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下称《办法》)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在广东省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凡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大事,都应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定。对于政府越权作出的行政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
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广州经历了世人瞩目的番禺垃圾焚烧项目风波,这个项目最初是在民意缺失下政府单方面决定的,随后在破土动工之时,引发了民众强烈反对。好在经过多方努力,最后以真民意破解了最先的“伪民意”,民众和政府展开了良性互动,促成了风波的和谐收官。在这个背景下,看待这个《办法》,无疑令人感触颇深。
有专家表示,《办法》是广州推进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但实际上,这其实只是人大对于决策权利缺失之后自身权力的“收复失地”。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这些规定本质上就是《办法》所重申的人大权限。
按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四大权力,即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人大的权力处于顶端位置,是我们政治制度的一个明显设计,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人大就是民意的集中行使机关。但是在长期的日常政务之中,人大不时被一些政府部门架空,其作用只能得到有限的施展。而民生大事,顾名思义,就是有关民众的生计、生活的重大事情。因此民生大事如果没有民意参与,将是何等的荒谬,就像我们自己不能决定自身的婚姻、择业等大事一样。民生大事不能被包办,这就要求民意决策必须成为一种常态。
但是,现实却不尽如人意。在伴随着公民意识成长之后,民意对于日常自主事务的参与诉求越来越强烈,但在渠道上,仍然有限或者不够畅通;很多事情,往往是因为民意沸腾之后,有关部门才开始真正认真听取民意。更有个别部门,将民意表达渠道打扮成“伪民意”的花哨小姑娘。这一切或可追溯到民意表达的“底气不足 ”,所以往往被忽视。
因此,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大的作用,不仅是一个最为切实可行的途径,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常识回归的过程。借助人大处于政治体系核心的特殊地位,通过其监督、审查、决策的权力,行使民意在民生大事决策中的参与行为。这不仅可以疏通民意参与的正常渠道,避免民意被忽视的重蹈覆辙,更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民意成为民生大事的决策力量。因此,广州的《办法》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提供了一条让民意能够直达民生大事决策核心的有效路径,充分发挥人大应有的作用,保障公民的权益与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不过,在民意表达的全新年代,这只是一种渐进式的民意决策改进过程。我们更希望,民意决策或民意参与,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时间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让民意决策成为民生大事的常态路径,事无巨细,真正实现民生问题民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