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案
一、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的重要性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规范,是保证学术正常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积累和创新的根本保障。北京大学具有崇尚科学民主的优良传统。探究真理,追求卓越,是历史赋予北大人的使命;消除赝品,拒绝平庸,是传统赋予北大人的责任。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是对每个北大人的基本要求。
当前,在高等学校的学术活动中,部分地存在着道德失准,行为失范的问题。一些学者违背学术研究目的,或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或媚于世俗,热衷炒作;更有甚者,丧失学术道德,以抄袭剽窃为手段换取一时之名利。这些行为和现象如不加以制约,将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履行学术创新的使命,北京大学将大力推进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净化学术风气、树立学者风范。
二、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北京大学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营造自由健康的学术氛围,建立系统完善的规章制度,提升广大师生的学术道德水准,鼓励真正的学术创新。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要贯穿学术民主、教授治校和追求卓越的理念。
为实现上述建设目标,北京大学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上将遵循以下原则:
1. 建设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和谐统一的学术氛围。
学术自由的基本精神在于学术研究的自由意志、独立精神和批判意识;既要积极推崇并维护学者的学术自由,也要倡导学者在自由表达学术观点的同时遵循共同的学术规范。?
2.建设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有机结合的控制机制。
一方面,倡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术失范的监控和惩处;另一方面,积极提倡学者自觉地尊重、维护和实践科研活动的职业道德,将学术规范自觉地内化为自身科学活动的行为准则及价值取向。
3.建设事先预防和事后处理互为补充的教育手段。
对于学术失范事件,要根据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形式的惩处。同时,要着重致力于学术失范的预防机制建设,避免潜在的学术失范现象的发生。
4.建设表现形式与实质内容并重的成果评价体系。
一方面倡导学者要从细节做起,注重基础性的形式规范,对于研究过程中包括引文注释、观点引证等技术、形式层面的具体规则精益求精;同时更要从追求原创性和实质性进展、把握正确的理论导向、运用科学的学术批评等内容层面形成研究成果的规范性评价。
三、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的实施
1. 加强领导,全面部署?
加强学术规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学术规范建设工作,形成全校师生全面动员、共同参与,各单位齐抓共管、分工负责、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学术规范建设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之中,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使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 落实机构,事有专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和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修订规章,完善制度?
修订《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进一步规范学术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修订本科生和研究生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立学位论文失范追究导师责任制度。通过一系列建章立制工作,为加强学术规范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4. 宣传教育,防微杜渐?
要组织全体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广泛参与讨论修订相关规章制度;要分学科加大力度建设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类(研究方法、工具书介绍、科学研究规范、研究现状)课程;要编发不同学科的学术规范细则和典型案例;要在人员聘任、新生入校时,加强学术规范教育。
要充分利用学校各种资源,以多种渠道和途径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力度,营造学者自律的良好学术道德氛围。?
5. 专项投入,保障经费?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相关课题的研究,相关材料的整理、编辑、印发,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的支出。
学术的生命在于创新,学术创新取决于学者群体对学术道德规范的尊崇和执着。北京大学的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要在学术道德问题上统一认识,按照本建设方案提出的理念、目标、原则和方向,求真务实,奋发进取,为实现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
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为强化北京大学教师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最高的学术道德操守;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大学所有教师,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职员等;也适用于以北京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三)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学者组成,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任命,组成人员应考虑学科分布;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认定报告。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长办公室督查室。
第七条 院系学术委员会为院系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院系的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院系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二)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
(三)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 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十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参照第九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经2007 年1月11日第63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校发〔2002〕27号)同时废止。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复旦大学教书育人的决定》,特制定《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人员的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在复旦大学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四条 复旦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人员及研究生应共同遵守本规范。
二、基本学术规范
第五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
(一)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 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 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 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 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 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三、学校职责
第七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 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 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 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 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五) 学校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四、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九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可以指派一位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分别联络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系)院长(系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在学术规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上报告有关情况,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系学术委员会于60日内,在有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院系学术委员会必须及时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一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外成员的回避由学术规范委员会决定,学术规范委员会以内成员的回避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院系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有可能)。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规范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校人事处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应向人事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规范委员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五、惩戒标准
第十四条 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停招研究生、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科处行政处分。
(三) 将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并按照本规范第十三条中的惩戒标准执行。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规范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结论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六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