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泰峰:最核心的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2010-05-05
作者:石泰峰
来源:《学习时报》
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法律秩序,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并不在于有没有法律,也不在于法律的完备,也不在于是不是有法必依。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变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追求。这是国家性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的执政理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具体体现。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法治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所在。法治建设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只有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重点,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的生活方式。依法治国的发展要更多体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善民生上来,才能为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拥护。
离开了以人为本,法的其他价值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可能偏离法治的方向,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要通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要通过法治的方式,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使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障,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要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建设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遵循法治的一般规律,正确把握法治发展过程中法律权威与法律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协调发展。处理好法治建设中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在新的发展阶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应当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调整国家组织机构设置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维护社会公平,加强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税收调节、公共财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法律部门,加快制定支架作用的法律。其次,应当提高立法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立法参与,建立立法机关评估、执法机关评估、专家学者评估、社会公众评估相结合的立法评估机制,适时完善、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立法的适应性。
法治建设的重点将从加强立法工作向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维护法律的权威转变;法律文化建设的重点也将从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转变。要根据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目标,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加快建设法治国家;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建设法治社会。(2010年2月22日第7—8期《?望》石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