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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委简报第五期
2010-05-21 作者: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函件 来源: 


                             教社科厅函[2006]2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属高等学校开展
学风建设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高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提高研究质量和师德水平,我部于今年5月印发了《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成立了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为全面了解部属高校学风建设的情况,更好地推动和促进学风建设工作,我部拟对近年来部属高校的学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调研。现将调研提纲印发你们,请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请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调研材料用WORD电子文档发送至学风建设委员会专用邮箱:xuefengwei@263.net,并电话确认是否收到。联系电话:010-82509381;联系人:孙璐。与电子文档一致的文字材料一式2份,盖章后寄送至: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成果处杨颖同志收(邮编100816)。

附件:1.学风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提纲
        2.学风建设工作机构通讯录


    教育部办公厅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学风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提纲

一、你校是否成立了负责学风建设的专门机构?其职能、工作范围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二、你校在加强学风建设方面是否制定相关政策、相关文件?
三、你校对加强学风建设下一步有何计划和打算?
四、你校对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附件2:

学风建设工作机构通讯录

负责学风建设的工作
机构名称(全称)
 
联系方式
姓 名
单位(邮编)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E-mail
 
负责人
 
 
 
 
 
 
 
联系人
 
 
 
 
 
 

 

编者按:
    现将清华大学曹南燕教授撰写的《西方发达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一文印发,供参考。

