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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市场管理立法
2009-12-12 作者:张春霞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萌芽时期的中国古代市场管理立法

    中国奴隶社会虽然没有以市场经济法规名义颁行的经济法律制度,但不乏包含大量这方面的法律和法令。有关夏商时期经济立法内容的史料虽然凤毛麟角,但史书对西周市场经济立法的记载却不少见。因此,本节仅对西周时期的立法分别作一概要罗列:

  (一)西周的经济管理与官吏设置

   经济和经济管理词语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文中子·礼乐》中有“经济之道”一词,其意是“经世济民”,类似现代的经济管理一词。{1}西周的经济管理体制由西周的所有制、宗法等级制度即西周的礼所决定的,即“天子治五畿,营天下,诸侯营封国,卿大夫营采邑,士治食田”,{1}根据《周礼》推断,西周时已设置众多的管理的官吏:

  1.王室的和公室的经济官吏,其中主要包括司徒和司空。司徒是六官之一,负责掌管土地图籍、人民教化、课农桑、收赋税,是非常重要的职位;而司空则掌管手工业生产。

  2.专职经济官吏:《周礼·地官·司徒》中提出了理想化的专职官吏的设置方案,据此并结合《礼记·王制》和《礼记·月令》内容,可推断西周时应当已设置由司徒、司空领导的专职经济管理官吏。{1}尽管《周礼》的记叙有后人附会的成分,但对此,但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我们仍可看见西周时期已有一个庞大的专负经济管理的官吏群,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

  (二)税收制度

  据史书记载,中国税收制度起源很早,《史记·夏本纪》注“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这就说明了早在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乃至夏朝以前的虞舜时就有了被称为 “贡赋”的税收制度。《周礼·大宰》规定税收分为九种:“以九赋敛财贿”。其中有收自农用的农业税,按人口计算的人头税,有收自贸易的商税,有收自林渔区的货物税收等等。春秋时改革了农田税收制度,当时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楚国实行“量人修赋”的税收制度,这些农用税收制度,都是按土地的多少、好坏而征收差额税,是当时土地私有制度确立的产物。

  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经济管理的立法上,奴隶社会已达到了较高水平,也证明了中国的奴隶主统治阶级对于稳定经济秩序与增收财赋的需要,对经济管理方面的立法是十分重要的。二、大发展时期的中国古代市场管理立法

  公元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封建帝国。中国古代的封建时期便由此打开了第一页。封建统治者们为了适应要求,在市场管理乃至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大量有效的探索和研究。

  (一)秦代的市场管理立法
  有秦一代,以法为本,事无大小,皆有法式。这些特征已为许多历史所证实。秦统治者对国家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业生产,畜牧业和手工业管理、财政金融、商业贸易及资源保护方面,都以确定各专职官吏职责的形式,做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1.农业与畜牧业管理

  农业是封建国家经济的重要方面,早在商鞅变法之际,秦统治者既奏行奖励耕战的政策,秦朝在中央地方都设置了专司农事的官吏。《田律》中有:“禀大田而田恒籍者,以见致到日禀之,勿深致”的规定,“大田”为中央机关分管生产的职官。《仓律》十分详尽地规定了粮食的保管,进出粮食的各种手续与具体内容。《秦简》中设厩啬夫和牛长的官职,分别负责牛马的饲养和管理。《田律》不仅规定了应向国家交纳粮草和饲料,而且对驾车牛马的饲料的发放称取秩序、分量都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

  2.手工业管理

  秦律中的《工律》、《工人程》、《均工》及《效律》等则对手工业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调配、劳动时间的计算方面都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工律》规定是和工室有关官府校正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校正一次。其目的是统一产品的规格,使之统一化和标准化[1]。从《秦简》中不难看出着一时期的手工业产品从规格、质量标准到产品的检验都有一整套比较系统的制度。

  3.财政金融

  关于统一货币只许使用国家规定的货币制币权由封建国家绝对垄断。关于财政审计,《效律》是秦时财政审计的主要法律规范,规定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帐目检查制度,此外还有关于度量衡的标准等。

