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人文学科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 学术研究规范
学术规范的核心和灵魂是品格。人文学科研究生应当遵守以下学术研究规范:
第四条 重创新
提倡原创性,独立而不雷同。
铭记“求是创新”校训,不做重复研究和滞后研究。
第五条 重实证
实事求是,忠实而不欺饰。
要对已有的成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评估,严禁隐瞒不利数据或隐匿、忽视前人所做工作,弄虚作假,将未经证明的假设当做“新成果”。
第六条 重质量
强调精品而不以数量取胜。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
第七条 重道德
尊重他人学术成果,虚心而不执一自是。
鼓励公正的学术批评,既反对借口学术批评而恶意诽谤他人,也反对不适当的吹捧。
第八条 重自律
真诚而不欺世盗名。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严禁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反对自我抄袭。提供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等证明材料要真实可靠。
第三章 论文撰写规范
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其他论文撰写规范建议参照执行。
第九条 论文行文细则
1.论文一般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简化汉字,如确有需要,也可以用繁体字,但要统一,应避免繁简混杂和因转换产生的错误。
2.一律使用新式标点符号,除破折号、省略号各占两格外,其它标点均占一格。中文书刊名及论文名均用《 》。书名与篇名连用时,应以间隔号断开,如《诗经•小雅•鹿鸣》、《史记•高祖本纪》。英文或其他外文的书写格式和标点按照通行的规范格式。
3.文中书写格式要统一。如年号、文献卷数、杂志卷、期、号、页等用中文还是用阿拉伯数字要前后一致。第一次提及帝王年号,须括加公元纪年。如“太宗贞观七年(633)”、“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以下再次出现同一年号者,则不必再括注公元纪年。台湾出版书目应改用统一的公元纪年方式,不用“民国”字样。
4.为眉目清晰,独立引文建议用楷体(楷体不能显示的字换作宋体),首行低四格,其后每行低两格。
5.论文后应附“征引书目”及“参考文献”。可以按照作者或书名的音序排列,也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论文须交代作者、刊物名及刊期、页码,引用著作须写明出版地点、出版社和出版时间。
6.注释采用脚注或尾注的形式,注释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作①②③ ……,其位置放在引号之后或所出注的字、词、句之后的右上角,对某一句子的注码放在标点符号前。
第十条 论文引文规范
1.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在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明确表明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
2.引用自己的成果也应加以注明,不得大段重复。
3.援引教师授课观点或例证,应征得教师本人同意并注明,否则视为抄袭。
4.严格核实资料来源、引文出处。
5.提倡使用原始文献,慎用二手资料;不鼓励转引的方式,若确实无法找到原书,必须注明所转引之书名。
6.论文中的每条引文(无论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无论明引还是暗引;无论全部引用还是局部引用),均必须加上注释或标明出处。不得出现没有标明具体出处页码的引文。
第十一条 文献综述规范
1.文献综述有叙述与介绍,也有归纳和评价,要体现出鲜明的个人观点和对所研究问题的历史与现状的把握程度。
2.不能大段抄录他人的综述或介绍。
3.引用他人的综述统计资料包括表格、数字等要注明。
第十二条 文字表述规范
1.文字表述前后一致,简称或定义术语要一致。
2.文从字顺,提倡平易简洁的语言风格,不生造晦涩艰深的语句。
3.倡导语言表达的“信、达、雅”,即在准确、真实的前提下鼓励流畅和优美。
4.根据一般刊物要求,论文标题、关键词、提要必须有中英文两种文字。
第四章 论文发表规范
第十三条 论文署名规范
1.以浙江大学作为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在申报或发表时建议征得导师同意。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应归属浙江大学。
2.不得在未参与的研究工作成果中署名;不得在研究成果发表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署名;严禁篡改、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的意见和签名。
3.合作完成的论文要共同署名,不得未经合作者同意单独署名或稍作修改后重新单独署名发表。
第十四条 论文发表规范
1.研究生在读期间拟发表论文,提倡经过导师审读同意后寄投相关刊物。
2.反对一稿多投。
3.反对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规范
第十五条 注重课程学习
1.提倡宽口径培养模式,鼓励研究生跨专业、跨学科选课。
2.允许不同的导师开设同样的课程,研究生甚至可以两门都选。
3.鼓励选修二级学科下的“专业公共课”(一门课由若干名导师讲授,即每个导师一次的学术报告),以便熟悉不同导师的研究领域、风格和方法,及时了解相关学科的前沿成果。
第十六条 活跃学术氛围
1.建立系列专题讲座制度,由校内外、国内外专家主讲,合乎规范的可以作为一门课程。
2.建议结合读书报告,积极参加由导师、其他老师或各专业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或不定期的学术沙龙。
3.建议各二级学科每年举行一次研究生论文报告会,研究生应积极参与。
第十七条 规范培养环节
1.鼓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择合适的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
2.研究生开题报告不合格者,须在两至三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
3.实行中期考核制度,结合课程与读书报告撰写情况,在二年级初期进行考核,由研究所、导师和任课教师共同组织,签署意见并上报院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要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学位论文撰写,适当延期毕业。
第六章 论文答辩规范
第十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1.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
2.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校有关发表论文的要求。
3.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
第十九条 论文预评审程序
1.论文经导师审核后,须隐去研究生和导师姓名及相关信息,打印两份,由各学科聘请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隐名预评审。
2.如有重大疏误,或者格式严重不合规范,或者错误率超过万分之十,定为不合格,暂缓送审答辩。经修改合格,再次评审合格后,视情况在三个月或半年后方可提交答辩。
3.预评审通过者方可送专家进行正式评审。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隐名制。论文送审由学院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名单。送审的论文中不得出现作者、导师的名字和相关信息,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院研究生科。每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送5位专家评阅,校内专家最多1人。
2.评阅结果均为“同意答辩”者,可以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其中有“同意经过小的修改后答辩”者,申请人需先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修改定稿申请表》,经过审核,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其中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可由申请人及其导师申请加送一位专家评阅。若加送的评阅意见仍未通过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3.评阅结果中有2位或2位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组织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院研究生科备案。评阅专家与答辩委员最多可以重复1人。
2.一律按照学校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七章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二十七条 违反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处理规程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九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2006年7月12日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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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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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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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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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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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研究生学术规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过《浙江大学人文学科研究生学术规范》。我承诺:在今后的学位论文以及所从事的相关学术活动中,将严格遵守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各种剽窃、抄袭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发生,我愿意接受学校的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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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三条 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秉承“求是、创新”校训,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2.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3.遵守国家法规法令,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4.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5.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论文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捏造数据和事实材料、抄袭剽窃等现象。
