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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预算与气候公平:后哥本哈根选择?
2010-05-17 作者:李博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后哥本哈根时代,气候谈判将走向何方?国内外的研究机构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碳预算方案,它兼顾气候安全和公平,无疑是值得探讨而又颇具可行性的解决方案。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密苏尔基金会共同承办的中国社会科学论坛(2010·经济学)——碳预算与气候公平会议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气候变化主题纷纷发言并展开激烈讨论。 
  中纪委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组长李秋芳、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主任陈佳贵、国务院参事刘燕华、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德国驻中国大使馆经济处主任Ingo Karsten出席会议并致辞。欧盟议员、欧盟议会环境委员会副主席Mr. Dan J??rgensen、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孙桢就后哥本哈根进程作了主题发言。 
  会议就后哥本哈根时代国际气候制度走向与气候公平议题,深入研讨了碳预算方案在未来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作用与地位。中国社科院研究团队、德国联邦政府全球环境变化科学咨询委员会Daniel Klingenfeld博士、UNFCC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资深顾问Mukul Sanwal博士、日本内阁总理办公室特别顾问西村六善等专家学者分别介绍了各自的碳预算方案。
  
  共同的目标  有区别的主张
  
  德国联邦政府全球环境变化科学咨询委员会提出基于人均累积排放的碳预算方案,设想在2050年实现人均排放趋同。该方案将碳预算的起始时间定为 2010年,发达国家先行减排,发展中国家在2040年前后达到排放峰值,最终各国人均排放在2050年收敛。为实现这个目标还进行了机制设计,即通过国家减碳路线图管理国家碳预算;建立世界气候银行,检测、核查国家碳预算,并协调国际排放贸易。
  针对德国方案把碳预算起始时间设为2010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永生研究员表示,这未能体现“有区别的责任”,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相同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德国学者、欧洲经济学院环境管理所所长Lutz Wicke教授坦言,现有国际气候制度不公平,亟须改变。发达国家免费占据了超过公平份额的大气排放空间,没有真正认识到其历史责任,在新的气候协议中强加于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限制是不理性的,气候制度缺乏公平合理是导致发展中国家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因素。
  日本专家提出的方案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力主建立全球碳市场。他们认为,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排放权的分配最有效率,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全球碳市场出售其配额,从而获得资金用于低碳转型,提供基本能源服务及采取适应行动。对于日本方案,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陈洪波副研究员回应,发展中国家企业承受碳价的能力差,中国碳市场发展不完备,经济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多数企业利润空间小,难以参与国际碳市场排放权拍卖,即使成熟的EUETS(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是逐步展开,覆盖面较低。因此,在碳预算的责任分摊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印度方案认为,碳排放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污染,又是发展所必需。为确保气候安全,必须约束碳排放,因此作为全球公共物品的“碳空间”,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各个国家。如果某国当前排放份额超过应分配的公平份额,必须削减消费排放;如果一国的排放份额小于其应得份额,可以进行发展排放;即使发展中国家在本世纪末达到公平份额也应该进行减排;任何国家都不允许超过公平份额(流量+存量),目标是最小化偏移公平份额;为2000—2050年和2051—2100年设定全球碳预算,目标是最小化偏移全球预算,所有人均排放超过阈值的国家必须进行减排。其主要结论是为确保“碳空间”的公平分配,发达国家必须立即进行减排,中国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也必须进行减排,但可以获得公平的碳空间。公平分配的关键在于未来到 2050年的排放,每个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策略来实现碳预算。
  对于如何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制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Stephen Howes教授表示,过去自上而下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看起来并不奏效,我们需要自下而上的方式。而自下而上的方式应该是做出更多的行动,不是仅仅确定很多目标。为实现气候公平,碳定价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方案:新颖严谨获好评
  
  中国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迎讲解了中国方案。该方案从人文需求的理念出发,在保证全球温度升幅不超过2℃的前提下,按照人均原则,确保人人享有发展权利分配碳预算,既解决了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又实现了国际气候公平。针对气候权益“盈余国”与“亏空国”,在确保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通过转移机制、平衡机制与融资机制,较好地解决了全球气候公平问题。
  与会者对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潘家华研究员领导的研究团队提出的中国“碳预算”方案表示了充分肯定,认为该方案非常具体,考虑到了人均平等基本需求原则,提出了一套严谨而科学的监管平衡体系。潘家华研究员提出“碳预算”分配“两步走”的思路,即首先按照人均原则进行初次分配全球碳预算,然后按照各国的国情,用各国认可的方法调整碳预算,进行再分配,得到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代表的一致赞同。
  针对立意新颖、逻辑严谨的中国方案,与会者展开了热烈讨论。日本学者 Hiroshi Hamasaki提问,如果一国分配到的排放权超过其正常产生的排放量,将大量的排放权在碳市场上出售,会导致碳价的暴跌。对此陈迎表示,已经设计了转移机制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即发达国家对该国进行转移支付以弥补自身“赤字”,从而保证碳价不会出现大幅波动,而合理引导碳市场开展排放贸易,应当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初步共识:以碳预算推动气候公平
  
  大会对四国方案进行了充分细致的研讨,初步形成以下共识:全球碳预算可以确保全球温度升幅不超过2℃,碳预算方案是实现气候公平的重要途径。在今后的国际气候谈判中,要体现气候公平的理念,确保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气候权益得到尊重,国际社会必须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需要资金与技术支持。为确保碳预算方案的有效性,必须建立一个法律框架,设立全球统一的国际机构监督、执行协议,对全球碳市场进行规制。为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不仅需要碳市场,也需要企业与消费者的参与,还需要政府制定激励措施及相关规制标准。
  经过两天紧张而又热烈的交流,会议取得了丰硕成果,圆满完成了会议议程。中纪委驻院纪检组组长李秋芳出席了闭幕式并致辞。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于促进构建未来国际气候制度进程和增进各方共识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参会各方均为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核心智库,会议取得的效果也激励各方再接再厉,在学术观点上探寻差异、比较优缺、共同完善,为构建公平的国际气候制度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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