  4.商业贸易
  从秦简看,秦朝统治者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商业贸易进行调节和控制。《垦草令》中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赋”,说明限制酒肉在农村的销售,秦律还规定市场上买卖的货物必须有标明物价的标签,为了适应战争的需要,秦统治者采取限制对外贸易政策。

  (二)两汉时期的市场管理立法

  汉王朝建立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巩固和发展,再加上封建政权在统治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伴随着封建国家制度的不断完善,封建法制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经济、市场的管理立法更是如此。

  1.发展农业经济

  汉初经济立法的重要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并以“劝课农桑”的立法形式,同时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要求官府在农作物生长季节调查了解作物长势,根据情况分为好中差三等,登记注册{2}。这样无疑对农业生产起到了管理和促进作用。

  2.加强财政经济和市场管理

  为了加强中央对全国经济的控制,在财政经济和市场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改革币制。币制的改革和发展标志着商品经济的发达,汉初,改铸“英钱” 和“八株币”,铸币大权由国家独揽,法律禁止私人铸币,规定用铜锡铸币。其次,盐铁管营和均输平准。武帝时把冶铁,煮盐和酿酒等工商业收归国有专营,严禁私人冶铁煮盐{2}。第三,租税。汉代前期的统治者采用轻摇薄赋的方式,休养生息,促使农业的发展,并且颁布法令,向商人征收财产税,协调收入分配差异,稳定了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

  3.对牲畜的饲养和管理

  汉时六畜当中尤其重视的是牛和马,从现有史料看,汉时一方面大力发展管营畜牧业,同时鼓励和扶持私营畜牧业。还下达了“马复”,即因养马而免除摇役赋税。汉时法律对盗、杀牛马均予以重罚,可见封建法律对生产资料的保护很重视。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市场管理立法

  两汉四百年的相对稳定局面,使儒家法律思想跃居统治地位,但汉末天下大乱,军阀混战,割据一方。激烈的社会大冲突使法家的法治主张重新抬头,对三国、两晋和南北朝时期的各种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三国时期的市场管理立法

  曹魏政权建立后,社会秩序趋于稳定,于是废除两汉的租赋制度,严禁豪强兼并土地,废除口赋钱、算赋钱。同时曹操还比较注意商业活动等方面的法制调整。三国时期值得一提的还有关津与钱币方面的经济立法。

  2.两晋时期的市场管理和经济立法

  首先行占田制度,这一制度按男女、官职高低的分别规定占田的多少。这些规定对招揽劳动人手、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很好的实施。其次,与占田制相辅而行的是户调制。第三,收取关税、市税,如不头津、方山津,设官检查过往者,凡打柴打渔及商贾过往津关者,十以税一,又如淮水北有大市百余,都设官收税。最后,实行榷盐、榷酒之制。

  3.南北朝时期的市场管理立法

  南齐高帝时,曾设专官检查黄籍,黄籍是普通民众的户口记录,朝廷根据黄籍征收租税派定摇役。北魏在相当长的统治时间里,社会生产得到发展,值得注意的有: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实行户调法,设官监卖盐;明帝时定商税,出入市场交易者,各取一钱,店舍分五等收取商税;太和年间诏令民间行用五诛钱和太和钱,其后又有永安钱,不禁古钱及民间私铸。这些情况表明,北魏的经济变得日益繁荣了。

  综上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制度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总趋势是向严密化发展,这既有利于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统治阶级维持政治统治,保障其既得的利益。

  三、成熟和完善期的市场管理立法

  中国封建社会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进入隋唐时期。隋唐是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以后的两宋和元明清各朝经济都获得了全面的发展,市场管理制度也进入发展成熟和完善阶段。

  (一)唐宋时期的市场管理和经济制度

  1.唐朝各项具体的市场管理法规

  首先,唐朝强调对于各类市场的管理,要求主管市场的官吏必须公平评议市价,对垄断市场,随意哄抬物价者给予处罚。其次,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凡市场通行的度量衡,如斗、秤等必须经过管理市场官吏鉴定,并加盖官印方准使用。违者分别情节给予处分{1}。第三,货币和赋税制度。唐朝严格货币制度。如果不按国家的统一标准,制造钱币“薄小”,以“取铜以求利者”,判刑一年。在赋税制度上,有统一的租庸调制,与地方的苛捐杂税并存。除上述外,唐朝经济立法的形式是多样的,它不但反映在唐律中,而且体现在皇帝直接颁布的敕令中。敕令与律相比,不但具有更多的效力,而且更灵活具体。