6.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
7.鼓励健康的学术争论,反对人生攻击。
8.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9.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10.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及时向学校举报。
11.严以律已,始终如一地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12.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
13.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14.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5.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调查(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4.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的成果。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9.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三章 文献综述规范
第七条 撰写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
文献综述应在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题搜集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就国内外在该领域或专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争论焦点等进行综合分析而写成。“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综合分析,力求精练明确、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评述。
第八条 撰写文献综述的基本注意事项
1.文献综述是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一定的篇幅。
2.文献综述应围绕学位论文主题对文献进行综述,不是对有关理论和学派观点的简单罗列。
3.文献综述应有严密的逻辑,可以按文献与学位论文主题的关系由远而近进行综述,也可以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
4.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应针对原作者的原文进行(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力求客观、全面、公正,不从二手材料来判定原作者的“错误”。
5.文献综述应简明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学术价值。
6.文献综述中引用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模型、图表、数据应注明出处。
7.文献综述所用的文献,应主要选自相关学术期刊、学术会议论文、书籍、研究报告等。
第四章 学术研究规范
第九条 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规范:
1.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 选题应具有理论价值(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3.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注意科学方法的应用,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4.在学术研究中,鼓励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应用创新。
5.鼓励勇于坚持真理的科学精神。
第五章 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条 在论文写作时,应符合以下规范:
1.论文应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构合理,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并具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2.论文标题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的要旨,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并有助于选择关键词和分类号。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5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标题。
3.论文应有中、英文摘要和中、英文关键词(3-8个)。
4.关键词是反映论文最主要内容的术语,对文献检索有重要作用。
5.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论文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的要素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等,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作为摘要陈述的主语要用第三人称,不使用“本人”、“作者”、“我们”等。
第十一条 论文的正文的格式:
1.文内层次标题力求简短、明确,题末不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号除外)。社科论文层次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小圆点相隔,末位数字后面不加点号:
一级标号:1 2 3 ……
二级标号:1.1 1.2 1.3 ……
三级标号:1.1.1 1.1.2 1.1.3 ……
各层次的序号均左顶格起排,后空一个字距接排标题。
2.图表标号
图应标明图序和图题,序号和图题之间空1字;图序根据所在章节用图1.1、图1.2……,图2.1……编号;图序和图题用宋体五号,居中排于图的下方;图一般随文编排。
表格应有表序和表题,序号和表题之间空1字;表序根据所在章节用表1.1、表1.2……,表2.1……编号;表序和表题用宋体五号,居中排于表的上方;表一般随文编排,先见文字后见表;表需卧排时,应顶左底右;需跨页时,一般排为双面跨单页;需转页时,应在续表上方居中注明“续表×”,表头重复排出;表格内字体一般用5号。图表与上下文之间各空一行。
第十二条 引用的参考文献统一列示于正文之后,参考的标注规范如下:
1.论文中参考文献的标注方式
如果引用的是论文中的观点,则写法是:
“一段观点或结论(姓名,YYYY)”,或 :“姓名(YYYY)观点是……”。
其中,YYYY是4位数的年号。
如果作者在该年发表2篇以上的文章,则按照发表的时间顺序分别标注a、b、c之类,例如:YYYYa,或YYYYb。
如果引用的是著作中的观点,则写法是:
“一段观点或结论(姓名,YYYYa,P.×××)”,或:“姓名(YYYYb,P.××—××)的观点是……”。
其中,P.×××表示被引用观点所在页码,例如,P.203。
2.论文尾部参考文献的标列方法(选用悬挂缩进)
▲刊物上的论文类: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J].刊物名称,年,卷号(期号):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示例:
[8]李里特,候文义.农业产业化和结构调整的几个关键问题[J].科技导报,2002(1):36-39
▲著作类
[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示例:
[1]郭健.哈佛大学发展史研究[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2-3
▲论文集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A](或编者,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终止页码
示例:
[18]江举谦.中国传统士道与从政观念[A].刘小枫.中国文化的特质[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251-263
[18]刘小枫.中国文化的特质[C]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251-263
▲学位论文
[序号]作者.文献题名[D].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授予年
示例:
[28]陈华森.模块化专业课程计划的研究与开发[D].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1989
▲电子文献:
[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示例:
[9]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01].
http://www.cajed.cn/pub/wml.txt/980810-2.html,1998.08.16/1998-10-04
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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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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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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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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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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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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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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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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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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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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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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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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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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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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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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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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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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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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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出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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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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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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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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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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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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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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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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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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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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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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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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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
载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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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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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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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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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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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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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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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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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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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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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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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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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四条 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第十五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和篡改文献、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章 学术署名规范
第十六条 研究生署名“浙江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浙江大学”和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浙江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第十八条 合作论文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论文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
第八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十九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程序公正、公开,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 、“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第二十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披露不实信息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九章 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05年7月修订)》的有关条款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3.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文件)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4.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二十九条 违反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处理规程
第三十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的举报、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三十一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参照本规范第二十六条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200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