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作为典型的利用网络侵权案,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际,非常值得研究,它涉及到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具有新意。
第一,“冒名”与“实名制”。本案中,宋祖德提出,文章不是自己写的,有人“冒用”了他的名字开博客。面对这样的抗辩,在网络虚名制下取证非常的难。
其实,在网络实名缺位的情形下,不法网民可能会试图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挡箭牌”,他们觉得,反正也找不到我,即使找到了,也不能证明就是我说的。
这样的问题由来已久,若想解决,就应该加快实名制建设。
很多人反对网络实名制,他们认为,网络实名制很可能会导致舆论自由的枯萎。其实这种担心是多虑的:首先,网络实名只存在注册阶段,网友发帖时不必使用真实姓名;其次,网民的真实身份资料是加密保存的,严禁泄露,否则,网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部分的规定,更侧重对公民私权的保护,这本是值得称赞的事情,但是很可能会导致网站承担过重的责任。从长远角度看,网站作为社会舆论的咽喉,如果被苛以重责,将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实名制以增加网民法律风险来衡平网站利益,实乃权宜之计,势在必行。
第二,“此金巧巧非彼金巧巧”。新闻侵权的一个重要抗辩事由,就是“对号入座”,说的是报道的人物本不是这个人,而他却强硬地根据自己的特征与报道一厢情愿的进行“对号”,以此来主张侵权责任。法律对“对号入座”是不予支持的。
现实中,我们衡量“对号入座”的标准,主要是以一个中立第三人的眼光,去判断报道中的人是不是特定的人:如果大家在看了报道后都说这个人就是特定人,那么这就不是“对号入座”,侵权人要承担责任;如果大家看报道后,都认为这个人不是特定人的话,那么这就是“对号入座”,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网站不能承受之重。
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的责任,分两个层次:一,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站侵权的发生,而网站怠于采取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网站如果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以两个“连带责任”说明了对待网站责任冷酷的态度。连带责任是民法中最重的责任,说的是原告可以找任何一个被告承担所有的责任,即使这个被告对内只承担责任的百分之一,但是也必须对外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网站与网民同作为被告,比起来,肯定是网站有钱,又好找,所以在实践中,网站往往成了“替罪羊”,很冤。
忧虑不仅于此,根据对该法第36条法第三款的理解,势必要对网站苛以对网民发布讯息承担事先审查义务。网站只是一个媒介,网民每天可以降亿万讯息放到网上,网站不可能,也没有权力对网民发布讯息进行审查,让网站替网民承担责任,势必会导致网站大规模关闭博客服务和BBS等服务项目。为保护公民个体的权利,有可能会涉及到社会舆论自由的权利,孰轻孰重,兹事体大,值得深虑。
第四,网站与侵权网民的“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应该理解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侵权说到底,还是网民利用网站平台去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存在一个最终责任人。网站在为网民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再向侵权的网民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网络实名制,就是为网站最后的追偿提供保障,同时也会震慑那些“网络暴民”——害了人,想跑,没那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