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美]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6月版
柏拉图的“洞穴之喻”告诉我们:蒙昧的大多数需要精英的指引,唯有“哲学王”才能带领群氓走出洞穴,沐浴温暖的阳光。其实,从知识论的角度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洞穴,因为人都会受到以往认识的限制。培根所谓的“洞穴偶像”就是要求人要破除浅见,重视整体。
1949年,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构造了另一个“洞穴”,这个洞穴是一场罪案的发生地。为求自保,遭遇山崩困于洞穴的探险者杀死并吃掉了一位同伴。围绕罪与非罪、刑罚与执行、问责与赦免等一系列法律与道德的两难问题,五位大法官展开了精彩的陈述与激辩。在这些大法官的判词中,我们看到了美国司法哲学的多样性,尤其是围绕法律解释方法的文本论与目的论的对峙。读完富勒这篇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奇文,哪怕对法律毫无基础和兴趣的人都会沉浸于司法哲学的思辨海洋中,不能自拔。
半世纪后,美国学者萨伯,这位“学在法学院,教在哲学系”的博客作家,再度续写了洞穴的传奇。摆在面前的这本《洞穴奇案》就是他对富勒版“洞穴”的延伸讨论,中译本最初由香港商务印书馆于2006年发行,三联书店的这个最新版本是面向中国内地的简体字版。结合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层次困境,以及大量引起公众舆论热议的疑难案件处置困境,此书的意义,可以说超出了通俗读物的功能局限,具有了反思司法的哲学价值。
还是让我们从本书的核心关键谈起。如何看待生命?特别是,法律如何处置违法者的生命?围绕洞穴奇案,这个极为宏大的哲学问题变得极为现实,近在咫尺。人活在世间,其生命的存续,具有世俗的神圣意义。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对人之生命权的优先保障。“不可杀人”,可谓古今中外的第一自然法戒律。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的生命价值又显得矛盾重重。正如洞穴奇案中大法官对谋杀者要不要定罪并判处绞刑的争论,彰显了一般性法律在处置特殊性事件时的局限和尴尬。
作为法律的宣谕者,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态度和立场,对于生命意义的阐释和捍卫,至关紧要。围绕案件的法律适用,14位法官分别亮出了自己独特的思维方法。这些法官的司法哲学可归纳为四种主义。
第一,理想主义。如特朗帕特法官,他对生命价值持绝对神圣和平等的观点,并将之定性为法律的首要原则,凡与之违背的行为和律法都必须受到追究或废止。理想主义的司法哲学具有多元的统一性。福斯特法官坚持适用自然法与法律目的解释的观点,实际上隐含了另一种“理想”,即生命权应受契约自由约束,自愿达成的生死协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两种理想其实可以统一:人的生命神圣、平等、绝对而富有尊严,完整的生命权包括了通过契约合意处置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权利。
第二,现实主义。如特鲁派尼法官赞同以行政赦免的方式减缓法律的严苛性,这实质上是借助政治特权保障生命权的现实主义主张。汉迪法官主张依据主流民意宣告被告无罪,这也是典型的法律现实主义态度。还有雷肯法官基于犯罪成本分析,认为判处被告有罪可以起到预防犯罪、节约社会成本的效用。这些观点的背后潜藏着对理想主义生命权原则的否定。在政治特权、大众感觉与社会成本面前,个人的生命是可免、可感、可控的客体,不具有绝对神圣的意义。
第三,形式主义。这类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应该截然二分,司法必须独立于政治过程、大众舆情,必须运用法律逻辑的形式推理判定被告的罪与非罪。由此展开的是围绕紧急避险、自我防卫是否成立的激烈辩论。在14位法官中,持形式主义哲学立场的占多数。
第四,实质主义。当法律形式逻辑推理出现分歧难以定论时,弗兰克法官主张设身处地地判决,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
至于退出审理的唐丁法官和要求回避的邦德法官,前者因经济衡量陷入困惑,后者因道德立场主动避嫌,他们一个是现实主义者,一个是形式主义者。
反观当下中国司法,这四种主义均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理想主义的分裂。法律原则未得到充分辩论与彰显。道德话语的多元化与政治话语的一元化的矛盾,使得法律原则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难以形成独立的空间和体系。法律在坚持政治方向的同时又不得不向多样化的正义诉求低头。法官在荆棘丛林中无所适从、漂移无根。其次,现实主义的高压。因为法律原则的混乱,在高压的现实面前,各种压力随时会介入案件的处理,并且,这种介入是正当化的,代表了司法受重视和被恩惠。大众舆情也能直接干预司法,人们的感觉好坏成为衡量司法对错的重要标准,媒体审判、道德法庭现象比比皆是。还有打着经济学旗号的成本控制干预,所谓社会利益最大化成为许多案件偏离法律自身逻辑的美妙借口。再次,形式主义的空乏。中国司法推理方式单一,缺少对关键概念的深入剖析,也没有司法异议公示制度,更缺少法官内部的辩论机制。司法程序正义本来就缺少本土根基,加之近些年的司法官僚化作风抬头,所谓的程序建设成了个别司法特权者寻租的大好暗道。最后,实质主义的退场。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中国传统司法的常识断案等优势被否定抛弃。专业化、正规化、程序化的司法沦为官僚机器的部件,离大多数百姓的权利保障需求愈益遥远。
也许有人觉得,上述判断太过武断、悲观。毕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法治与司法建设成就斐然,不能片面看待。其实,任何国家和地方的法治与司法都是不完美的制度设计,何必苛责我们自己呢?我接受这种质疑和批评,但我同时坚信,中国司法改革的成绩必须冷静客观评价。特别是司法官思维的哲学水平,实在不容过于乐观。我真诚地希望,通过《洞穴奇案》这本薄薄的小书,中国的司法者、法科学生乃至普遍的社会公众都能增添对司法哲学的深度理解,在生命价值的中国语境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反思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