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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礼:政府、市场与学校: 中国教育法律关系的变革
2010-02-27 作者:周光礼 来源:sinoss 

  成果名称  政府、市场与学校: 中国教育法律关系的变革     
  成果类型  论文类     
  出版时间  2006年第5期    
  出版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成果内容简介
  1.篇章结构、基本观点
  本成果基于行政法学的视角,紧紧围绕教育关系变革这一中心论题,分析了社会结构的重构与半学主体的分化,剖析了政府与国家教育权,探讨了市场与社会教育权,阐释了学校与办学自主权,指出了转型期中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提出了如下基本观点: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与社会结构的重构,我国教育主体发生了分化。转型期基本的教育主体有:国家、社会、家庭与受教育者。教育主体的分化意味着教育关系的变革。我国的教育关系在计划经济时代是以计划、行政命令为基础的教育关系,这一关系具有政治化、行政化的色彩;市场经济初步建立之后,教育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步形成了一种利益分化、市场化的教育法律关系。

  2.主要创新和学术价值
  本成果的主要创新之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视角有新意。教育法学透视教育关系,基本覆盖了教育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和最主要的教育关系主体。二是观点的创新。提出了一些新的有创建的观点,这些观点有:
  ①社会结构的重构与办学主体的分化
  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建立,中国高度一体的整体社会开始出现结构分化,教育日益获得了一种第三部门的性质。社会结构的分化使教育组织有别于政治组织,学校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由于教育的非营利传统, 教育组织又有别于经济组织。教育归属于第三部门, 市场应当有限介入,政府应当有限干预。社会结构的重构导致了教育主体的分化,表现为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的分离。举办者已由过去的政府分化为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多元参与。他们可单独办学,也可联合办学。社会教育权从国家教育权中独立出来了。办学者已不再是举办者的附属机构, 而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具有办学自主权。管理者不再直接办学,主要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来行使国家的教育行政权。社会转型期, 主要的办学主体有: 政府、社会与学校。政府行使国家教育权、社会行使社会教育权, 学校则拥有了办学自主权。办学主体的分化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教育关系, 对传统的教育关系模式产生了冲击, 从而对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②政府与国家教育权
  教育权力又称作国家教育权, 其权力主体是政府。国家教育权作为政治关系中的统治权力与公民个人所依法享有教育权利之间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现代国家普遍重视法律的调整作用, 从法律上保证国家教育权与公民教育权的协调一致。国家教育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 国家教育权的权力行使主体是国家机构, 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及其授权机构。(二) 国家教育权力的运行必须有实体性依据, 并遵循程序性的基本规则。(三) 国家教育权的行使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四) 国家教育权的权力行使对象不仅包括受教育者, 也包括依据法律授 权负有教育责任的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教育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③市场与社会教育权
  所谓社会教育权, 是指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有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以及利用自身的资源与优势向社会成员实施教育影响的权利。落实社会教育权、实现社会教育化已成为世界教育的发展趋势。社会教育权不同于国家教育权, 它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一) 社会教育权的主体是非政府机构的其他利益群体的组织或个人。(二) 如果说国家教育权坚持“法律授权即拥有”的原则, 那么社会教育权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因此, 社会教育权行使的范围更大。(三) 虽然政府及政府机构直接对社会教育权进行管理与监督, 但社会教育权合法性的最后裁决来自于司法机关的判决。(四) 社会教育主体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主要由契约性法律或习惯法调整。在计划经济时代, 我国一直是国家教育权垄断教育, 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社会教育权得以恢复。
  ④学校与办学自主权
  根据第三部门理论,教育是一个既不完全受政府干预,又不完全受市场左右的第三部门。市场应有限介入,政府应适度监控。学校作为介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应当拥有广泛的办学自主权。学校法人的办学自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基于学校法人属性而拥有的自主权利,这些权利是学校在不具备法人地位的情况下不能享有的,包括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两类。第二方面,是基于学校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而享有的教育权利,由《教育法》明确规定。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学校来说,都具有这两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但是由于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的办学主体不同,它们的办学自主权不同;高等学校与中、小学校由于学校的使命不同,其办学自主权也不相同。公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很有限的。私立学校较公立学校而言享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
  总之,在我国的教育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教育的体制机制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很大的偏差。建立健全教育服务的社会管理体系就成为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本成果对中国教育关系的变革及其调整机制的探讨具有创新性,对中国教育的法制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研究方法
  本研究重要采取政策分析法。遵循政策科学的分析框架与范式,对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变革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为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立法提供依据。

  4.学术影响或社会效益
  该成果发表后,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同时被国内三大权威转载工具《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009-3-7《学习时报》以“政府、社会与学校:我国教育治理关系的变革”为题,全文转载本成果。其后,作为“中国共产党新闻”在“人民网”等门户网站刊出。据不完全统计,该成果被CSSCI期刊引用11次,该成果被全文下载近400次。

  成果社会反映
  该成果发表后,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同时被国内三大权威转载工具《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009-3-7《学习时报》以“政府、社会与学校:我国教育治理关系的变革”为题,全文转载本成果。其后,作为“中国共产党新闻”在“人民网”等门户网站刊出。

  成果引用或被采纳情况
  1.2009-3-7《学习时报》以“政府、社会与学校:我国教育治理关系的变革”为题,全文转载本成果。其后,作为“中国共产党新闻”在“人民网”等门户网站刊出;
  2.2006年第23期《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3.2006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
  4.2007年第1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5.据不完全统计,该成果被CSSCI期刊引用11次,据中国期刊网的统计,该成果被全文下载近4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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