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理念构建社会和谐
2010-08-17
作者:朱玲
来源:《解放日报》
经济法倡导整体主义法理念,是指法对社会的假设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依附于其中的个体如同细胞一样相互依赖,各具角色功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体主义法理念起源于孔德、斯宾塞的社会学有机体观念,后为十九世纪末兴起的社会法学派所吸收和强化,是真正意义上经济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经济法责任具有二重性
从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历史来看,19世纪末,西方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化大生产导致分工细化,交易的互换性、平等性被打破,人与人之间的职业差异变大,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继而,市场出现失灵,社会成员的身份及在社会中的角色分化。与此同时,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更多地需要依靠专业人士提供,而不再是自给自足。互补协调成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的必需,社会依赖性空前增强并相融相合。
社会整体观念只有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基础上才得以体现,而经济法也正是这个观念下的制度产物。发达的社会分工导致的依赖和互动,使得社会经济愈发成为一个有机整体,需要有权威代表来干预和统筹。这就要求国家担负起组织整个经济、统筹各个细胞的任务,而不再是过去的“守夜人”身份。国家作为社会代表,从整体利益出发,为维护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有效发展,对有机整体和构成整体的功能个体的关系以及各个功能个体之间的关系予以调整,这一法律规范即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经济法是整体经济发展之法,其思想出发点就是整体主义社会观。社会是一个整体,有独立的利益,不是个人的简单总和与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经济法通过协调功能个体与有机整体的关系,达到各个社会角色间的协调,从而实现社会经济持续稳定有效发展。比如有商家卖假冒伪劣商品,所幸曝光得早,购买的消费者都尚未使用,或者根本没有人购买;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看似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消费者从此对商品、对商家产生不信任,交易成本增加,这种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无形损害恰是更严重的损害。所以,经济法的责任具有二重性,除了对直接受损对象的责任,更不能忽视的是对不特定对象的损害责任,因为它会破坏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可见强调整体主义社会观是十分重要而又颇具现实意义的。
实现协调平衡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整体主义法理念观点虽新,但有其理论基础和相当深厚的历史积淀,能够解释并指导经济法乃至其他法律的实践。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社会科学血脉相通,整体主义法理念同样适用于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实践。
具体而言,整体主义法理念作为经济法的方法论,与马克思现代性思想相一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有机体思想是唯物主义整体观的根本体现。这一思想认为,整体对部分有无所不在的优先性。对此,毛泽东同志进一步阐释说:“搞社会主义建设,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综合平衡。革命是科学,经济建设也是科学。”整体主义法理念正与此契合。
众所周知,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其理论前提就在于将社会视为一个“活的机体”。从空间结构上看,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区域公平、产业公平即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整体公平原则中的空间角度所指;而从时间绵延上看,经济法整体公平原则中的历史角度所指的代际公平,也就是可持续发展所意蕴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分配。
如果再进一步扩大整体的范畴,人其实也处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之中,人类的生存和持续发展依赖于自然有机体。作为自然的一分子,走出人类中心主义,自觉维护自然整体并与自然界其他物种相适应相协调,实现和谐与自然价值,是社会与人的价值实现的基础。由此可见,协调、平衡、可持续是有机整体的观念,更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