西方发达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

清华大学 曹南燕

  一、关于学术和学术规范
  学术(academic)活动在英语中通常是指一种纯学理性的探索,是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在具备专业条件的环境中进行非实用性的探索。而在汉语中,“学术”一词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这样“学术活动”与英语中的“研究”(research) (探索、求知,获得新知识、理论)的意思很相近。但国外虽然也用“学术研究”一词,但更通常地是用“科学研究”或“研究”来表示我们所说的“学术研究”。它既包括纯学理性的探索,也包括实用性的探索活动;既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探索和求知,也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探索和求知。比如,欧洲科学基金会就明确地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包括在科学活动之内,并指出,“科学研究包括了理论研究、实验室工作、调查及对早期成果的确证、分析和进一步扩充等。其目的是扩展人们对物理世界、生物界以及社会的认识和理解。”
学术规范是学术专业共同体内约定俗成的(成文或不成文)规则、守则。它们是从研究活动的实践出发的有利于知识创新和积累、传播的学术界的共识。学术研究活动全过程要遵守这些规范是为了保证共同体的正常运行,达到共同体的目标。当然,这些规范是相对的、多层次的,在不同的场合被称为准则、行为指南、或规则等。它们可以是认知方法层面的规范,也可以是伦理道德层面的规范。虽然两者有关联,但侧重面不同。西方发达国家学术界目前关注的主要是伦理道德规范,而且已经形成了“研究伦理学”这样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二、“研究伦理学”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对科学技术的本性、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等问题越来越关注。尤其是二战以后,许多科学家和社会有识人士对科学技术的社会后果以及科学家的伦理责任进行反思(例如普格沃什会议、“科学家宪章”等)。70年代以后,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新进展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科学家们对诸如基因研究的潜在危害和自己的责任范围有了新的思考(如在瑞典乌普萨拉制定的“科学家伦理规范”),哲学家们也对科学技术活动的伦理问题进行研究(如Hans Jonas,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社会对科学研究事业的需求和期望的增加,社会对科学研究活动的投入和回报也日益增加。科研活动与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科技界对科技资源的竞争也空前加剧。对学术荣誉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各种利益的追求引发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的道德冲突和行为失范。70年代后期,美国的学术界,尤其是与人类健康相关的医学科学领域,接二连三在学术期刊上揭露出来的捏造、篡改或剽窃事件使一些人相信这不是偶然现象。1981年布劳德和沃德出版的《背叛真理的人们》 和1982年拉福莱特出版的《出版物中的盗窃:科学发表物中的欺瞒、剽窃和不端行为》 是较早有关科学家不端行为的专著。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学术界也陆续披露出种种诸如捏造、篡改、剽窃以及其他与科学研究相关的伦理问题,科学研究伦理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国外有关“研究伦理学”的著作大都在讨论科学研究伦理的一般性问题的同时也讨论实际研究活动的具体道德问题,包括科学研究的价值认识、伦理学基本原理的应用和科学研究的一般规范。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在不同的领域可能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但他们应有共同的价值观,比如,诚实——忠实地传达信息和遵守诺言,准确——精确地报告发现、注意避免错误,有效率——精明地使用资源、避免浪费,客观——用事实说话、避免不适当的偏见。 在科学研究的规范方面,强调客观、真实、可靠,反对弄虚作假、歪曲和篡改,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反对剽窃;强调公正,反对偏见、控制利益冲突;强调对人的尊重,保护人类被试。例如,在Robin Levin Penslar 编写的《研究伦理学》 中,作者还分三个研究领域来具体陈述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在自然科学方面,作者强调科学家的职业道德,科学数据的应用、权威性和更新等问题;在行为科学方面,作者强调研究中对人和人性需要的尊重;在人文研究方面作者以历史学为例,强调历史研究的伦理原则、历史文本的利用和解释、口述历史和媒体、知识产权等问题。在弗里德曼等人编著的《社会心理学》中关于研究伦理学问题的论述中,作者对研究被试的知情同意问题和涉及私人秘密的研究作了探讨。在Deborah R. Barnbaum等编写的《研究伦理学》 关于研究行为和研究传播中的伦理问题做了多方面的讨论,这些讨论也适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三、一些欧洲国家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笔者在互联网上搜索,没有查到这些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家专门有关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的详细文本。在与这些国家的学者访谈中,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许多基本的学术规范是约定俗成的守则,比如有关研究数据的收集、保存和共享以及出版物中的引文和署名等要求,对研究人员来说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完整的、 具体的文本规定,但有一些针对科学研究活动的相关准则、文件。
