和特点,尤其是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客观因素更是了如指掌,他们在与资方谈判时常常能够出奇制胜,但凡员工为增加工资与资方谈判,就能看见他们的身影,而每次谈判取得成功都离不开他们的努力奋斗。这些专业人士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受到了员工的尊敬与认同。
  工资集体协商成败取决“专职协商”水平高低。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专业协商”人员队伍,需要我们从工资集体协商的特殊性入手,从基层工会人员构成入手,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招聘”与“自培”相结合上,不仅要把社会中知名的法律人士引进来,而且要从工会人员中培养“专业协商”人才,实现兼职与专职相结合,达到兼职与专职的互补,降低协商谈判的人力成本,提高协商谈判的效率,优化协商谈判的进程,进而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在“专业协商”人士的运作之下,成为平缓劳资关系、增加员工收入、助力建立内需社会的平台,从而使工会的社会责任更清晰,更关照社会大局,也更善于行使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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