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承担了2008年度北京市法学会二级课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与立法研究”。历时2年时间,广泛调研,组织了20余个专项研究,就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建设性的立法建议,对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建议一: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约3.41亿,占人口总数的26.1%。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与十年前比较,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上升了65.46%。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专门规定仅有4条,急需加强和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其自身特征与社会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与成年人犯罪有很大的不同,应采取更为积极的挽救政策。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普通刑事司法与少年司法的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直接职能重在惩罚,是一种追究型的刑事司法制度,而少年司法制度的直接职能重在保护,在本质上是预防性和保护性的。有必要设立专章规定,更有效地保护这一特殊群体。这样,既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公约》、《北京规则》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又有利于落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建议二: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在遵循刑事诉讼一般原则的前提下,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建立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第一,全面调查原则。除了查明案件事实以外,还应就未成年人的性格、生活环境、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查,以便进行有的放矢的感化教育和恰当惩处。第二,分案处理原则。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程序上分离,实行分别关押、分别执行,避免受到不良影响。
建议三:建立社会调查制度
通过社会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部门最终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参考性依据。在司法实践试点中,社会调查的主体有检察官、律师、法官等,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经验,由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调查主体,具有客观性和可行性。
建议四:完善审判不公开制度
《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内容,但宣判适用公开的原则。同时,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保密管理规定,使审判不公开制度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应当确立宣判不公开和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保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
建议五:明确法定代理人参与制度
法定代理人的参与,可以稳定未成年人的情绪,帮助其行使权利,利于庭审教育,有利于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现行法律规定,在讯问时“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使得这一制度可有可无。应建立法定代理人参与制度,明确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和参与的时间,并确定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到场时,由成年亲友到场的替代性措施。
建议六:指定辩护制度
在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之后,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不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各个诉讼阶段,应分别由各阶段的主管机关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且这种“指定辩护”应为强制性规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建议七:缓捕、缓诉、缓判制度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建立完善的缓捕、缓诉、缓判的法律制度,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消化在公诉判决前,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它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未成年人因犯罪受到惩罚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于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建议八:刑事和解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和解虽没有被规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但是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都在纷纷尝试这一做法,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建立刑事和解法律制度在我国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考虑到建设和谐社会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尽多适用刑事和解法律制度。除了主观恶性大、暴力犯罪等特别严重的案件外,可以在大多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
建议九:前科消灭制度
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社会标签,会受到社会歧视,因此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容易自暴自弃,难以再次融入社会,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未成年人可塑性和可改造性较大,如果取消刑事前科,给与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感化和转化。在时间把握上,一是对未成年人前科实施先期消灭。这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如定罪免刑或单处罚金等情形。二是对未成年人前科实施随缓刑考验期满而消灭。被判处管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害性较小,其前科随刑罚执行完毕而消灭。三是对未成年人前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一段考验期而消灭。但是,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应是有条件的,有前科者在规定期间内有悔改表现,则按时消灭前科;如果在规定期间内表现不良,则应继续保留前科。
建议十:社区矫正制度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日益推进,但对未成年人特殊性考虑的还不够充分,致使未成年犯非监禁刑的执行效果欠佳。因此,许多未成年犯的家长对这一制度的推行顾虑重重,反而愿意选择法院的判后帮教。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混在一起进行社区矫正,家长担心孩子会受到成年犯的不良影响,负面效应扩大。当前,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监禁刑是分开执行的,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未成年犯受到成年犯的不良易影响而设立的制度规范。因此,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配套的矫正形式,也应当贯彻分开管理、分开矫正的原则,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色的矫正机制。同时,还应贯彻社区矫正的不公开执行原则,为未成年犯提供良好的社区矫正环境,使他们尽快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