比如,欧洲科学基金会在2000年12月颁布的“在研究和学术领域的科学行为规范” 指出,为了确保科学得到科学界和全社会的信任,科研工作者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下列原则:
在调查工作的设计和实施过程,按最高的职业标准来执行,
为科研而进行的数据采集和分析要遵循严格、开放的方式,
对合作者、竞争者及前人的贡献,应采取诚恳、公正的态度 ,
在科学探索的各个阶段,都要绝对地诚实,特别要避免:
——任何形式的欺诈,如伪造、篡改数据或档案等;
——剽窃、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
——破坏其他科学家的工作成果、记录、调查报告等;
——作为审阅者或指导者,违反保密原则;
——科研人员合谋参与上述行为。
欧洲科学基金会认为,虽然科学行为规范的具体细节可以因某些特殊的要求或各国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但就其主体来说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科研的项目设计与实施,其中包括对数据库及新发现的分析和记录;
数据的积累、保管或存档;
研究成果的发表;
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青年研究人员的培训、发展及导师的良师益友作用;
对大学生及他研究人员的作用。
有些行为规范,是围绕一些法律要求来制订的,例如在某种环境中工作的健康及安全问题、在研究中使用人和动物的问题、环境保护问题、数据保护及个人机密问题等。具体地说:
1.项目的设计和研究方法
研究项目的设计,应该有明确的目的性。或是为解答某一个科学问题;或能增加对某件事、某个人、某种观念或某种现象的进一步了解。研究项目的设计,必须有充分的根据;打算采用的步骤,在技术上是可行的;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适当的。
各协议书及计划都必须用清楚、无歧义的文字书写。它们必须特别详细地包括目标、材料、方式、时间表及所使用的分析方法。不模棱两可的及完整的文件化的协议书,不仅对那些执行科研的人是必要的,而且对那些从事项目评价以及重复或继续进行此项目研究的人也是十分必要的。所有参与研究的人,都有责任严格地完成好这些重要的初始步骤。
在整个研究期间,所有参与者必须每天清楚、准确地记录研究的全过程及最后得到的结果。要特别注意保持记录的完整、诚实及安全。从事研究的人,必须在每天的工作记录后面签字,以表示对得到结果的确认。这些记录必须安全地以纸张或电子的形式来保存。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连续的、经得起检验的、符合科学行为规范的记录。
在人类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常常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这些情况下,公民有权在个人生活中不受不道德行为的干扰。瑞典人类学及社会学研究会公布了一个道德原则规范 。其中对这类研究提出4项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是:
把拟定研究的各个方面,都告诉参与人;
保证他们的志愿协议书得到执行——“知情同意”原则;
涉及人身的住处资料的处理及存储,必须在尽可能严格的保密条件下进行;
除为了该研究的目的外,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任何其它场合。
虽然如此,但要在保护个人与允许研究人员取得他们需要的数据之间寻找平衡点,仍是一件十分细微的工作。这些规范应允许复制资料,甚至对有价值的(及昂贵的)成套数据进行二次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很有可能进出事先不能预见的、新的研究课题。这种方法实际上减少了重复的数据采集和社会调查。对于这种方法,数据保护委员会表示认可。
英国经济及社会研究会(ESRC)已为社会科学界制订了一个政策声明及行为规范草案,它既能使社会数据最大限度地为科研界服务,又能保护数据的所有者的利益。 
法国研究与发展研究所(IRD)最近开展了专门针对发展研究职业规范的大讨论。希望通过讨论,确定在合作进行科研开发的情况下,是否有一些特殊的因素需要考虑,因为这些合作国家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特征,以及他们的人力、物力资源有所不同。
2.数据的积累、处理及存档
实验研究的各个阶段都会有数据产生。完整的数据是重要的资源。通过它们,以后能对该项科研的诠释和结论进行检验。它们可能还是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基础。因此,最重要的是,所有的原始数据,都必须以一种既安全、又便于提取的方式来储存。
各研究所必须特别注意原始研究数据的记录和存档。在某些科学行为规范中,建议保存期至少为10年,对特别重要和敏感的数据,则保存期还要更长一些。对存储数据有实际困难或其它问题的研究所,则应考虑存入国家或地区管理的档案馆。
3.科研成果的发表
在专业杂志上发表文章或出版学术书籍,是科研过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它表明研究得到的数据、理论、诠释及典型例子已正式进入了公共领域。著作权和出版权是只能来自于对被讨论的工作的创造性贡献。当作者不止一个人时,每位作者都应该对该创造性的、或分析的工作做出过显著的贡献;同时每个人也必须对由该成果写成的文章或书的内容分担责任。那种名誉作者的做法,不符合上述原则及科学行为规范。
作者还有进一步责任,特别是:作者应该提供一切有的关的详细材料、实验方法、所用的分析及统计技术,以便于读者来评审该研究所采用的手段的有效性。如果他们愿意,还可以重复该分析。作者们必须诚实、坦率地列出早期完成的该领域的工作,对其他科学家为此项目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并披露所有潜在的利益冲突。
科学杂志也有其责任。他们的行为应符合国家出版规范,全面接受其制订的规则,并保证相应高的出版质量。特别是要求评审人及编辑部成员必须披露实际的或潜在利益冲突。另外,编辑部的成员,以及专业评审人的名字应定期公布。许多出版社还公布了明确的作者行为准则。
