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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讨论通过
2010-06-2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山大学新闻中心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师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制定《中山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日前,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了该《规范》。《规范》包括总则、基本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机构和职责、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和认定、处理和申诉、附则,共六章计14 条。
  《规范》适用于在中山大学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以中山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学位等)的各类人员。
  《规范》指出,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务必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并遵守相应学术道德规范。《规范》详细列举了学术道德规范的内容。比如: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参加校内外各类同行评议时,对评审对象要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其要求基本涵盖了学术领域的各有关活动。
  《规范》指出,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关的具体规定。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医学科学处)为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工作机构。对违反学术道德诸项行为的举报,应当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者应提供检举书,并应具体指陈检举对象、内容及附证据资料。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并展开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正式的调查报告,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提请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此外,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在未获举报情况下,对可能的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组织开展调查。校长办公会将根据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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