  2.两宋时期的经济规范及市场管理立法

  (1)财政立法。宋代的财政较前朝有明显变化,特别在文治上更为成熟。首先,加强财政会计制度,沿袭唐以来的“两税法”外,还继承了五代十国的“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两税并行。后来在王安石变法后又采用“方田均税法”、“募役法”等。除田赋税外,两宋还有盐、茶、酒、矿物税及关税。

  (2)货币立法。货币和有价证券的发达,乃是形成宋代社会特点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记载,宋代已有汇票(宋称正钱、便钱)、本票(宋称交子、会子、英子)和支票(宋称帖子)等票据形式,而且也有如同今天的股票交易的市场行为。对比两宋历朝都曾颁行了许多有关钱法的诏敕,如规定:“民间典卖田宅、马牛、舟车等如之,全用会子者听”[2]。用法律来加速封建商品经济的流转。

  (3)禁榷立法。汉唐以来的禁榷(专卖)律法,在宋代应有尽有,后世许多专卖措施亦可在此找到渊源。至宋禁榷物种类除盐、茶、酒外,又有矾、香药、铁、石炭(煤)、醋等,在禁榷之物中以盐、茶两项最为受到限制。宋时还设有六个“榷货务”专营此事。

  (二)元、明时期的市场管理和经济立法

  1.从封建经济立法的角度看,元朝的税收制度及官卖和专营制度,大体继承前代,没有更多的发展,但航运与贸易方面的立法,随着元朝频繁地对外交往,有了相应的发展,特别是“公验”、“公凭”制和禁止内外及官民勾结夹带走私物品的规定,还有一定的价值。

  2.明朝的经济法规。明朝统治时期是封建晚期商品经济显著发展的时期,封建统治阶级出于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订了一些经济法规。(1)产品规格化和度量衡标准化的立法。《大明律》规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疵薄短狭而卖者,各杖五十,其物人官”。《大明律》规定:“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成、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2)市场调整的立法。《大明律·户律》首先严格规定市场管理机关的责任;其次,对于商人“把持行市”专意取利的不法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3];再次,为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严禁私冒市场管理人员进行违法行为。

  (三)清朝的市场管理立法

  清代的经济法律规范有两重的作用,其一,它为了恢复和繁荣封建农业经济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二,它严重地摧残了在自然经济中萌发的新的经济萌芽。

  1.恢复农业生产,改革赋役制度

  清政府采取了减免赋税和奖励垦荒的积极措施,康熙初年下令减免税收,实行“摊丁入亩”{2}制度取消了征税中人丁、地亩的双重标准,简化了税收的原则和手续,按土地的多少收税,也就是只收财产税,不收人丁税。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减轻了贫苦人民的负担,缓和了阶级斗争,保证了政府的税收。

  2.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1)实行过时的禁榷专营制度[4]。(2)广设钞关,重征商税。清政府为了加强对商品的流通的管制,设户部二十四关,工部五关征收商税。(3)以重法实行海禁。实行了严格的“海禁”,“寸板不许下海”,违者不论官民,一律处斩,货物人官。直到1727年才再度开放对南洋的贸易,但到1757年又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只限广州一地对外通商。(4)严格管制手工业者[5],严格限制采矿冶炼业。

  【注释】
  [1]《秦律 工律》:“为器同物者”条云:“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
  [2]《宋史 食货志》。
  [3]《大明律 户律》:“卖物以贱为贵,卖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4]《大清律 户律》“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
  [5]《土元江宁两县志》卷七:“机户不得逾百张,张纳税五十金,织造批准注册给文凭,然后敢织”。

  【参考文献】
  {1}曾宪义.新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2.
  {2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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