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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处理学术不端是静悄悄的么?
2010-06-12 作者:熊丙奇 来源: 
  教育部前日举行高校学风建设视频会,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陈希重申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零容忍”。在会上,清华大学党委书记胡和平介绍了该校处理的几起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撤销医学院教师刘某的清华教授职务,并解除聘用合同;对一名履历不实和论文一稿多投的教授职称申请者,取消其两年的申报资格;对发表的文章涉嫌抄袭的一名博士后作出退站处理。(新京报6月9日)
  
  媒体以“清华党委书记自曝多起学术不端行为”为题,对此进行报道。同时借用教育部副部长的话,肯定了大学的这种自我纠错——陈希肯定了学术圈内的自我纠错。他说,许多学术不端行为因过于专业,不易被外行识别,只有同行才能作出科学的判断。
  
  大学能发挥学术共同体的作用,自查学术不端,做出严肃处理,这是我们一直期盼的。清华大学对学术不端的处理,貌似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可是,那一句“自曝”,却颇具深意——学术不端的处理,难道是静悄悄进行的吗?
  
  依托于学术共同体进行的学术不端处理,大致得走这样的程序:学校有关学术机构发现(或者有人向学术机构举报),学术机构组织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包括问询、听证),基于调查结果做出初步处理,将处理意见告之当事人,当事人可就初步处理意见提出申诉,学术机构就上诉在组织仲裁委员会进行再度调查、听证,出具最终处理意见,需要做出行政处理者上报学校行政机构做出行政处理。
  
  由此可见,走完上述程序,是难以秘而不宣,不被公众知晓的。甚至,如果连校内大多数师生都不知道这一事件,“消息”仅局限在小范围内,且被要求保密,上述的程序即使走了,也不合法:调查深入吗?听证是真的还是走过场?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吗?
  
  大学能独立处理学术不端,是值得鼓励的。但是,不能只看这个别处理“结果”,更需有“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作为保障,难以保证每起学术不端都得到规范的处理,也难保被处理的学术不端,就完全是学术决策的结果。
  
  记得三年前的2007年,复旦大学官方网站上的“校内公告”中曾贴出一则“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这则 “2007年第1号”通告,向全校师生通报了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对三起学术违规举报的调查审议结论和处理建议。当时,这也被认为是复旦大学自揭家丑,而笔者却认为这只是规范的学术不端处理的规范做法——学术乃天下公器,学术不端不是当事人的私事,也非学校围墙之内的事,公开、透明处理是国际惯例——并期望复旦大学能把这一做法坚持下去。可遗憾的是,在“第1号”通告之后,三年之中未见“第2号”,是复旦大学这几年没有一起学术不端吗?非也,其间就至少发生过一起涉及师出同门的两位博士后研究生及其导师的严重学术抄袭事件,但是,具体处理结果到现在还没有公布。
  
  学术不端确乎是学校的丑闻,但比丑闻更大的丑闻则是对丑闻的掩护、包庇,也就是说,所谓“揭家丑”,是学术自我救赎的必然选择。没有公开、透明的学术不端处理,很有可能出现各种(视当事者身份、地位、权势)对丑闻的掩护、包庇,每一次学术不端的处理,就不是遵循学术原则,而是听命行政意图。说到底,这依旧不是学术共同体治理的结果,而是行政管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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