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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权不能这样转让
2010-08-17 作者:宫希魁 来源:《北京日报》
  目前国内有些地区和城市从良好愿望出发,制定了过于超前的发展规划和改造计划,在财政拮据的情况下,拿不出更多的钱用于公用设施建设,便将目光投向民资。把拟建的公用设施项目向社会招商,“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有偿出让公园、动物园、公交线路、公路、停车场经营权;把城市土地、道路、桥梁、污水处理、供水、供气、供暖、环卫、公交、出租客运、公园、广场、消防等有形资产和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等无形资产统统纳入产业化经营的范围。总之,要通过上述种种办法广开财源,为大规模的城建筹集资金。
  禁止民资进入公用设施投资领域,显然是一种僵化的不恰当的做法,也不符合中央精神。但是,民资进入公共领域,有一个前提条件绝不能放弃,这就是保证公共用品的性质和社会职能不被改变。如果把公共用品演化成为私人盈利目的服务的物品,那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不能因为有什么人愿意出资缓解了政府的燃眉之急或迎合了政府为追求 “政绩”而确定的扩张偏好,就轻易转让这种社会公益权。
  私人资本的天性是盈利,它不会因为进入了公共领域而改变这一本性。那些由私人投资建造的公用设施,必然通过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来收回投资成本,以最终达到盈利目的。由此导致地价上涨、企业经营成本加大、居民消费价格上扬、投资和商业环境恶化等一系列不良反应。一旦经营不善、亏损增加或破产倒闭,其公益事业的性质决定了政府不能撒手不管,在最坏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兜底是其必然的结果。
  有些官员津津乐道于“不花政府一分钱”搞成了多少个大项目,岂不知这些费用常常通过价格渠道,层层转嫁到了企业、居民头上。本来应该由政府出钱办的事情,政府却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一句托词推向了社会,但税收和收费不但不减,有时还有所增加,显然会加重纳税人负担。
  公用设施的这种所谓“市场化”运作,也导致了资源配置上的极大浪费。偌大的一个公园,空空荡荡,里面没有几个游人,而老头老太太却只能挤在墙根底下打扑克、晒太阳;修好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价格偏高,营运性汽车绕开它专跑乡间旧路;修好的店铺由于租金太高,商贩无力租用,大量闲置,而地摊生意却久禁不绝。所有这些,追其根源,都是政府向社会转嫁负担而导致收费增加的结果。
  要纠正以上不良倾向,可从以下主要环节着手:
  第一,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提供城市公用设施等公共用品,是政府必尽的职责。政府的有限财力,主要应该用于服务社会利益的公共用品。其最终目的不是赚取商业利润,而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第二,修正大而无当的发展规划和改造计划。那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坚决砍下来;要强化项目的规划和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不搞一窝蜂;要充分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量入为出,留有充分余地;而先确定盘子,后筹集资金,不怕撑破肚子,这种倒置之举必须废止。
  第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可过分超前。基础设施建设适当超前,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过分超前就不可取了。有的人用一种浪漫的想象力极力渲染基础设施超前建设所能带来的种种好处,结果是,飞机场建成了,航线开通了,却因乘客稀少而无几架飞机起降;通过优惠政策兴建的大型商业设施,严重过剩,毛利率直线下降;大面积的草坪,由于干旱缺雨,浇水养护,不堪重负。因此,不能仅凭浪漫的想象去描绘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牵动作用,要对当地的资源优势、市场竞争力、人文环境等因素综合加以分析论证,科学地确定基础设施投资的规模和节奏。
  第四,出让公用设施经营权,一定要谨慎行事。很多公用设施,它的性质不适合商业性经营,搞商业性经营必然损害公众利益。这种设施的经营权就不能出让。有些设施可以全部或部分出让经营权,但政府必须负起规范和监管的责任,以防止因盈利动机的恶性膨胀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者为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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