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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不少维稳措施缺乏法治意识
2010-08-17 作者:田成有 来源:《北京日报》
  对于管理体制来说,社会管理的好坏不在于社会当中有没有矛盾,而在于制度是否能容忍矛盾和冲突。一些地方推行的“一把手负责”、“一票否决”等做法,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假定之上,以为没有矛盾才是好制度。实际上好的制度不是消灭冲突,而是能够容纳冲突和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我们要转变过去那种“严防死守”、“把一切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工作思路,学会用动态的稳定观来解决问题,增强体制内对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容纳能力,提高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认识和水平。各类社会矛盾长期积累、不满和怨愤不能得到释放和解决,拖延越久,风险就越大,治理的社会成本也就越高。只会机械、简单地运用“物质满足”、“物质诱导”,采用“运动式”的方法,“花钱买平安”并不可取,政府一旦“乱开口子”,不问情由地一味迁就或粗暴打压,只会造成社会的不断对立和管理规则的形同虚设,只会引发大量同类或相似的矛盾涌现,让政府陷入更大的社会矛盾漩涡之中而无法招架。越是严峻的问题,紧迫的问题,就越不能以权代法,就越要注意规则和讲究法律。
  在化解社会矛盾时,管理者首先必须问清是非曲直,然后再去适用同一的法律规则,创新社会管理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我完善,而不是试图追求管理手段的别出心裁、五花八门,在对待社会管理的问题上,管理者必须保持清醒头脑,重视社会导向,着眼长远考量,切忌追求表面的平静而忽视背后的危险。特别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的“民意”认定上,决策者决不能以牺牲此“人民”的利益去满足彼“人民”的无理要求,或者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来满足个别人的无理要求。否则这个社会就会认同“光脚不怕穿鞋”,“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潜规则,而所谓的规则也就会无奈地沦为管理者书架上的摆设。
  社会的管理必须依靠法制,社会秩序的营造一刻也离不开规则,与“运动式”治理模式相比,制度化的治理模式虽然不是声势浩大的“扬汤止沸”,虽然难以在短时间内起到立竿见影的结果,但“一刀切”、“一阵风”的矛盾治理方式往往治标不治本,甚至许多矛盾被掩盖起来,转化为长期积累的不满和怨气。法制化的矛盾治理机制是稳妥有序的“釜底抽薪”,是着眼于利益关系的根本性调整,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息访罢诉、解决问题。我们要实现由“运动式”推进向长效化管理转变,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反复告诉我们,法治才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效果和长期的效益。
  从管理方法来讲,社会管理不得要领,不得章法,治标不治本,只会惹出更多、更大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社会管理作为一门大学问,要顺应城市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努力掌握新时期社会管理的规律。化解社会矛盾要避免“行政方法不能用、经济方法不好用、法律方法不会用、思想教育不顶用”的尴尬,实行法律的、政策的、经济的、行政的、道德的等多种手段并用,教育的方法、协商的方法、疏导的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靠捂、靠盖是行不通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功夫放在长效管理机制的构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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