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立德、立功、立言。“立德”位于前列,显然,它比建功立业、著书立说更为重要。德包括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就学者而言,学术道德是立身之本。然而,近期上海个别学者在社科研究中出现学术浮躁和学术失范行为,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关注。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同志。
问:近期上海个别学者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中被发现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严重损害了上海学者的形象,腐蚀了学术研究的氛围,情况如何?
答:是的。经举报、核实,上海已发现数起作为课题中期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存在抄袭剽窃行为。有的是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已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作出撤项通报处理;有的是承担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已被我办作出撤项通报处理。为了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护短,决不手软。
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是反映学术研究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高兴地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上海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广大学者高度重视国家级和市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以高度的社会使命感和学术责任心,不断推出精品力作。以2008年为例,上海学者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已达137项,占全国立项总数的8.63%,已连续七年名列全国各省区市首位。2008年,上海有49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获得结项证书,其中优秀6项、良好31项、合格12项。总体上看,上海学者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中拿出了不少有价值、有深度、有影响的成果,这是上海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体现,也是上海学术界理论联系实际良好学风的佐证,必须充分肯定。与此同时,也要清醒认识,个别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的出现,损害学术声誉,浪费学术资源,腐蚀学术氛围,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对此,我们决不能听之任之,由其蔓延。
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代表着国家级研究水平,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代表着市级研究水平,出现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其危害和影响如何评判?
答:学术是天下之公器,不仅代表学者个人的观点,而且维系着国家、社会的前途和命运。哲学社会科学渗透着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关系着一个民族基本价值观的传承和维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是一个民族的综合素质和文化力量的重要体现和标志。”作为国家和省区市一级组织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出现不端行为,危害更大,影响更广,这是不言而喻的。不良学风的滋生蔓延,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一会干扰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客观严谨的科学态度,来不得半点虚假。学术文化的积累和传承,依靠一代代学者艰辛的创造。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是对健康学术生态的严重破坏。二会有损学者的声誉和名望。中国传统文化给学者的定位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倘若学风不严谨,态度不端正,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必将名誉扫地,有损学者形象。三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培养。教师的责任是“传道、授业、解惑”,一个学风不正的老师,如何能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又如何能薪火相传,不断创新呢?只有学术造诣很高,学术品行端正的人,才能担当人师,才能培养出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的未来也才有希望。四会危及国家、民族的命运。不良学风不但会腐蚀学术氛围、破坏学术规则,损害学者的人格和良心,而且会向其他领域蔓延,加深社会诚信危机,致使“造假”现象难禁。因此,不良学风带来的危害,甚为严重,要及时敲响警钟。
问:广大学者对抄袭剽窃行为深恶痛绝,对不良学术风气也时有警惕。通常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不良学术风气主要有哪些表现?为什么会时有出现?
答:对不良学术风气的归纳和表述,我们认为主要有六类:第一类抄袭剽窃,如摘抄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或是直接抄袭他人论著,剽窃他人观点等;第二类伪造篡改,如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数据资料,或是伪造、涂改相关专家的推荐信、鉴定评阅意见等;第三类不当署名,如在别人撰写的论文前挂名,或是请他人代笔捉刀而冠以自己的署名等;第四类伪造学术经历,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或是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第五类滥用学术信誉,如利用专家身份、职称、头衔,发表或推荐发表劣质文章,或是随意鉴定评阅意见等;第六类学术权钱交易,如花钱买职称、买学历、买论文、买版面等。
上述不良学术风气时有出现,是多重因素造成的,学者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之中,会受到社会发展进程中不良风气的影响。从社会科学研究自身来看,着重于两个原因:一是个别学者出现学术道德滑坡,为了追名逐利,学术研究浮躁;为了评职称、当博导、争基地,急于发论文,出成果,缺乏“十年磨一剑”、“甘坐冷板凳”的毅力和定力。如此就会出现学术道德缺失,在不良学术风气面前败下阵来。二是现行的学术考评制度有待完善,在“数量与质量”、“指标与内涵”、“近期与远期”、“原则与灵活”等关系上把握不准,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者的浮躁心态。但是从不良学术风气的本质来看,是违背了学术研究的基本准则,突破了学者应恪守的道德底线。
问:弘扬优良学风对于消除学术腐败,纯洁学术风气十分重要,针对个别学者的不良学术风气,我们应该如何强化管理?
