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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本途径
2010-05-05 作者:吴明高 来源:光明日报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主动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贯彻专门机关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针,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的重大举措,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其基本途径主要有:
强化“以民为本”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警民关系是以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为基础的主仆关系,人民是警察的主人,警察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利益的守护者。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强化民警的“以民为本”意识,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以民为本的价值取向贯穿于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始终做到人民利益至上,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作为警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践行 “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必须学会并善于做群众工作,创新思路,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群众工作的艺术和水平。要切实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的问题,在工作中,绝对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更不能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侵害群众的利益。有效履行职责任务,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根本目的,是为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所以,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把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与履行职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保障一方平安。一是要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全力做好维稳工作,这也是公安工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二是要坚持严打整治。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强调,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是公安机关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任务。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刑事犯罪问题入手,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尽一切努力提高破案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三是要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和群众满意为目标,实施“矛盾排查,源头化解,积极治安,超前防控”,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坚持“教育防范重于打击”的理念,织牢织密维稳防控网络。四是要“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建立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维稳的警民结合机制,激发各阶层群众参与维稳和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发动和组织各种群调、群防、群治组织,以之作为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纽带。
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多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
  人民群众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坚定不移地贯彻“群众路线”,针对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社会心态、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真实想法,做群众的贴心人,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同时,要建立健全与群众的有效沟通机制,变单向沟通为双向沟通,并使其经常化和制度化。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坚决克服那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尽力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兴利除弊,不断推出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安民和优民新举措,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优质高效为民服务。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开展的“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三基工程建设”等活动,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平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人民的监督是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尽的义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要积极拓宽和畅通监督渠道,不断完善举报、信访、投诉等法律监督制度,为人民群众进行法律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方便条件,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在资讯发达的今天,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日益强大,通过媒体舆论对执法权的监督是重要的监督渠道之一,人民群众通过媒体舆论的报道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知情,并提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达到对其执法的监督。同时,舆论的力量还可以限制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权的滥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法乱纪的行为很容易成为舆论焦点,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能够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克服和有效防止滥用权力、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主动宣传公安工作,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主动宣传公安工作,做好社会舆论的引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迫切要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一方面要积极实行警务公开,不断增强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亲和度,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认同感, 促进警民之间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爱民实践、警民共建、警营开放日等开放性社会活动,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从而增进信任与了解,避免误会和磨擦。同时,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不断涌现的英雄模范人物,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扩大和提高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社会影响、社会声誉,从而使广大群众更加理解、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
提高民警自身素质,增强为民服务本领
  周永康同志曾指出:“公安民警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者。”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执法主角,是警民关系的实践者,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警民关系互动发展的成败。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任务量越来越大,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新的形势下,一些民警没有认识到公安工作从管理型到服务型转变的重大意义,习惯以管理者自居,在思想上轻视群众,在行动上脱离群众,不善于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宣传群众和依靠群众。有的民警干工作仍然偏重于行政指挥,习惯于空洞说教,不可避免地出现“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等尴尬现象。而极少数警察执法犯法、滥用职权或严重渎职的案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民服务本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着力在推动工作机制创新上想办法、下功夫、求突破,以新机制催生新举措、新举措开创新局面,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作者单位:广东警官学院珠三角公共安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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