现在科学界中,许多人通过讨论、书信或科学会议,与同事们自由地分享想法和数据,并以此作为他们进行思维的一种模式。通过这些非正式接触获得的信息,在未取得原创意者的明确准许,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开发,也将被认为是侵犯了有关科学家的知识产权。
4.知识产权的保护
科研工作者有责任保证他们成果的知识产权受到适当的保护。这就要求他们应完整、准确地保留导致他们新发现的各个阶段的记录,因为这些记录有时有可能必须拿出来面对法律的挑战。特别重要的是,他们在获得专利保护前,应避免向公众披露这些记录。关于披露的法律,欧洲和美国有很大的差异。
科学家还有更进一步的职责,即应尽可能地保证他们的研究成果能被开发应用,来为社会谋福利。这就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当需将成果开发成产品并推向市场时,相应知识产权可能被转让,或以许可证方式授予工业或商业界。
5.对青年研究人员的培训、发展及指导
培养青年研究人员是科学界所有人的重要职责之一。不应该只限于提供必要的技术知识,使他们能够进行他们的研究工作,并成为独立的调查研究人员;在培训中还应传授科学领域的道德准则和科学行为规范。
过去青年科学家非正式地学习过一些这方面的价值观和规范,在资深科学家身边工作,也能受到这方面影响。另外,还有一些出版物提供这方面的忠告,例如 Peter Medawar 爵士的书《给青年科学家的忠告》 。
在当今世界的压力下,需要更正规的教育来帮助青年科学家,使他们懂得研究诚信的重要性,并在他们的事业生涯中,尽可能早地遵守科学行为规范。现在就有一些大学定期地为研究生讲授关于这方面的课程。1989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出版一本小册子《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书中描述了科学行为的道德基础,以及科学家可能会遇到的某些专业事例及两难的境地。这本书是面向青年科研工作者的,同时也向研究生和本科生发放了约20万册。
1995年美国国家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和国家工程院联合出版上述书的增订的第2版。虽然它是针对美国读者编写的,但它所描述的原则和价值观,对全世界都有效的。这本小册子对整个欧洲也是十分有价值的。
关于指导问题,德国DFG(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国家调查团建议,每个研究生除了他的正式导师外,再配备两个有经验的科学家,其中之一要由学生自己来选定。实践证明。这样的安排具有一定的好处,万一在科研工作或其它事情中出现什么冲突,将便于进行调解。
6.学术带头人及其他科学人员的选拔
科学的进步是科学家们自由的、创造性思维的结果。当选拔学术带头人和有关科学人才时,必须把科学道德、创造性和潜质给予高度重视,并作为选择的标准。
科学岗位的安排过程必须是透明的。要预先公布明确的选择标准,并在整个安排过程中始终贯彻该标准。该过程也必须向社会公开,并准备接受社会团体代表的评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让政治或任何其它外界因素影响某个候选人的选拔。
与欧洲科学基金会几乎同时,德国的马克斯•普朗克学会也颁布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 ,也非常具体地规定了科学研究的普遍原则和个人的研究行为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道德规范明确地提出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其中特别指出:“在人文科学部,当评审行为触犯了有责任的科学实践的规则时,就会出现冲突。尤其当人们预期的某种结果在使用所给的标准或者在客观现存的数据基础上并未出现时,常常会产生这样的情形。这儿就出现了对事实构成的扭曲,当某项结果为政治所需时,这种扭曲没有任何辩护的可能。科学家务必保持足够的观察和处理距离。还有另外一个比较敏感的危险。最近几年以来,公共部门提交的研究委托书以及审查委托书逐渐增长。相关的科学家务必注意,不要因为自己所从事的评审事业而丧失自己的独立性,从而破坏自己与机构之间的距离,如此一来,所谓有责任的科学实践的前提也就不再成立。这种危险涉及各个科学分支的科学家。”关于“利益冲突”问题,美国不少学术期刊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在发表论文的同时披露现实的或可能的“利益冲突”。
除这类规范外,国外有关于学术期刊和出版物的规范一般也有很具体的文本规定,比如《芝加哥手册》,但并不是单独针对人文社会科学的,而是适用于各类研究的出版物。另外,对学生则有关于不允许剽窃、篡改和伪造等种种具体的规定,各个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就进行教育。也有一些出版物具体、细致地教学生如何诚实地完成作业、考试、引证等,如查尔斯•李普辛的《诚实做学问》。
有关涉及人类和动物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诸如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或行为科学,国际组织有一些行为准则和文件,例如,纽伦堡法典(1949) 、赫尔辛基宣言(2002年修订版) 、CIOMS/WHO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2000)等。
在美国,凡是涉及以人作为研究对象的实验研究,在申报课题时要说明相关伦理问题,经由伦理委员会审批;相关研究人员要接受网上的有关课程培训并通过考试后才有资格从事研究;实验前要向被试就实验可能产生的问题作明确说明,并取得被试签名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四、美国有关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相关政策法规
美国对于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以及其他研究在内的各类研究所必须遵循的规范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在1974年7月通过的国家研究法案的基础上建立在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有许多研究在我国称为社会科学研究)中“保护人类被试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涉及以人类作为研究对象的规定,被称为“通用准则”。这一准则成为生物医学和行为科学研究应当遵循的行为指南。
