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东大法学院教授点评睢宁信用评级制度:行政权力应受法律约束
2010-05-14
作者:李苑
来源:文汇报
南京大学法学院和东南大学法学院日前就“睢宁信用评级制度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举行了一场辩论会。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凤在点评时指出,行政权力应受法律约束。
江苏徐州睢宁县创造性地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大众征信系统,并把个人生活的各种行为量化为分数,将公民的个人信用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并根据定期公布的公民信用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这一开全国先河的政府版“信用评级”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侵犯个人隐私”,“将信用与道德混为一谈”,各种批评声纷至沓来。
邱鹭凤认为,从法理学角度论证睢宁信用评级制度只需要说明两点:即行政权力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约束,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依法行政。根据我国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公民信用征集系统只能收集具有财产意义的信用,例如公民财产状况、履行合同的记录等,以此作为特定公民资信等级界定的依据,供与该特定公民进行交易活动的其他人参考。所以,这种财产意义上的征信制度即便可以由政府主导建立,也只能授权金融管理机构或与商业活动有关联的其他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建立,而且只能就财产意义上的信用进行评价。睢宁县政府未经授权,就建立了信息征集范围被不当扩大的征信系统,将行政权力介入市民社会,不仅有行政越权之嫌,客观上还可能造成行政权力一家独大,甚至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的后果,进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政府如果不依法办事,公民即使想通过行政讼诉、行政复议等合法方式寻求行政救济,在睢宁县的范围内,也将会是困难的。
其次,从制度本身来看,混淆了道德和法律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将一些属于道德、伦理调整范围的行为也纳入征信系统进行评价,甚至还将某些公民合法行使宪法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行为也界定为不良记录并将其“记录在案”。例如将公民上访或申诉行为的界定就不当扩大了征信违法记录的涵盖面,并将其作为公民获得各种法定权利甚至社会保障的审核条件,其可怕的后果,将是一级政府或政府机关可以不经正当程序,自行制定规则,随意剥夺公民享有法律权利的资格,比如某一公民依法本应享有的低保、就业等权利。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做法还可能造成对公民监督权的剥夺,造成“上访成罪”、“以言治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