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京交通大学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北京交通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发表作品也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北京交通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博士后,研究生和本科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特别是教授,副教授应以身作则):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 在北京交通大学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完成单位应署名北京交通大学.
(七) 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学生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四)标注不实的各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六)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七)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对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责成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国家学位条例进行处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北京交通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及在学生学位授予过程中,应认真调查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和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根据既定程序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按本规范第五条处理.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有人检举揭发,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校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中5—7名有威望的学者组成,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
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到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由办事机构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项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应当向学术道德委员会呈交调查报告,报告经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后提交学校,由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若被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重新调查.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北京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