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国民收入实现了大幅度提升,人均GDP从1990年的1644元人民币升至2007年的18934元。然而在收入总量增长的同时,收入分配却出现了整体性、系统性失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差距全面扩大,总体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都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2.垄断部门的收入呈快速上升趋势,与非垄断部门差距在逐步加大。3.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收入所占比重大幅下降,资本收入比重持续上升。同时,政府收入在经历了长期缓慢增长后,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大幅度增长。4.收入再分配向政府倾斜,居民收入再分配比重亦然下降。5.隐性收入规模庞大,收入分配透明度差。
收入分配失衡影响人的发展
当前中国收入分配的整体性、系统性失衡,对人的发展产生着极为深刻的影响。
1.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的经济不自由,引发低收入群体实质自由的系统性损害。
在现有的收入分配状况下,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并不意味着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充分实现。收入分配结构性矛盾的扩大导致在中国逐渐形成了以收入分配水平与方式差异为基础的若干社会群体,主要包括政府权力利益群体、国有垄断部门利益群体、外资经济利益群体、民营经济高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以城市中等收入者为主)、农民(包括农民工和农村低收入者)和城市低收入群体七大群体,其中前四类属于高收入群体,而后两类属于低收入群体。收入分配在这几大社会群体中的巨大差异,体现了低收入群体在收入分配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丧失。低收入群体的经济不自由会导致低收入群体在其他方面的不自由,难以实现自身人的发展,甚至当其他方面的自由受到侵害时,因无力维护自身权利而成为侵害的牺牲品。特别是,当这种现象不是分散地发生、而是系统性地发生时,社会的全面发展就将受到极大阻碍。
2.初次分配不公平导致的可行能力下降,严重影响了个人发展的实现。
有观点认为,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可以通过再分配中的补偿进行矫正。但是这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首先,再分配中庞大的转移支付不仅对政府财政是一个巨大负担,而且对再分配的转移支付机制的效率提出了较高要求;其次,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有意愿和能力通过再分配的干预政策实现收入分配公平还值得进一步研究;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初次分配不公平对于人的发展的损害超出了收入再分配的补偿。如果将收入分配的关注重点集中于收入带来的可行能力的扩展,而不是收入本身,就会发现,再分配中的补偿只能对收入进行矫正,而对于个人可行能力在初次分配中的损害则难以补偿。例如,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的低收入会引起并扩大对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排斥;长期的低收入不利于人们自信心的树立,从而导致其对于自身发展的放弃;长期的低收入还可能损害人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而其中有些则是无法恢复的;等等。因此,必须对于当前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加以重视,而不是依靠再分配中的补偿加以解决,否则,人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限制。
3.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所造成的公共服务缺失,导致了自由行使成本的增大。
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向政府收入的显著倾斜,体现了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严重偏好于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高、评价期短且易直观进行的公共物品供给,而对于私人收益低、评价期长且难以直观进行的公共服务的供给则偏好有限。在这种状况下,有效的公共服务就变得严重缺失。而公共服务的严重缺失甚至“逆向供给”,对于人的自由发展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影响:首先,应当享有的公共服务无法正常获取,特别是相关的社会机会无法充分享有,从而影响人的发展的充分实现;其次,为了获得公共服务的正常供给,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在支付了税收以后再对公共服务供给进行“二次支付”,这大大增加了享有公共服务的交易成本。
4. 收入分配的隐蔽性影响对经济发展方向正确性的判断。
规模庞大的隐性收入造成的收入分配的严重不透明,加剧了社会对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的质疑。这种透明性保证的丧失必将导致社会信用的严重破坏,特别是对于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怀疑将会导致对于整个社会系统性公正缺乏信任。在此基础上,一旦这种社会观念形成并成为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伦理标准,就会大大增加政府进行社会安排的成本,降低其效率,从而严重影响人的发展的实现。
5.收入再分配中的税收偏差,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
政府收入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的持续增加,除了经济增长及其增长方式的因素外,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也发挥着一定作用。2006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实行了25年之久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而后,2008年3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1600元提高至2000元。虽然在短短两年时间内,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两次调整,但是与不断提高的个人名义收入和生活费用相比,起征点仍然偏低,从而对许多本应进行补助的中低收入者进行了征收,结果非但没有扩展,反而降低了其有限的基本可行能力。然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高收入群体中许多收入是隐性收入和可异化性收入,因而可以规避税收征缴,因此,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影响有限。相反,中等收入群体由于其收入主体是合法的显性收入而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承担主体。因此,现有个人所得税的偏差,不但不能有效抑制非法收入,而且严重阻碍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成长,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制定促进人的发展的收入分配政策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其根源之一在于,对其处置仅仅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待,而不是从人的发展的角度看待。因此,需要树立新的收入分配观,从促进人的发展的角度看待收入分配,制定与实施全新的收入分配政策。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垄断的管制,消除垄断收入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采取的措施应当包括: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消除行政垄断;在垄断行业和自然垄断行业的非垄断业务,通过管制改革,降低进入壁垒,引入竞争机制,逐步降低垄断程度;对垄断部门的收入加强监管,取缔违法收入,限制过高收入;增加垄断部门收入分配透明度,扩大对于垄断部门监督的公众参与,形成对于垄断收入的全社会参与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劳动收入比重,提升初次分配的公平性。由于收入不公平导致的可行能力的损害难以完全由收入转移来补偿,因此,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应当集中于实现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公平,而不是试图通过再分配中的收入转移对不公平进行补偿。为此,应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劳动收入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升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公平程度。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评价机制,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针对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缺乏和自由行使成本上升的问题,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政府职能有效供给保障机制,实现公共物品供给的规范化,特别是通过建立科学的激励和评价制度、体系与手段,以及结合公众参与度的提高等综合手段,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改善其调控收入差距的效果。针对现有个人所得税体系在对非法收入抑制不力和阻碍中等收入群体成长方面的弊端,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显著改善其调控收入差距的效果。新措施应当包括:提高税收起征点,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收入;改革现有税率,实行更加合理的累进税率,实现对于不同收入更有效的差别调节;加大对于隐性收入特别是黑色收入的监控、收缴力度,有效调整收入结构;针对收入差距较大的不同地区,适当实行差别税收;特别是,针对收入的性质而不仅仅是收入的高低对金融、电力、能源、运输等行业和部门进行重点征收,既有效抑制少数群体不合理的垄断收入,又充分保障多数群体的正当收入。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