90年代中叶美国公共卫生署和国家科学基金会制定了利益冲突的政策,要求研究机构建立如下行政管理规程,在开展任何研究之前报告重大的经济利益冲突,管理、减少或消除重大的经济利益冲突,提供关于所处理冲突的后续信息;各大学和研究机构关于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也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媒体和科学期刊相继揭露一些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事件,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当时的众议员戈尔(A. Gore)就生物医学领域中的不端行为问题主持召开了听证会。会上戈尔会上分析了已发生的不端行为,痛感无论是政府还是大学都完全没有建立起举报不端行为的体系。为此,1985年联邦政府颁布了关于健康研究法的补充法案(Health Research Extension Act),要求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单位制订和推行防范和惩处不端行为的法规、政策和指南,建立专门机构来负责核查涉及不端行为的研究,调查那些被举报的案件,并向政府提交报告。1989年健康与人类服务部补充了“公共健康服务法案”赋予资助机构调查和解决科学研究不端行为的权力。
1989年3月,美国公共健康服务部设立了“科学诚信审查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 Review),负责制订公共健康服务部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所有政策,监查所属单位的研究活动是否执行公共健康服务部所制订的政策和程序,审查不端行为调查的最终报告、进行制裁或进一步独立调查的建议;同时,国家健康研究院设立了“科学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 ),负责监查接受公共健康服务部资助的研究机构是否依照公共健康服务部所制订的政策和程序对研究中的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这两个机构于1992年合并改组为研究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负责调查对不端行为的调查和监督,制订相关方针政策和应对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并与大学、学会及专业团体合作开展研究诚信和研究伦理教育,解决调查活动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美国还在联邦政府机构设立独立于所设机构的“监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可以受理关于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开展专业的科学调查。在反复研究讨论之后,2000年12月总统行政办公室隶属的科技政策办公室采用的联邦政府关于研究中不端行为的政策,规定所有受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人员必须避免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即“在计划、实施、评议研究或报道研究结果中故意伪造、篡改或剽窃”。政策还对举报和调查研究中的不端行为的程序以及如何保护举报者与被举报者双方作了具体规定。各大学和研究机构根据政府的这一政策纷纷作出相关规定。
如果说,美国政府和研究诚信办公室在80年代到90年代前期的工作重点是对不端行为的界定以及调查和处理;那么,到90年代后期,工作的重点逐渐转移到教育、培训和调研方面。1989年美国科学院、美国工程院、美国医学研究院(NAS,NAE,IOM)的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联合出版了《怎样当一名科学家——科学研究中的负责行为》一书,书中对研究人员的规范也使用于社会科学(行为科学)。该书1995年修订后再版,成为许多国家教育年青的科学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的重要教材。1992年美国科学院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的研究行为与科学责任小组发布的报告明确地从正面强调“负责任的科学:确保研究过程的诚信”。
2002年美国科学院、工程科学院和医学科学院又组织研究并编写了《科学研究中的诚信:营造促进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氛围》一书 。该书对研究诚信的含义、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做了深入的探讨,强调研究者的自律以外研究机构的环境氛围对研究者的影响,并提出对科研机构的研究氛围进行评估的设想和加强研究诚信教育的建议。
2004年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ORI)委托密歇根大学的科学史教授尼古拉•斯丹尼克教授编写了《科研伦理入门: O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  这是ORI为推进“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教育而写的,它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各种一般的学术研究。该书按照通常的研究流程,从共同的价值观到研究的计划、实施、报告和评价等各个环节,对美国有关科学研究的政策方针、规章制度、行为指南以及负责任的研究行为的职业惯例作了实用的概述。书中的每章都以简短的案例开始,然后介绍相关的伦理问题、规则与政策要求,最后以一系列供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参考资料、补充读物和相关网址作为结束。它对各国广大科研工作者、研究生和博士后学者的研究工作有启发和指导意义。