答:优良学风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不良学风的抵制更要常抓不懈。上海学术界要彻底摈除不良学术风气,需要整个学术界的共同努力,揭露之,批评之,摈弃之。从上海现实状况出发,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第一,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抵制、摈除不良学术风气的关键在于学者,每一个社科工作者都必须严于律己,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操守,维护学术尊严,做一个有良知、有道德、有诚信的学者。第二,强化学术管理机制。我们知道,各社科研究机构和单位都已针对不良学术风气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起到了监督、核查、惩罚的作用。当前要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加大执行的力度。同时,也要不断地探索符合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科学、全面、完整的学术考评机制,为推进社科创新研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第三,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都对抄袭剽窃行为的处理作出明文规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07年下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社科基金评审立项工作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凡在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并通报批评”。今天要重申,这条高压线对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学者都不可触碰。同时,每个项目和课题承担者在申请书的首页都签字承诺:“如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全国(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相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这是学术诚信“承诺书”,理应兑现。当然,对不良学术风气的揭露、批评和惩处,出发点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最近,我办将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学术道德教育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着重于上述三方面内容。希望上海各社科教学研究单位能以典型案例为戒,举一反三,开展整顿学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专项教育,加大力度,取得实效,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沿着科学、健康的轨道繁荣发展。
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邵道生
根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2005年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7万多起。”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王二平研究员指出:“2007年‘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经超过8万起。”
由此可见,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现象一直是困惑当今社会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亦是构筑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之一。
剧变社会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增加这么快、这么多,是因为在如何处置这类问题时,我们一些地方领导没有找到真正的方法和途径。
第一,某些地方领导的指导思想是错误的。他们按照过去阶级斗争的思维模式,不是去治“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根”,而是去治“表”;不是将“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主体看成是“公民”、“良民”,而是将其看成是“刁民”、“乱民”;不是将他们看成是“公民权益受损的受害者”,而是将他们看成是“公共安全的破坏者”,将他们的行为看成“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有谋之行”……其实,这些“闹市”的“弱势群体”压根儿就没有将矛头对准执政党,没有对准中央政府,“政治色彩”一点都不浓厚,纯粹是一种针对地方权势层的利益诉求,纯属经济方面的。
第二,某些地方领导对“群体性事件”始作俑者的认定是错误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确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是这个“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的始作俑者决不是“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的主体本身,而是那些严重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腐败者”,是某些“有权人”和“有钱人”构筑的“腐败利益联盟”。譬如,让几千万工人失去工作的“工人下岗运动”,让几千万农民失去土地变成“四无农民”的“农村圈地运动”,让成千上万居民无房可居的“城市拆迁运动”……就这么三个“让”就使近亿普通人变成了“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应该去治谁?当然是去治始作俑者的“腐败者”,去治某些“有权人”和“有钱人”构筑的“腐败利益联盟”,然而一些地方领导却去治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弱势群体”,如此本末倒置,能解决问题吗?
第三,某些地方领导人使用的方法是错误的。为什么将其称之谓“突发性群体事件”呢?因为它不是预谋的,是“突发性”的,是长期潜伏着的矛盾突然激发的结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弱势群体”原本寄希望于通过上访引起高一级领导重视,使问题得到解决,然而他们往往遭遇不理不睬,甚至受到莫名其妙的打击。2007年3月,中国社科院发布了一项评估报告中对560名进京上访者的问卷显示,有71.05%的上访者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对上访人的打击迫害更为严重,有63.9%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关押或拘留;有18.8%的人表示曾因上访被劳教或判刑(于建嵘《凤凰周刊》2008年07月28日)。所以,对“瓮安事件”的发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坦言“背后有深层次原因”——该事件反映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没有得到重视,没有及时解决,干群关系紧张所致。从某种意义上说,如今“群体性突发事件”之所以这么多,这么严重,这么恶性膨胀,与“弱势群体”的信访没有得到有效、正确解决有关。所以对信访,只能以“权为民所用”的真情认真去工作,不能“截”只能“护”,不能“堵”只能“疏”。
第四,某些地方领导人的屁股坐歪了,不是坐到“弱势群体”一边为他们主持公平、正义,而是坐到了欺侮“弱势群体”的“有钱人”一边,有的明明是“弱势群体”与“企业主”之间的矛盾,然而一些地方领导人偏偏坐到“企业主”的怀里,有的主要领导干部躲着不出来,甚至让公安部门、警察到第一线去,去保护“企业主”,去“镇压”“弱势群体”,无形之中与“有钱人”结成了“利益联盟”。在政府对待群体事件采取敌对态度情况下,怎么能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呢?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呢?笔者认为必须遵循遵循以下六条原则。
第一条,“信访不懈怠原则”。“突发性群体事件”之所以会“突发”,其前提是:“事主”的信访受不到足够的重视,有的不仅得不到重视,反而盛行“截访”、“劫访”,信访者处处受到刁难和打击,因此做好信访工作将矛盾化解于始发阶段,可以大大减少“突发性群体事件”。
第二条,“定性要准确原则”。“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是敌对势力闹的,亦不是控怖分子闹的,亦不是“刁民”、“乱民”闹的,而是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弱势群体”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不能把群体事件预定为“闹事”,“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不属于“敌我矛盾”。
第三条,“领导要出面原则”。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后主要领导应该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与事件的“主体”进行平等对话、诚意协商和沟通,明确提出对对话的“主体”不打击报复,不秋后算帐,只有这样才能化解事件。
第四条,“屁股要坐正原则”。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政府应该是事件的仲裁者,而不是事件的对立方,因而要将屁股坐正,不能无原则地坐到“有钱人”一方,不能有意无意地与“有钱人”结成“利益联盟”,不能为了领导的政绩工程继续采取“高压政策”,继续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五条,“警力不使用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不使用警力对付“突发性群体事件”(除事件中发生严重的打、砸、抡、烧行为),这样既表明政府的诚意,又表明了政府方的自信,更为重要的是不会使矛盾激化。
第六条,“责任要追究原则”。“突发性群体事件”平息后要认真进行反思,对在信访阶段渎职、失职的官员,对那些因官商勾结损害民众利益的腐败官员,对那些漠?群众利益热中于政绩工程的官员,一定要实施责任追究,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治本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