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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2010-06-0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民族大学技术处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民族大学教职工、学生以及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云南民族大学师生)。

  第三条 云南民族大学师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在科学研究、成果发表、学术评价和其它学术活动中严以律己,自觉维护云南民族大学的学术声誉和教育(科学)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学术活动中应做到:

  (一)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自己的科研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引证出处。引证的目的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被引用的部分不得构成本人作品的主体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二)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他人的学术贡献。

  (三)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的创造性贡献的大小,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任何成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成果的结论负责。

  (四)介绍自己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应在确切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作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五)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六)对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要发现,应慎重对待媒体宣传。

  (七)在校内外学术评价工作中,应遵循学术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审、定性,不作无原则的吹捧或随意的贬损。

  (八)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他人,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四条 下列行为可视为学术研究活动中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资料。

  (二)抄袭他人的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三)伪造或不如实上报学术经历、论著发表、专家鉴定、有关证书和其它学术能力证据。

  (四)未实际参加项目研究或者论著的写作,而在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尚未经过学校或其它学术机构论证的重大发现或研究成果,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误导他人。

  (七)故意夸大所申报的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科研项目。

  (八)违反保密规定,把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如国家、单位、集体或个人的技术、学术秘密)传播给他人。

  (九)其他背离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的举报或发现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校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校维护学术道德声誉的职责:

  (一)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当事人遵循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可能存在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得出明确结论。对确实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道德谴责,并建议校行政取消其相关学术荣誉,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投诉属于此类情形的,应要求有关单位、院部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散布不实指控的,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范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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