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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委简报第三期
2010-05-21 作者: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函件 来源: 


   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第二次主任委员会议(纪要)

  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委)自2006年5月23日成立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落实《学风委2006年工作计划》,顺利开展学风委2006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学风委主任委员的提议,于2006年9月2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了学风委第二次主任委员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为:总结学风委成立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考察《学风委2006年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听取有关文件起草人的工作汇报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研究和审议关于学风问题举报、投诉材料的处理程序等。参加会议人员包括教育部社科司领导、学风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特邀委员等。
会议由学风委主任委员张岂之先生主持。他首先介绍了学风委自成立以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出学风委的工作正在逐项铺开,希望大家能够抓紧时间,尽快落实2006年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工作。
随后,学风委委员兼秘书长秦惠民教授汇报了学风委成立以来秘书处开展的11项工作。张岂之主任委员对秘书处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会议围绕相关文件的起草以及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副主任委员葛剑雄教授认为抓学风不应只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的谴责,而要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给出对策和进行宣传教育,建议收集国内高校关于学风建设的相关举措,包括现有的文件、规定和实施细则等,进行比较研究,把合理的做法在全国高校进行推广。副主任委员黄进教授谈到在起草《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办法》过程中,对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件很难界定,建议将“惩处办法”改为“处理意见”。副主任委员王宁教授结合自己的工作任务,亲自设计问卷,在部分高校进行《普通高校关于学术规范导读的问卷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建议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导读》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实施细则》两项工作统一考虑,并向大家推荐几本参阅书目。副主任委员孙正聿教授认为学术腐败的根源在于体制问题,并建议将学风委2006年的工作编入明年的《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年度发展报告》中。副主任委员欧阳康教授认为学风委要编写一些“实践性和针对性强”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文献,不应局限在理论性的研究上,建议在部分高校展开的关于学风问题的调研应有统一的调研提纲,再增加一些专题和特色,实现结果的可比性。另外,学风委委员曹南燕教授、杨玉圣教授和顾海兵教授也积极发言,结合自己的工作发表独到的见解。
经大家讨论,决定将学风委2006年工作计划进行如下修改:
1.请副主任委员、复旦大学葛剑雄教授负责收集国内几所重点大学在学风建设方面已有的实施细则或规范,进行归纳、比较,并起草前言,形成手册。最迟于11月底交稿。经会议研究定稿后,在全国范围内交流、推广。
2.请副主任委员、武汉大学黄进教授负责草拟《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请张保生、姚建宗等同志协助。最迟于11月底交初稿。
3.请副主任委员、北京师范大学王宁教授负责草拟一本小篇幅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手册》(提纲),内容简明扼要,包括推荐相关必读书目,最迟于11月底交初稿。
4.拟于2006年冬季召开一次学风建设专题研讨会,具体时间拟在有关文件形成初稿并进行初步讨论之后再定。
会议还讨论审议了秘书处起草的《秘书处工作规范汇编》和《学风委群众来信处理流程》。
教育部社科司副司长袁振国教授作了总结性发言,他首先对学风委各位主任委员对学风委工作的热情表示感谢,对秘书处的工作予以肯定。接着,他着重强调了学风委的定位,指出学风委并不是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的一个简单的下属机构,其本身具有独立性,准确地说,应该是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它是教育部关于学风建设的决策咨询机构,直接对教育部负责。他认为教育部社科司应该配合学风委做一些相关工作,例如,学风问题的调研提纲应由教育部统一下发,限时收回。调研过程中要推动各高校明确主管领导,明确责任人,要督促各高校尽快成立与学风问题相关的机构等。他建议学风委认真起草一份有针对性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学风建设的几点建议”的报告提交教育部,引起领导的关注和高度重视。最后,他表示可在适当的时候争取建设教育部学风委工作网站的资金,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全面加强学风建设的网络系统。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冠华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
(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  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  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调查机构的,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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