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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颖:个人所得课税制度公平的再思考
2010-02-28 作者:宋丽颖 来源:sinoss 

  成果名称  个人所得课税制度公平的再思考——兼论一体化所得课税的构建
  成果类型  论文      
  出版时间  2006年第6期       
  出版单位  财政研究    
 
  成果内容简介
  1.篇章结构、基本观点
  论文包括四部分,具体结构和基本观点如下:
  一是所得的界定。本文的“所得”是广义的所得,是指课税期间内能代表负税能力的流量所得、潜在所得和以前的所得的总和。理论上广义的所得与税法上的应税所得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大于后者。尽管两者如此不一致,但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可以这么说,理论的拓展创新为习惯于将所得视为流量所得的国家拓展所得的界定范围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为将所得课税统筹规划设计,结束过去“各自为政”的状况,开拓一个新思路。
  二是“一体化”所得课税体系的构建。所得课税体系,是指有由各不相同的所得课税税种组成的,并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体系,或称具有所得课税共同属性的多个税种的集合。传统理论将所得课税与财产课税分别列示,原因在于,只将所得课税看作是流量所得课税。但是,如同“所得”的定义一样,本文认为所得课税也应是一个广义的理论体系,不能仅就流量所得课税和纯所得课税,其理论体系构成应是多层次、多角度的全方位的系统,即广义的所得课税,具体包括三个层次的所得课税:一是流量所得课税;二是所得存量课税;三是潜在所得课税。从现行各个国家的具体税种来看,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财产税、资本利得税、遗产与赠与税。
  总之,本文所界定的所得课税体系不是过去理论和实践上按类别性质不同而设置的各种所得税,而是以增加纳税人支付能力的所得为切入点的所得课税组合体系。
  三是“一体化”所得课税的实现途径。包括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实现的具体途径两部分。
  能够设计出的“一体化”所得课税的实现方案可分为两大类四种方案。一是“一致型”方案,二是“协调型”方案。具体分为税种的完全一体化、税率的完全一体化、税基的完全一体化和税制功能协调互补型四种方案。因为税种的完全一体化只能实行单一税制,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税率的完全一体化要求对所得课税体系中各税种统一实行比率税率或累进税率,比率税率不符合公平原则,累进税率难以适用所得课税体系中的所有税种;税基的完全一体化无法适应所得课税体系中各个税种调控对象及调控区间的不同。可见,前三种方案都无法适应宽所得、多税种的所得课税体系目标的实现。功能协调互补型方案是在保持各个税种要素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关注各税种的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协调的一种方案。即将所得课税作为一个大系统,每个税种是其独立的子系统,使各子系统既不相互重叠、相互抵消,又不出现调控空白,共同发挥所得课税大系统的调控功能和整体合力。协调互补型方案能充分发挥各税种不同调控功能,实现结果公平的目标;能较少地扭曲资源配置,有效地克服税负的叠加,是最佳的选择方案。
  从理论上看,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调控流量所得;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资本利得税调控所得的存量及存量的所得;资本利得税(推定所得课税部分)调控潜在所得。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部分并不如理论上那样清晰可辨,对相互交叉的所得部分还需要税法予以规定和协调。可见,在实现的具体途径方面,各税种税基的协调是其中的关键。
  四是结论。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社会公平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正逐渐拉大,从更好地发挥所得课税调节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下一步税制改革时,改革的基本思路应是建立多税种、立体式的所得课税调节体系。单个税种的力量毕竟是脆弱的,只有着眼于整个税制体系的建设,从个人收入取得、个人财产持有、个人财产转移、个人潜在所得、社会保障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税种。对我国来说,主要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资本利得税,完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利用这些税种在调节范围、调节力度和广度上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的特点,形成一个个人所得税调节即期个人收入分配,财产税和遗产税调节个人财富积累水平,资本利得税调节资产自然增值,社会保障税“补低”,具有连续性、全面性和整体协调性的所得课税调节机制。

  2.主要创新和学术价值
  本文在学习借鉴、批判继承基础上,对所得课税理论进行研究,试图构建一个有共同的目标、合理的分工、主次地位明确的理论体系――所得课税一体化理论。本文的理论创新和学术价值主要表现在:
  (1)突破了传统研究只将所得课税限定在流量所得和潜在所得课税上。采用广义所得概念,将财产课税纳入所得课税范畴。通过对所得课税起源和所得内涵的深入分析,将所得定义为一定时期内所有能代表其拥有者支付能力的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收益和财产,将所得课税体系明确为由流量所得课税、所得存量课税和潜在所得课税三个部分构成,力求整体反映一个人所得承担的税负,并充分反映国家所得课税的深度和广度,这样的税负更具有横向和纵向比较意义。
  (2)构建了“一体化”所得课税思路。针对重复征税问题,提出某两个或某几个税种的“一体化”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重复征税和调控缺位等问题。只有将所得课税诸税种一体化,政府制定相关重大政策时才能目标一致,才能使税种调控功能分布合理,避免目前各税种“单独作战”和“各自为政”及调控功能的交叉重复或调控缺位。

  3.研究方法
  本文从相关概念界定入手,运用系统分析方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总量分析与结构分析相结合、统计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对所得课税进行了从规范到实证、从抽象到具体层次递进的深入分析研究,力求理论联系实际,并使理论服务于实践。
  一是系统分析方法。本文对所得课税的研究不是零星的、分散的,而是从所得课税的整体角度,试图用一个系统分析框架——所得课税一体化统领全文。在一体化框架下,从全局考察所得课税质与量上存在的问题及与其他税类和经济的关系,更好地把握问题的本质和发展趋势。
  二是层次递进分析法。从对所得概念的界定入手,分析研究所得课税体系、所得课税与其他税类的关系、所得课税的经济效应和制度设计,从概念到体系、从内部到外部、从理论到制度设计研究,逐步深入,最终达到理论服务于实践的目的。

  4.学术影响或社会效益
  所得课税是税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分割,而且,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经济发展,在人们收入水平都有不同程度提高的同时,收入悬殊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人们的关注。通常情况下,各国政府都是采用所得课税手段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外理论研究均十分关注单一所得课税税种作用的发挥,而对所得课税作为一个税类整体税负状况和功能作用的协调问题研究则重视不够,未能从整体角度考核纳税人承受的各个所得课税税种的负担及可能出现的“税负叠加”和“税负重减”问题。这说明国内外的所得课税理论体系还不完善,对所得课税分析和评判的基础——所得,还需要从更广泛的角度重新界定。本文通过对所得的重新界定和提出构建了“一体化”所得课税思路,充实了国内外的所得课税理论体系。
  论文创新了我国个人所得课税理论基础,被政府相关部门重视并采纳,为个人所得课税的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

  成果社会反映 
  被引用3次。在2006年举办的全国税务系统科研课题研讨会上做重点发言,受到好评。被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采纳,并推荐到中国税务学会参与每3年举行1次的全国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获第五次全国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成果引用或被采纳情况 
  被《科技风》2008年24期、《税务研究》2008年第7期和《基层税务研究》2007年第5期引用,共3次。被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采纳,

  成果获奖情况 
  2008年4月获中国税务学会第五次全国税收学术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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