  五、国外一些大学、研究机构和社会科学学会有关于研究伦理的政策框架、行为指南。
例如,英国的社会人类学家联盟等都制订了本行业研究工作的伦理指南 ,对如何采集数据和使用数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等有具体的规定。
这一伦理指南首先阐述了人类学研究者对于研究参加者(即研究对象)的关系和责任。其中特别强调了研究者要从生理、社会和心理上维护研究参与者的福祉,尊重被研究者的权益、特殊感受(sensitivities)和隐私:研究者应该对于他们的工作可能导致的后果很敏感, 要努力防止可以预见的负面效应的发生。研究者要避免他们的一些调查及其使用的方法可能造成的侵犯。涉及人类被试的调查应该基于被试自由地做出知情同意。被调查者和其他研究参与者应该有权匿名,也享有隐私和机密被尊重的权利;此外,应该给予个体被调查者、翻译员和研究参与者公平、合法的回报。比如说,尽管协议和立法有所不同,但研究参与者对于数据、记录、出版物等有合法的权益,也享有知识产权;最后,研究项目完成以后,研究者对于参与者和东道主社区(host community)也许依然负有上述责任。
其次,研究者和赞助者、资助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与责任。研究者应该事先澄清自己、赞助者、资助者和雇主各自的角色、权利与义务,要努力确保赞助者、资助者和雇主充分意识到研究者不仅对他们负有责任,也对研究参与者、专业领域中的同行负有责任。当然,研究者自身要履行对于赞助者、资助者和雇主的一般的与特殊的责任,如实说明自己的资格水平、专业技能与不足,他们的方法和数据的优缺点,承认对于赞助者和雇主提供的机密进行自由决断(discretion)的必要。同时,研究者也要注意最好在签订合同或开始研究之前就澄明与其专业领域相关的事宜,从而调控研究项目和成果。再者,研究者也要在被试及其国家的或地方的“看门人”(gatekeeper)之间维持平衡,一方面尊重看门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坚持一旦可能就应直接从被试那里获得知情同意的原则。
再次,在个体责任上,人类学家应尽力确保他们的研究活动不会危害未来的研究;当与同行在利益(专业上的和政治上的)发生冲突时,尤其是这种冲突发生在跨国界的研究中时,人类学家应考虑和已经或正在相关的研究领域中工作的同行进行磋商,而来访的人类学家应该试着把当地的同行纳入到研究工作中来;人类学家同样应该与同行和研究参与者分享研究数据和成果; 在涉及与其他学科合作研究时,人类学家应该明确自己的伦理和职业责任,同时也考虑到其合作者的伦理准则;最后,在学科训练上,研究者也要保证学生和野外助手认识到伦理大纲的存在,并和他们讨论在研究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与实际出现的问题。
又次,研究者与本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人类学家应诚实而公正地对待本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第一,人类学家不能为了获得准许研究而牺牲其职业和学术的职责;第二,在国外进行研究时,人类学家要记住本国和外国研究者、学者在r民事上和法律上的,经常是经济上地位的差别,意识到不负责任的行为会后来的研究;第三,研究工作也要保持公开性;最后,人类学家也应知道有很多国家性的法律或管理条例会影响他们的研究行为。
最后,研究者对于更广泛的社会群体的责任。人类学家依赖公众的信任,这样,他们就不能夸大自己的研究成果的准确性和解释力,从而推进和维持这种信任。具体地,人类学家应该扩大社会研究的范围,交流他们的成果。在筹备一项社会调查时,人类学家除了直接的研究参与者和间接影响到的研究人群,也应该考虑到其中涉及的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和可能的未来研究。虽然所有的信息都可能被滥用,但是研究者应该努力预防可能有的误解,并在误解发生时予以抵制。就研究者本身而言,他们也应做到不蓄意误导、误传,坚持学术诚信。
另外,美国教育研究学会1992年制订伦理标准(The Ethical Standards of the 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 )1996年与 2000年又做过修改, 美国统计学学会、英国经济与社会研究委员会(ESRC)等也相继颁布研究伦理框架。 


致谢: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对本文的写作提出宝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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